論犯罪與刑罰的前八節的疑惑?

我今天看了論犯罪與刑罰一書,有諸多疑惑,企望各位大神為我解答

請問如何理解

1「刑事法官沒有解釋刑事法律的權利,因為他們不是立法者」

2「法律的力量和權威源自它是臣民向君主公開的或默示的忠誠宣誓,作為約束和控制個人利益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實際的威力其基礎在此。」

3「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詢,再沒有比這更危險的公理了。」

4「公民通過這種方式獲得自己人身與財產的安全。。。。這種方式是有用的。。。通過這種方式。。。」請問這種方式指的是什麼

5一支威武雄壯的軍隊所贏得的榮譽本可以消除恥辱感,同其他民族一樣,與恥辱感聯繫較緊的是逮捕的方式而不是該事物本身。

6不過,如果人們注意到:倫理的確實性,嚴格說,只不過是一種被稱為確實性的或然性,因為每個具有良知的人都必然接受一種行事所需不期而然的習慣,那麼對他們來說,我的觀點將不是什麼奇談怪論。


第一個問題好回答。刑事古典學派它直面中世紀刑罰權無節制擴張和肆意擅斷濫用之事實,秉承古典自然法理念,以個人價值為本位,以人權保障為己任,將社會秩序與自由、社會保護與人權保障予以對立,在價值取向上做出對個人自由和人權保障的偏一性的選擇,以防範和遏止刑罰權的擴張和濫用。因此,該學派對罪刑法定提出了絕對、片面、機械的主張,目的就是為了絕對保障個人自由。為了防止刑罰權濫用,要求死守法律的字面含義,而禁止對法律做出解釋,更不用說擴大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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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了,一句話簡答。

2、你只要明白貝氏贊成的政治體制是開明的君主制,人民應當將權利交付君主。這段話就迎刃而解了。

3、貝氏主張惡法亦法,追求的是法的秩序,因此禁止人們詢問為什麼要遵守法律。

4、指的是罪刑法定。

5、逮捕只是強制措施,不應將逮捕的人與罪犯等同看待。

6、指的是證據的證明標準。


第一個問題:法官唯一的使命是判定公民的行為是否成文法律。在一個開明的政治體中我認為只有立法者才能解釋法律。君主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由人民一份份自由的總和,這一份份的個人權利也應該履行的義務,法律就是人民君主權默示的中忠誠宣誓(●°u°●) 」,所以好像和現在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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