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東六個月內「減持股票後認購定向增發」是否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短線交易範疇呢?
當前主要是目前監管實踐中主要對「買入」這個行為難以界定
現行《證券法》47 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
有觀點認為,股東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並不屬於第47 條規定的「買入」。其實早在2012年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與規範運作常見問題解答》第53條已有說明: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通過非公開發行、股權激勵行權而引起的股份增加後在六個月內出售其持有的股份是否構成短線交易?
答:構成短線交易。在非公開發行、股權激勵行權過程中相關人員通過支付相應對價而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視同為《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中規定的買入行為。
而上交所尚無明確的規章認定定向增發是否屬於短線交易的買入行為。儘管2014年國中水務及晉億實業未被認定為短線交易,但監管層內部討論中認為短線交易制度,本質上是為維護市場公平秩序,運用市場監管權力,對內部人買賣股票獲利這種經濟自由權的一種規制,因此內部人認購公開增發、配股和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同內部人通過二級市場買入和賣出股票或者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一樣,應屬於短線交易所規範的「買入」,
綜上,持股5%以上股東在認購非公開發行股份前後六個月之內的二級市場減持行為,從監管日趨完善的方向來看,被認定為短線交易是毋庸置疑的。
證券法四十七條關於「短線收益歸入權」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規避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進行內幕交易。個人理解,該條規定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限制1,主體-主要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大股東2,持有期限(買入賣出,賣出買入6個月內)3,標的(存量流通股)也就是說,其所謂簡訊交易是指從證券市場上購入的已流通的存量股,對於定向增發等發行而產生的增量股,應該不屬於短線交易所指的標的。
還有定增本身屬於內幕信息,在內幕消息的敏感期內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是禁止買賣股票的,一般一個定增方案從最初形成到公布其周期可能會已超過六個月吧?(待確定),倘若如此,上述賣出行為本身就不合規。
現實中比較多的案例應該一般都是先通過定增,待股價上漲後,拋售非禁售股票,或者在定增股解禁後賣出前進行盈餘管理,讓二級市場股價上漲,再拋售。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應該是指交易活動。
定向增發:應該屬於發行活動。
發布回答首先,問題沒說清楚,上市公司股東範圍很大,小股東沒有買賣期限限制,但持有5%以上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收益歸公司所有。或賣出後六個月買入。
屬於短線交易。參與定增屬於買入行為。
股東範圍必須縮小至定增前持有5%及5%以上股票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根據深交所的實務,上述行為理論上構成短線交易(僅僅指理論,現實中根本不會發生)。另外根據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預披露事項(徵求意見稿)》上市公司發布相關股東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公告前,該股東不得增持該公司股份。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減持計劃實施完成後,自最後一筆減持完成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增持公司股份。因此現階段該行為合規性很存疑,如果徵求意見稿通過後該行為在上交所不合規。另外,證監會發審會是不會核准存在題主情形的定增。所以第二點的情況僅僅是理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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