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換工作了,但是現在單位要求提供辭職申請要再干一個月,怎麼才能與新的單位無縫對接?


先找好意向單位,談好入職時間。然後提離職,一般單位不會真要你做完一個月的,因為從你提離職的時候開始,他們就會認為你無心工作了,豈肯白白付薪水給你,看你打醬油?交待完工作,半個月左右就差不多了。期間多花點精力了解新公司的情況,如果可以的話,與新單位的人事和你所在部門的上司保持一個溝通。正式過去後,上手也會快很多。

為什麼我這麼清楚,因為我現在就在這樣一個階段。。


謝邀!

可以再具體說說你的情況么


謝邀。

一般來說,從你正式提出書面的辭職申請到離職之間的時間是一個月。這一個月時間裡,公司需要找人來交接你的工作,需要給公司留時間去尋找合適的人來交接你的工作。

對於公司來說,稍微正規點的,即使要辭退你,也會提前一個月告知你。

至於如何和新公司無縫對接,無非是提前將入職需要的一些資料提交給對方公司,如果對方需要離職證明的話,入職的時候提供離職證明即可。至於業務上的對接,一般離職前的那一周都會比較閑了,你就可以慢慢熟悉新公司的業務。

祝好!


謝邀。

沒換過工作,沒有經驗,只能就身邊同事的跳槽經歷回答。一般一個月不是強制的,可以縮短到三周,如果行業不景氣,甚至一個禮拜都不用。不過和下一家公司應談好入職日期,建議兩份工作之間有一定的間隔,有利於更好的投入新工作。

但換工作和換男朋友一樣,一邊工作著一邊找下一個工作並不是很好的做法。是我自己的話,會裸辭之後休整一段時間再找工作。

貌似題主想要無縫對接,我的答案是有縫的,抱歉答偏了。= =!


與現單位沒簽勞動合同就行。

不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走人。

如果有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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