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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個國家發生了革命,新政府是否需要承擔舊政府留下的債務?


理論上應該承擔,但實際上分情況討論。

新政府的產生不一定暴力的,如清政府是和平退位、下詔移國的。新生民國的權力名義上來自舊主授權,那麼在繼承土地、人民的同時,自然也繼承了債務。

暴力革命,則可能會拒絕承擔,尤其該革命集團與債主是敵對關係時,更沒有承擔債務的可能。耄氏獨才政府推翻蔣氏獨才政府的過程,某種意義上是一場代理人戰爭。那麼,耄氏肯定要承認蔣氏欠蘇聯的錢、欠蘇聯的地,而對美帝的債務及應許特權則剛好逮著借口一鍋端了【當然耄就算想承擔欠美帝的蔣還未必答應呢。

國外承認前朝債務和撇清債務的都有。

往往兵變的依賴外國支持、畏懼外國干涉,會承認(1928年蔣氏推翻民國後就繼承了債務。當然也有列強向他拋了橄欖枝)。民粹主義民變或極端宗教政變的頭目多是愣頭青,則易做出匪夷所思之事。

另外,承認債務和償還債務是兩碼事。有時明明承認欠債,就是沒錢還,要命一條你還能怎的,最終不是國家被做掉就是債務被賴掉。這也為數不少的。


列寧賴掉了沙皇時期的債務,後來戈爾巴喬夫把這些債務接下了。


我來回答下,按照司法考試承認的的國際法規則——也就是天朝喜歡的國際法規則

國家債務要分情況討論

(問題中說發生革命,那我就假定這裡只發生政府繼承,而不發生國家變化,這樣問題就簡單了點)

1.私人債務不繼承,也就是如果欠外國的私人公司、私人銀行的債務不償還。

2.地方政府債務不繼承,換句話說例如以49年政府繼承為例,之前中央政府所欠債務繼承,但地方政府(例如廣東省,如果民國的時候有這個省的話,舉個例子= =)

3.惡債不繼承,這個按照我的理解,如果債務產生的方式違反國際法,那麼債務是不繼承的。例如現代國際法不承認戰爭解決政治爭端(安理會授權除外),所以戰爭導致的強迫條約的債務(往往是戰爭賠款)不繼承。

其他的債務應該繼承。


說兩句吧,問題區別看待,新政府執政首先要獲得世界各國,國際社會的認可,這樣以來,就必然會牽涉到歷史遺留債務問題,其間的解決方式多數建立在雙邊或多邊談判中協調(如:中華民國初期繼承清債),但也受國際局勢的影響產生舊債廢止的情況,這主要取決於國際關係和雙方綜合國力的對比,以及國家間的利益訴求。(如:兩次世界大戰後,中國逐漸擺脫不平等條約和歷史遺債)。所提還有其他因素,不能一一列舉。


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一般來說有求於外,就承認外債;有求於內,就承認內債。無求就不認


夠牛B就敢賴賬。

不夠牛B就得照單全收。

所以從中華民國開始,中國人就這麼一點一點的把所有的賬都給賴掉了,也是逐漸牛B起來的過程……


基本要的。流氓政府除外。

北洋政府就接下了清政府的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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