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程親子園事件的後續發展如何了?

據新華社上海11月10日電(記者 王濤)攜程親子園工作人員「虐童」的視頻8日在網上引發關注。9日晚間記者從攜程獲悉,該親子園已停止運營並無限期整頓。

  此前據上海市長寧公安分局證實,警方接到報案後,立即派員到場控制了4名工作人員,現其中3人因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攜程則告訴記者,已配合警方提供了全部視頻素材及相關電腦設備;後續將及時與相關方保持溝通,等待相關部門的鑒定和取證結果。

  考慮到親子園中受侵害兒童的家長同時也是該公司員工,公司組建法律援助團隊,由公司法務和外部獨立律師組成,任務是為家長提供法律援助。

  根據該公司最新披露的數據,該親子園9月入園幼童為106人、10月為110人、11月為114人。

攜程親子園事件的後續發展如何了

攜程親子園事件的後續發展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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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所有涉案人員都已經被控制,接下來就是立案調查了。

相信所有人在憤怒的同時,都希望罪魁禍首得到法律的制裁吧!

那麼涉案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嗎?

根據當前的信息,目前親子園有3名工作人員因涉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已經被依法刑事拘留,現案件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這個罪名早些年是沒有的,原來《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只是規定了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一個人虐待的不是家庭成員,這個時候根本上沒法適用這個罪名。

縱觀刑法規定的其他罪名,稍微能靠上邊的就是故意傷害罪和侮辱罪,但是故意傷害罪要求被害人達到輕傷以上,很多時候虐待行為雖然情節惡劣、持續時間長,但是一旦做鑒定卻只是輕微傷或者輕微傷可能都達不到,所以故意傷害罪也沒法適用。

至於侮辱罪,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這個行為保護的是被害人的名譽權,偏向於保護的是人格尊嚴方面的。我們不能說小孩子沒有人格權,但是針對小於5歲的小孩子的虐待行為,侵害的更多是肉體和心靈方面的,因此司法實踐中很難真正使用這個罪名去打擊幼兒園老師虐待小孩子的行為。

前些年在規制這類行為的時候,法律的確是存在的一點盲區的————如2015年浙江溫嶺女幼師虐童事件,當時公安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但是之後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最後只能對涉案當事人進行了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立法機關當時估計也是看到這類現象媒體曝光很多,並且社會危害性非常大,但是其他罪名沒辦法去規制,所以在2015年8月29日公布(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修正案出台之後,針對幼兒園老師虐待幼兒的行為,情節惡劣的,可以適用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針對這類行為,父母發現之後,除了及時報警之外,其實有很多功課自己也要注意做好。這當中最重要的就是,注意及時收集證據,比如孩子身上有傷的話可以通過拍照或者錄製視頻進行固定,並及時去醫院進行診治,在診治過程中,盡量啟發小孩子說話看看能不能還原一個大致的情形,這個時候,也可以錄製視頻,另外醫生出具的診斷的說明,盡量也讓醫生能夠說明傷勢的一個大致形成過程。如果傷勢明顯,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鑒定意見。

當然最重要的就是監控視頻,對於監控視頻,儘可能在事情發生後就及時拷錄固定下來,一來防止涉案當事人刪除監控記錄,二來普通的監控視頻基於存儲能力大小不一,保存時間一個星期到幾個月不等。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真正要認定的話,需要對嫌疑人虐待的次數、時間跨度有一定的要求,即便看了曝光的視頻後我們每一個人都感覺咬牙切齒,覺得這簡直就是人神共憤的禽獸才能做出的事情,直接拉出去槍決都是沒問題。

但是司法有司法的一套邏輯規則,單靠意氣用事是不行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其實脫胎於虐待罪,脫胎於這個詞可能不夠確切,但是立法者將其規定於同一條文,至少看得出兩罪的精神實質是一樣的。由此決定了在認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以前認定虐待罪的思路是要有一定遵循的,具體來說,虐待需要達到情節惡劣,司法認定上僅僅具有一兩次虐待行為就予以認定可能性不大(除非單次行為極其惡劣),由此對於次數、時間跨度、包括人次等等都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廣大父母們如果你的孩子身上萬一碰到這類事情,再次強調一定要固定儘可能多的證據,小孩子的陳述、證人證言、照片、視頻、監控錄像、看病記錄、打小孩子的物證什麼的有的話都可以搜集,到公安立案介入的時候都可以提供給公安部門。

當然了在這次案件中,一切證據都是確鑿的,相信再過不久,涉案人員都會得到法律的制裁。而我說這些,是在提醒大家如果遭遇類似事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不能盲目的意氣用事,而是要先冷靜的處理,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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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從另一個角度說說吧————賠償方面。

一般來說,基於輿論上的效應,涉事的犯罪嫌疑人被定罪是估計是高概率的事情(當然本身其行為也涉嫌觸犯刑律,例如本案),公司基於息事寧人以及考慮自身本來也有過錯,所以多半也會給予受害人的家庭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補償)。

但是撇開輿論影響的成分,我們現在純粹從現行的法律角度來分析一下,其實在此方面還是存在一定問題的。再強調一下,講這些只是在辯論法律制度的不足,本案是不用擔心的,我們應該擔心的是在沒有這麼多人關注的情況下,單憑法律能做些什麼呢?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從目前看,小孩子雖然遭受了虐待,但是身體受到傷害畢竟不是特別大,因此賠償數額不會太大。比較值得關注的是,能否依照第22條的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於這裡的嚴重精神損害怎麼理解,目前來看大部分都是以被害人身體遭受比較大傷害為前提,在虐待行為沒有嚴重侵害身體健康權的情況下,很難適用。

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這點,我國立法相比國外的確還是有一點差距的,很多時候對一個精神的損害其實比身體傷害要嚴重得多,立法如果可以與時俱進的話,在這方面將來似乎有更大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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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看到這麼多孩子遭到虐待的同時,在我們痛心疾首的同時,還是要警醒,要清楚的意識到國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但也要相信,隨著社會的進步,隨著我們共同的努力,明天一定會更好。

那麼今天,就讓我代天下父母謝謝大家的關注,因為正是因為我們共同的努力,才給未來我們的下一代了創造出更完善、更美好的新世界————這一點我堅信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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