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媒體稱「黑龍江省高院決定再審湯蘭蘭案」?

28/02/2018 更新:並非重審

湯蘭蘭案黑龍江高院決定再審?媒體曲解法院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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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本月23日起,該案的四名申請附議人相繼收到了來自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簡訊通知。簡訊稱,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關於於東軍等申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再審審查一案已經立案,案號為(2018)黑刑申17號,案件審限為181天,此案由審監一庭承辦。該條簡訊還交代了該案再審的承辦人,並告知,如對上述辦案人員有異議,有權申請相關人員迴避。

但這並不是黑龍江高院已決定再審湯蘭蘭案,從該媒體展示的法院發來的簡訊來看,法院僅僅是對此案的再審審查[立案],但這並不等於再審。實際上,立案後法院會審查此案是否需要再審,而若無滿足再審的證據條件則會最終駁回再審。


你對媒體的法律素養和閱讀理解能力太高看了。遞交申請書,人家只是受理了你的申請書,你就以為已經接到再審開庭通知書了?

這種拙劣的炒作法,掩蓋的可能就是證據不足或乾脆沒有的狀況。


謝邀,但是我沒看到新聞,誰能發個新聞鏈接來?目前看到的回答,有的說再審審查,有的說再審,其中的區別,前面已經有人回答了,區別太大了。如果是再審審查,那麼提問題的人其心可誅,故意混淆事實。如果是已經決定再審了,那麼我們就拭目以待,看看這個案件到底會是什麼走向。


黑龍江高院說的是再審審查立案,不是再審立案,媒體激動早了。

再審審查立案表示法院開始審查是否需要重新審理,而不是決定要再審

僅僅說說刑事案件,再審審查立案,僅僅是表示法院收到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申訴材料後,決定是否審查需要重新審判(再審)的程序。

如果法院審查認為符合再審規定,就決定再審,如果不符合再審的條件,就可以決定不予再審,駁回申訴。

再審審查什麼內容呢?

法院會審查原判決事實認定是否有錯誤,是否會影響定罪量刑;定罪量刑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是否應該排除;原判決依據的事實是否有矛盾,罪名是否有錯誤,量刑是否恰當,是否違法訴訟程序,影響公證裁判;審判人員是否存在貪污受賄等情況。

如果發現有以上情況,審查法院就應該決定重新審判。

再審審查的時間

一般是3個月,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當然,實踐中,有的案件比較複雜,法院工作壓力大,超期六個月也是有可能。

比如顧雛軍案,2012年9月,顧雛軍在刑滿釋放後向最高院提出申訴,

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將顧雛軍申訴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014年1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立案審查。此處的立案審查,就和湯蘭蘭案的再審立案審查一個性質。

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進行審查期間,顧雛軍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17年12月28日,經過對申訴進行審查,最高院決定提審顧雛軍案。


審查和立案都分不清,就認識再審兩個字,這樣的記者上廁所都危險,還發新聞?


拭目以待吧,希望法律能給出真相,不放過壞人,不冤枉好人,不要被輿論綁架。


瀉藥。我一直認為,關於審理中案件的新聞報道比新聞結束後的天氣預報還不靠譜。。。爭議越大的大案件,代理律師越傾向採取組織新聞發布會,專家研討會的形式為自己一方進行輿論造勢,並趁機擴大自己的知名度。


我覺得這個問題肯定會炸出很多法盲,就這樣


媒體人的法律素質太差而臉皮太厚。


不能說是再審,但也差不多,最終能立案的話,再審就等於走過場了。


沒看到新聞,真重審了再說


自問自答

先說結論,法院是對當事人的刑事申訴立案,而不是決定對案件再審,該說法系媒體誤讀。

從簡訊中可以看出,本案案號為(2018)黑刑申17號,屬於刑事申訴立案。如果是決定再審立案,案號應該是「黑刑再」。

兩者有何區別?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式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經審查後,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通俗的講,當事人申訴了,法院就立申訴案,然後審查原判決是不是有問題,如果認為原判決有問題,申訴理由符合重新審判條件,就製作再審決定書,決定再審。如果認為原判決沒有問題,就製作駁回申訴通知書,不啟動再審。

所以這個簡訊頂多就說明了法院受理了湯蘭蘭父母的申訴而已,現在來說申訴有沒有道理,案情會不會反轉還為時尚早。


不用等再審結果了。看到再審決定,就知道這案件里肯定有冤情……


再審

難道當年的判決真的有問題,可是當時也是全國關注,報紙貼吧,微博電視直播啊

如果真有冤情當年18年就應該查出來。並解決,不知當地人大政協怎麼看,也算熬過了一年湯蘭蘭

但如果有新證據好說,沒有就再審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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