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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麗遇害事件的後續發展是怎樣的?

付麗遇害事件的後續發展是怎樣的案犯供述

據張昆鵬供述,2012年7月30日,他身上沒錢了,就產生了搶劫的想法。想到以前一個叫付麗的女客戶經常網購,認為她比較闊綽,而且每次送快遞家裡只有她一個人,就將她選作目標。拿刀進屋後,付麗喊救命並要逃跑,自己就將她拖進屋捆綁住。之後,張昆鵬從付麗錢包中搶得1600元錢。看到被捆住手腳的付麗仍在喊救命,張昆鵬用被子和枕頭蒙住其頭部,用手掐死了對方。

案發後,中通快遞公司證實,張昆鵬從7月27日起就請病假,後一直沒有上班。張昆鵬的辯護律師提出,張昆鵬在預謀搶劫時並無殺人企圖,因被害人呼救而慌亂中致人死亡,且其無前科劣跡,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希望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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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判

付麗的父母提出了包括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在內的130餘萬元賠償。法院認為,張昆鵬持刀入戶搶劫,在已控制住被害人的情況下,仍扼壓被害人頸部致人死亡。最終法院以犯搶劫罪,判處張昆鵬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判決只支持了喪葬費、交通費和住宿費損失3.5萬餘元。據悉,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明確了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包含在「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範圍內。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釋也明確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新刑訴法沒有將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納入到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範圍之內。不過,針對死亡及傷殘賠償金,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付麗遇害事件的後續發展是怎樣的2013年12月10,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北京市二中院將張昆鵬等一批重犯驗明正身後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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