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女子沒按單位時間表生二胎,被單位罰款冤不冤?

按照公司的規定,該女士被罰款挺冤,因為在公司之上有國家規定,在公司背後是千萬個員工的家庭,情與法的關係中情永遠是出發點和結束點。

公司規定上面是國家法律,在國家法律中有針對婦女的條例,每一條都是保護,沒有一條是強制性的說什麼時間段生孩子,但是濟南這家公司卻有這種特殊的規定,這是有悖於常理的,也許有人會說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但是卻忘了是誰在經營公司,創造利益,是一個一個的員工構成了公司最龐大的機構,所以也就相應有了人力資源,人事部等等,而且作用越來越大。

公司認為這位女士不講誠信,但是反過來我們看看規定,女士將要」被安排「在2020年生育,而那時女士可能已經處於高齡,規定有違人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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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背後是千萬個員工的家庭,生二胎這件事情關乎到每個家庭,按照時間表來是不合適的,把生活的所有東西都按照時間表規定也是不合適的。作為公司,可以控制員工的工作內容,但是無權干涉員工的生活。人是有情感的動物,不是機器有運行軌道,運行程序,按照規定進行一系列事項,如果所有公司生二胎都能按照時間表規定進行的話,那麼人類生活將被硬生生地限制。罰款是因為該女士違反了公司規定,但是失去人性化與合理性的規定又何談合理呢?

但是話說回來,規定是人定的,針對的也是人,正規的公司在確定規章制度之前一定會和員工商議,像這種有爭議的規定肯定要再三探討確定,但是公司並沒有制定出人性化規章制度,可以看出高層部門的無情以及相關經驗不足。



前些年國家計劃生育實行的非常嚴格,由於這樣的政策使得我們國家也開始出現老齡化的現象,因此國家決定放寬計劃生育政策,允許生二胎的政策出現後,很多喜歡小孩的家庭都希望自己家裡再添一個小孩子和自己另一個孩子作伴。可是這樣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就傷害了一些企業的利益,就如濟南一家單位為公司女員工排出生二胎的時間表,因為一名女子沒有按照這個時間表規定的時間生二胎而遭到單位的罰款以及績效的懲罰,這樣被單位罰款真的很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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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個單位領導人的思維模式,那如果在單位規定的時間表內,有人到了生育二胎的時間卻沒有生,這樣是不是也要進行處罰?不知道這樣的單位領導的腦迴路是怎樣的,很難理解。雖然說單位會因為女性員工生孩子而遭受損失,但是這個可以提前進行協調的,可以在女性員工懷孕開始就將她們的工作開始慢慢進行改變與調整,以至於在她們產假期間不會出現單位運行出現小問題。另外生孩子這件事是要看緣分的,不是說規定什麼時候生就會什麼時候生,因此從邏輯上看這個單位的規定及其不合理。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國家允許生二胎,而單位則是因女員工沒有按照規定時間表生二胎而罰款,單位這樣的行為實則是不合法的行為,該女員工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去討回被罰的款,不過可能也會在此過程中因得罪領導而使得以後在該單位的職業道路沒那麼好走。因此還是希望國家能夠在這方面和事業單位之間做好協調,以保障女性的權益。



感覺這單位有點太不通人情了,雖然它的初衷可能是為了公司發展地更好,免得員工們都去生二胎,公司沒法正常運行。但是這生二胎要按照公司的時間表走,也太滑天下之大稽了吧!這懷孩子又不是買東西想要就買,不想要就不買的,有沒有還是要靠天時地利人和的呀,公司這麼做真的是把生二胎想得太理想了。員工沒有按照公司的規定走,然後被要求罰錢,這是理所當然的,但是這規定如果太過奇葩,那再罰錢就有點說不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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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生二胎按照公司的計劃表走,這樣的規定的存在真的合理嗎?二胎計劃不應該是倆夫妻自己決定的嗎,公司這樣搞得我尷尬症都范了。這樣壓根就不是一種好的解決方式。再說了國家全面放開了二胎政策,這公司卻陽奉陰違的員工安排生二胎的計劃表,這不就是打臉嘛!

如果A是這個公司的員工,在沒輪到她的時候她有了二胎,然後為了遵守公司的規定,她把孩子打了。然後等到輪到她的時候她因為傷了身子懷不上二胎了,那麼這個責任該由誰負呢?再說了,公司這種做法本身就存在許多詬病的,所以在這種規定下所產生的罰款,當然冤枉了。不過這位員工也存在錯誤,她應當在這規定出來的時候就提出反對,召集相同想法的同事聯名上書,要求公司撤回。而不是再這規定已經成立後,先斬後奏。

所以說這兩者都是存在問題的,不過不管怎麼說我個人還是認為這樣的罰款是挺冤枉的。


國家最近幾年開始全面的開放二胎政策,允許人們生育第二個孩子。這是為了保證中國人口的科學化配製,可是由於城市的生活壓力大,而且各個單位的實際情況不同,所以造成很多的問題出。濟南一個單位,因為女員工不按規定生孩子,採取扣工資行為,就是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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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單位的做法我覺得是合理的,但是不合法。我這樣的說是有原因的,因為二胎政策帶來的社會問題確實很多,特別是一些中小型的企業,不可能允許所有的員工都去一起生孩子,如果這樣的話,那麼小單位就面臨無人可用的境地。

可是中國的勞動法明確規定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企業無辜扣罰女員工的工資確實又是不合法的事情,原因很簡單國家允許老百姓生二孩,這個女員工沒有任何違反國家規定和勞動法規定,所以企業扣罰工資是違背勞動法的行為。

這個案例中單位規定出年紀大的女員工可以先生孩子,每年是兩個人懷孕。根據年齡的不同做出具體的規定,這個規定這位女員工是知道的,同時這個女員工應該沒有異議,如果有當時她就應該提出來。可是女員工卻擅自生孩子,這就是違反單位的規定。

如果這家單位的其他女員工有一半都去擅自生孩子的話,那麼這個單位將無法經營下去,面臨無人可用的尷尬境地,這對於單位來說是致命的打擊,所以這個女員工的行為本身是不道德的行為。是違背職業精神的一種行為,造成的是單位管理的混亂。

可是即便如此,女員工的行為卻受到法律保護,這就是二胎政策和實際社會的情況出現的矛盾。所以女員工沒有按單位規定生孩子,需要分兩種結果,從單位規定來說女員工被罰是應該的,因為他影響企業的規定,造成企業的管理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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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外一方面來說,企業違反勞動法,扣罰女員工的工資就變得不合法了。因此單位必須服從法律法規,不能擅自扣罰女員工的工資,不然就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目前,中國的人口老齡化問題越來越嚴重,社會的養老壓力越來越大,為此我們國家全面開放「二孩政策」,為的就是改變這個社會現狀。

可是,「二孩政策」的到來貌似也為很多人增添了煩惱。首先是想生「二孩」的夫妻,在就業上會遭受到單位的嫌棄,甚至有的單位就像文中所提到的制定生二胎時間表,來限制單位女士的「二孩」計劃。對於單位來說,單位里有太多女職員生「二孩」,對單位的來說會拖慢工作進度,而且也花費也更高。因此,很多單位在招聘女職員的時候,都會問到要不要生「二孩」的問題,而那些有意願的女性很可能會被拒之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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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會這樣做確實也是為自己著想,避免不必要的用人開支,但是對於國家的政策,企業單位應該積極配合,起碼不能以「二孩」為理由辭退職員,當然以時間表來規劃生「二孩」的時間也不允許。生孩子是一個家庭里的大事,這「二孩」政策可能對一些夫妻來說,來得也比較匆忙。他們可能火急火燎地想在三十歲前完成這些重大任務,可單位這一規定,不僅耽誤了人家的計劃,還非常不近人情,特別一些女性已經接近高齡產婦。

該女士因為生「二孩」被單位罰款當然冤,任何單位都沒有這樣的權利去規定甚至以此作為罰款的理由。為了保障「二孩」政策更好地實施,國家是應該出台相關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做出違背「二孩」政策的行為。否則老百姓們想好好生個「二胎」都提心弔膽,應該讓父母們免除後顧之憂。


自從二胎開放政策實施以來,無論是哪個年齡段哪個階層都受到了或大或小的影響。大部分女員工都蠢蠢欲動了起來,但是又糾結於生完孩子之後自己還能不能坐穩在單位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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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聽說了幾種情況有些女士在提出要回家生二胎後便收到了解聘的通知,後來社會要求不能對生育二胎的女士進行歧視更不能有辭退的行為,儘管沒有辭退,有位學校女老師在生完孩子回到單位發現自己的辦公位置治理沒有了,也受到了單位各方面的排擠,工資扣掉,也不給她安排課,最後她只能去了後勤工作。前幾種情況都引發了社會熱議以後,女性居多的單位另出新招,排出來了女員工生育時間表,若有不服從規定超出或者提前生育年份的員工將會受到一定的懲罰。

有些單位的負責人說,排時間表是因為迫不得已,如果都扎堆去生孩子單位就難以運轉。乍一聽這些話還有幾分道理。但是,《勞動法》還有《女性權益法》有著十分明確的規定,女性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有權利受到報酬不能剋扣,薪酬也不能降低。如果用人單位出現了對女員工剋扣工資的情況則是違背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女員工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聞中朱女性受到的待遇很明顯是不公平的,本來單位全面只有朱女士一個人生了孩子,並沒有給單位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更何況這是朱女士的合法權益,單位是在沒有理由更沒有權利剋扣朱女士的各項工資。相反的的是,如果用人單位能對女員工多一些寬容和理解,我相信女員工在生育後也會更好的工作。



這家單位的做法也是奇葩到家了,首先,因為職工生孩子,確實會影響她的工作,出於單位工作安排等各方面考慮,排一個表格是可以理解的。但這個排序得結合單位員工實際情況,並徵求單位同志意見的情況之下,才能夠得到認可並執行。生二胎嚴格來說是職工理應享受的國家待遇,單位可以在不違背國家政策的前提之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相關措施。而對該女士的生育排期,不但不是非常貼合她本人的年齡實際,更在生育完後對其採取扣減發放績效工資的行為,更是觸犯了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更何況,該單位當年只有一位女同志生產,也就意味著有一位本被安排了生孩子的並沒有按照計劃來。按照這位單位負責人的構想,那位沒有按照計劃執行的同志,是不是也要接受處罰呢?或者,以後都不讓人家生了。

鑒於該單位育齡女同志眾多,採取相關措施來保障單位的正常運轉,單位領導的出發及立足點是好的,但採取的措施實在是令人不敢苟同。或者,後來對其採取扣減工資的處罰,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起到一個以儆效尤的目的。防止其他同事有樣學樣。然而,從單位管理層面上來說,這樣的近乎強制執行的措施,不但違法法律,還不科學。當然,該女同志也存在一定的錯誤。如若真有特殊情況,既然單位已有相應政策,即使認定不合理,也應該事先與單位領導商量。不過領導以女同事擅自生育做借口卻是有些荒謬,畢竟,懷孕後期,誰都看得出來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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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這種做法不僅有違勞動法,而且不近人情。我國全面放開二胎政策是順應社會發展的需求,有利於我國在未來保持可持續發展。以前實行計劃生育,主要是針對我國人口太多,不利於國民經濟發展,而且當時社會發展水平尚不能滿足過多人口的需求。而隨著時代的發展,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人口老齡化現象嚴重,若再執行計劃生育政策,那麼中國未來發展將缺少年輕勞動力,因此我國逐步放開二胎政策,到後來全面放開二胎。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二胎是最合理的生育數量,一個父親和一個母親,理應誕下兩個小孩,以保持人口的穩定,過多則會導致人口膨脹,過少則會導致人口縮減。

自全面放開二胎以來,不少以前不滿足生育二胎的媽媽也有機會生育二胎了,而且兒女雙全歷來是中國人的美好願望,天倫之樂是其他任何成就都無法比擬的,二胎甚至有利於小孩子自身的成長,防止獨生子女弊病出現,因此雖然有很多經濟上的壓力,但很多家庭還是選擇生育二胎。而一下子放開二胎,勢必導致一些30歲左右的媽媽急於生寶寶,因為年紀越大,生育風險越大。這就給很多單位導致工作安排上很多不方便,單位里一下子很多人要去生寶寶,工作誰來做?按照勞動法規定,又不能在職工生育期間將其開除,再招新員工一方面成本太大,另一方面在職工生育回來以後這個新員工如何安排又是一個問題。因此很多單位便提出排隊生二胎的意見。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樣的做法有違勞動法,有違人權。如果單位職工能夠自願接受這個安排,那麼也無可非議,但對於一些大齡媽媽,單位應當積極為其減輕工作量,讓其去生二胎,完成社會義務,而不應該限制其生育二胎,或者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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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制定政策的前提是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在二孩政策全面放開以後,單位依然通過各種手段限制員工生育二胎,這是有悖於國家生育政策的,因此這樣的企業行為是不合法的,而員工因此所失去的工資收入完全可以通過相關手續要求補償,如果忍氣吞聲的接受單位罰款肯定是冤枉的。計劃生育在西方國家是完全不可能存在的,但我國實施計生政策是有客觀因素的,當全社會都習慣了計劃生育政策的時候,二孩政策的全面放開的確給部分企事業單位來了諸多不適,尤其是人力資源相對緊張的企業,如果任由員工生育二胎,必然會擾亂正常的工作秩序,這也是讓企業兩難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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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了,沒有大家的繁榮就不會有小家的發展,國家政策和企業規定就是這樣的關係,雖然企業因為二孩政策的全面放開面臨諸多的壓力,但國家全面實施二孩政策也是為了保證整體人口的均衡,從這個角度來首,即使企業因為二孩政策而造成一定損失,也應該出於國家政策的考慮全力維護,甚至在很多地方為了鼓勵員工生育二胎制定獎勵措施,這也充分說明大部分的企業對國家的生育政策還是理解和支持的,因此對個別阻撓二孩政策實施的企業有必要加大監管力度,讓響應國家二孩政策的企業員工不至於遭受不公正待遇,這也是確保二孩政策能夠全面落地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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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計劃生育時代,還是如今的二孩政策全面放開,都是國家層面的人口政策調整,作為企業來說只有無條件的支持才符合國家利益,如果一味的考慮企業自身的利益而阻礙國家政策的實施和落地,必須要讓其付出相應的代價,如果做不到對企業的有效監管,那麼很多家庭的二孩生育也就會付出不同程度的代價,這對國家人口政策的調整和落實是非常不利的,也從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部分企業顧小家而舍大家的本質,但在普遍存在的客觀事實面前,相關部門還是要充分考慮二胎生育家庭的權益保護問題,這也是未來的社會發展過程中經常會出現的普遍性問題。



這生二胎還得按公司的時間表來也太無理取鬧了吧,生二胎是個人在國家號召之下採取的自願行為,是完全合法自由的,公司沒有任何權利限制員工生育時間以及給予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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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類似於濟南這位女士遇到的問題還有很多,什麼單位不給女職員生育假,公司能聘用男員工就不用女員工,能聘用沒結婚的就不聘用結婚的,好了聘用了不結婚的還不讓結婚生娃,這些公司是要鬧哪樣,管天管地還管著結婚生孩,現在連二孩也管,簡直就是無法無天。

先不說這些公司做的是不是有點沒有人性,就從法律的角度來評判就完全讓人不服,首先二孩政策是國家強烈號召的政策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公司限制員工生二孩就是在與國家法律作鬥爭,其次公司員工享有人身自由權,生不生二孩是員工自己的私事,什麼時候生更是公司無權干涉的問題。

出於上面的分析來看,這位濟南的女士可以說是太冤了,好不容易應聘上的公司連讓自己生二胎的權利都沒有真的是一點人性都不存在,這種公司為什麼還可以存活在中國一個民主國家,像這種周扒皮類型的公司就應該查出並加以處罰不能讓這種公司多下去了,不然公司員工的權利都會受到侵犯,不但個人利益得不到保護就連國家法律都被違反。


從單位和個人的角度來說,都是「十萬分」的冤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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