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有哪些規定?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有哪些規定?1995年4月8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了《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調下稱(暫行規定N決定在我國建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註冊認證制度。由中國證監會負責實施。在證券市場規範化、法制化道路上邁出了重要一步。《暫行規定》對從業人員的界定、申請條件、資格培訓和考試、申請程序、資格維持、違規處罰等做出了規定。證券從業人員是指證券中介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清算登記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以及其他可經營證券相關業務的機構)中一些特定崗位的人員,可分為兩類:(1)管理人員,包括證券中介機構的總經理及負責證券業務的副總經理。證券經營、清算、登記、投資諮詢機構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及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2)專業人員,包括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代理髮行,自營業務和投資諮詢業務的人員,出市代表和各證券中介機構的電腦管理人員。中國證監會還可對認為有必要進行資格確認的人員提出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相關證券業務。
從業人員申請資格需同時具備:①基本條件。即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21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德良好,承諾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行業規定,接受證監會監管。②必備條件。即最近五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具有規定的學歷或工作經驗,並通過了證監會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條件具備後可按《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向證監會提出資格申請。資格證書分為證券代理髮行從業資格、證券經紀從業資格、投資顧問從業資格、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從業資格以及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認定的其他類別。前文所述的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人員中,正、副總經理需取得其中兩類資格證書,業務部門正、副經理需取得相關資格證書;專業人員則需取得與所從事業務相對應的資格證書。
證券從業人員所在機構要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所聘人員情況,如違規、任職變化等,中國證監會也將對己取得資格人員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在資格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和取得資格後違反國家法規或《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將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證券中介機構不得聘用不具備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證券業務。對於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國家審計署、國有資產管理局等有關部門頒布了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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