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小伙『拾物不昧』反被銬 警方稱當時用銬無不妥」這件事?

小伙「拾物不昧」反被銬 警方稱當時用銬無不妥

公安:使用手銬並無不妥
  「在當時那種情況下,民警使用手銬對楊進行約束並無不妥。」5月4日,柳州市公安柳南分局紀檢監督室主任甘立軍組織法制科兩名工作人員,就此接受記者採訪時如是表示。甘說,後來經過調查,暫時排除了楊先生的嫌疑,他們也已向他解釋清楚並表達了歉意。
  其中一名姓廖的工作人員解釋,因為那個挎包是有人報警失竊了的,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包已屬贓物。不管什麼人跟其扯上關係,即便是自稱撿到的人,民警都要進行調查,在未調查清楚之前,扯上關係的人都可能有嫌疑。廖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強制傳喚等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規定。
  廖同時強調,由於當前的執法環境比較複雜,他們辦案就碰到過很多這種先例,如果不及時控制相關人員,往往會造成證據流失、嫌疑人逃走等各種情況,給公安機關辦案帶來很大困難。因此在特定情況下,他們會先把人控制,如果經過調查排除嫌疑了,他們也會向當事人解釋爭取對方的諒解,如果給對方造成傷害和損失,他們也會賠償;如果當事人不諒解,他們也沒有辦法,對方可以向他們的上級部門反映和投訴。
  廖表示,法律規定,警察辦案時,相關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因此他們希望大家積極配合,也希望大家能理解他們的工作。廖同時建議市民,路上撿到東西,最好撥打110報警處理,可省卻很多麻煩。

另外,警察平時為什麼很少這麼積極?報警被偷很少立案?之前北朝論壇某版主被偷了價值數十萬元的玉石也沒人管? 此外,知乎警察為什麼聽不得批評?


很多人的回答完全不在點上。這件事的問題焦點在於這種情況下民警是否有權使用手銬。

根據《人民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條例》來看,這樣很明顯是錯誤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遵循的是武力升級原則。簡單點說,能口頭制止的就別動手,能徒手制止的就別上銬。如果報道真實,適當調查是應該的,但如果當事人配合且沒有表現出暴力攻擊的人身危險性,這時就不應使用手銬。

我所在的派出所實際辦案中,很多嫌疑人盜竊後將包丟棄,被路人撿到後又送至派出所,我從來沒見過在沒有確切證據指向,僅僅憑懷疑就將路人上銬的情況。因為執法辦案是依靠的證據,這樣做很荒唐。

最後,若批評不自由,則讚美無意義。很多事情不是想洗就能洗掉的,公安隊伍的名譽也不是靠包庇錯誤維護的。做的對就理直氣壯的堅持,做的不對就大大方方承認道歉。有時民眾的批評也是希望公安工作能夠更加規範完善。都說現在社會警民矛盾有時很突出,我們不要輕易站到民眾的對立面上。


這件事情教育我們說,如果不想嘗試手銬啥滋味,正確做法就是看看有現金拿出來,然後把包直接扔在原地


執法過當。

應該把小伙作為證人做個詢問筆錄。實在懷疑,也就是個留置,使用高等級約束警械的確過分了。

在警校課上,治安老師一再強調,對一般的治安違法,用個警繩或者約束帶就差不多了,除非嫌疑人有襲警逃脫等傾向,再武力升級。否則一旦遇到懂法的,舉報一下就麻煩了。事實上,在本省會城市,一線嚴格這麼做的。當然,各地警方,各位警察執法能力參差不齊(不然還培養我們幹嘛),難免有所差距。

當事人如果的確不服,別找法制辦了,直接去檢察院立案,或者行政訴訟,法制辦兄弟很難辦的。一切以法院判決為準。

雖然同行,我拒絕為這樣的警察洗地。


如果按照新聞里所描述的,柳州這兩名同行的所作所為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失主就在現場,可以證實是小楊主動打電話給她的。周邊還有工友和監控,問一問看一看就能清楚。居然能鬧到了上銬子的程度,恕我見識短淺,實在無法理解。

至於法制部門的解釋,那就有點生搬硬套法條的感覺了。手銬能用嗎?強制傳喚時是可以使用,實際情況中口頭傳喚時用的也有(主要怕被傳喚人吞東西及行車時突然搶拉方向盤等,例子太多了),但就此事來說實在不至於走到傳喚這一步,不存在使用手銬的基礎(傳喚)啊。

至於說的撿到包的也可疑,我的同志哥,這懷疑的面可太廣了。認定一個人可疑不是靠腦補,而是要有合理懷疑的,比如拒不交代真實身份,攜帶可疑物品,衣著明顯不符常理等。

做錯了就是做錯了(雖然我實在好奇這個錯誤是怎麼能犯出來的),大大方方承認道歉以至賠償,大家不是不能理解,畢竟人都有犯錯的時候。怕就怕做錯了還非得強詞奪理說自己沒錯,這可就太拉仇恨了。

至於題主,送你倆字呵呵。


想了半天無話可說,以後地上發現什麼都當炸彈吧,不做不錯,做好事成本太高,玩不起。

對了,一個人代表不了一個群體。


你想聽實話,柳州市公安柳南分局紀檢監督室主任甘立軍組織法制科兩名工作人員對記者講了實話。但你又接受不了實話,這就令人尷尬了。

再說句實話,拾物不昧需要調查後認定,未經調查前,確實不能認定。

最後你的疑問,其實很好解釋。

警察在你無時不刻的監督下表現得平時很少這麼積極,這次或許是良心發現了吧才積極了一把,要不肯定就是想在美女面前表現一番?

報警被偷很少立案,警察實在太不敬業,管他有沒有證據夠不夠立案,先立案查處啊,反正最後出了問題也不是我報案人的事,至於法律,那是啥?那不是警察該考慮的事情嗎?

之前北朝論壇版主被偷的事,確實不了解,想跟你解釋也無從下口,索性還是算了。

知乎應該強制規定警察禁入,反正他們也沒空,而且也不會答你喜歡的答案。

~~~~20170510補~~~~

現在回到正題,就是來評判題中警察執法行為是否得當。如何公正評判,需要從不同的立場上來複原當時的情景。

從撿包人的立場來看,這是一次很不愉快的體驗,出警的警察濫用警械,對無辜群眾造成了傷害。從警方的立場來看,這是一次正常的出警。雙方立場對立。

那麼問題的關鍵是,出警警察在現場,究竟是根據什麼情形來判斷需要制服並銬上撿包人?遺憾的是,警察給出的理由並不充分,不能令人信服。所以我可以理解當地警方的處境,但是無法支持他們的做法。畢竟當地警方的解釋,假設多過事實,印證了公眾對警方有錯不敢認的想像。

所以,做錯了就承認錯誤,爭取諒解,很有必要。

···········20170510再補............

感謝 @魁星 ,告訴我我是一條狗。所以我從狗的角度來告訴這個高高在上的大人,您太偉大了,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我玩玩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我玩玩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以下省略……聲)

我說過,柳州警方出面講的話都是實話,這一點我可以再多叫若干聲證實。實話,並不代表是正確的話,這一點 @魁星 大大 知道的一清二楚,但是,他就要看不見啊,我除了服服帖帖還能幹啥,誰叫人家口含天憲說一不二,他說你是狗,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

然後您還可以含笑告訴大家:是他自願的,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我玩玩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


開始看新聞的時候也懷疑失主有什麼背景,怎麼平時根本不理這種案子的警察這麼積極?效率這麼高?一下子就找到嫌疑人了?一出警就四個?

仔細一看原來是小夥子先給失主打了電話,好嘛,費勁的案子不破,送上門的嫌疑人還不抓嗎?

很高興我國警察的操守一如既往。


無論什麼職業,首先是人。

人有工作,要吃飯和休息。工作期間工作是應該的,下班了時間屬於自己。輪不到別人指責私人時間。

說警察有時間刷知乎,沒時間報案的「納稅人」。我qnmlgb,你老闆怎麼沒讓你24小時工作。

我恥於和你同為「納稅人」。


多年前的一天下午,我在桂林陽橋被盜竊了一個錢包,備了案。當天晚上有人(以下簡稱A)打電話給我說撿到我的錢包要還給我。作為一名受害者,我第一反應是A就是小偷,然後我馬上去派出所跟值班民警講了這個情況,隨即有兩名民警跟著我出去找A,見到A時,民警並沒有採取什麼強制措施,但是也圍在A的身邊準備衝上去制服A了。後來經過雙方的一番溝通,得知A當天下午帶小孩去公園玩,他的小孩在公園垃圾桶撿到我的錢包,A看我的錢包裡面有些銀行卡、電話卡之類的沒有報警,而是拿我的電話卡上到手機里,通過聯繫電話卡上面的我的朋友們從而找到我。然後A也給派出所的民警留了個人信息,電話號碼之類的。這一切該怎麼說呢?就是一個美麗的誤會。但是有時候也不排除會有小偷冒充撿到錢包的人來敲詐勒索受害人。

所以有時也不能全怪民警,畢竟嫌疑人的臉上也不會直接刻著「嫌疑人」三個字。「我就是在做好事,問心無愧,接受一下盤問把誤會解除就好了。」要是抱著這種思想我相信也不會有人誣賴你的。

在此,非常感謝撿到我錢包的A,90度鞠躬感謝。


殺良冒功唄。

又一個彭宇。


我建議諸位精趙小粉紅們,多罵罵題主,多給這事洗洗地。

這樣,當你有東西被偷,或者有親人朋友莫名其妙被拷的時候,就@知乎上的大V警察,我相信他們一定會盡全力幫你的。

你們說吼不吼啊?


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叔叔拿著錢,對我把頭點,掏出手銬把我拖進派出所裡邊。木棍加皮鞭,打了我半天,叔叔別打,是我偷了錢

法制科一名姓廖的工作人員解釋,因為那個挎包是有人報警失竊了的,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包已屬贓物。不管什麼人跟其扯上關係,即便是自稱撿到的人,民警都要進行調查,在未調查清楚之前,扯上關係的人都可能有嫌疑。廖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強制傳喚等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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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法制科是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達不到逮捕標準,所以想定義為強制傳喚訊問,試圖用強制傳喚也可以【依法】使用手銬等約束性警械來洗。

然而既然想定性為執行強制傳喚時合法使用警械,拿出《傳喚通知書》是起碼的要求吧?沒有?哦,當然是不可能有的了,因為一旦存在《傳喚通知書》傳達給犯罪嫌疑人的事實,犯罪嫌疑人只要沒有表示反抗或逃避,就不得使用約束性警械(依據見《刑警辦案須知》第349條)。

根據當事人自述,他願意接受司法訊問,沒有逃避的行為,一上來就被手銬約束了,假定他的敘述為真,警方如果出示了《傳喚通知書》,他又不企圖逃避訊問,簽名同意,那根本就沒有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強制方法進行傳喚的必要,整個爭議根本就不會發生。

出示《傳喚通知書》是一般情況,口頭傳喚是例外情況。按正規手續進行傳喚不但能夠讓普通守法公民免於突然被剝奪人身自由,發生糾紛時也非常好解套:我出示了《傳喚通知書》合法傳喚,犯罪嫌疑人不簽名,鑒於逃避傳喚,只能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現在這樣,沒有犯罪證據,只憑報案人一面之辭(現在報案人自己都不認),沒有出示《傳喚通知書》就給人上手銬,最後只是做完筆錄就把人放了,呵呵,我還真不知道有什麼可洗的。

按照@祥瑞逗比炮 的看法,有嫌疑,所以才上手銬。你怎麼不幹脆說犯罪嫌疑人是被當場抓獲,符合刑事拘留標準呢?哦,因為最後做完筆錄被放了不敢打包票是吧,那麼:辦案刑警又不是傻,有嫌疑,上了手銬,如果沒有洗脫嫌疑,怎麼可能做完筆錄就放人?12小時還沒有用盡呢。

引用: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c5557f01013qun.html

第五章 審 訊

第一節 傳喚

第三百四十六條 傳喚僅適用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百四十七條 偵查人員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寫出《呈請傳喚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開具《傳喚通知書》,將犯罪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訊問。

到犯罪嫌疑人住處進行訊問的,可不開具《傳喚通知書》,但應當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第三百四十八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時,應當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註明。

第三百四十九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對被傳喚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措施的,應當在傳喚的十二小時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對於不批准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強制方法進行傳喚。

轉自s1

樓上幾個疑似警察明顯是懂法的,所以只能用謾罵來轉移話題了。


如果沒有監控,沒有人作證。小夥子需要自證清白么,他能證明么?按照理論上疑罪從無有些時候疑罪從有的原則破案率又上升了,皆大歡喜呢。除了那個撿到包主動通知失主來取的倒霉蛋。


一堆人在洗地,還冷嘲熱諷的。呵呵

這件事,這錢是公款,被盜的情況也很離奇,金額也很大,錢包里有手機,手機第一個號碼就是能夠聯繫到自己的號碼。

那麼如果沒人證,沒監控,是不是除了小夥子吃虧以外,皆大歡喜呢,畢竟丟失公款是要失主自己還的,抓到嫌疑人,就不要了嘛。


又想到了「洛陽親友如相問,瀋陽警察打一頓」


根據廖所說前提是 「違法犯罪分子」 。

楊先生最多算犯罪嫌疑人。


其實我想幫警察洗一下的。。。然後幾位是或可能是警察的回答..

感覺不太好看待啊。。。

內心還是希望警察知法懂法維護法律的。


一些洗地的同志麻煩搞清楚這件事的重點:公安在這種情況下使用手銬是否合法!

另外想對一些警察同志說:我等瓜眾無意黑你們,也無意要求你們不佩戴手銬等單警裝備,你們帶槍上崗我都支持。

這件事的影響在於,以後路人看到有遺失物品,是送至警方保管還是默默路過,或許就和扶老人一樣需要考慮一下了。我猜有人和我一樣不想平白無故被拷上手銬。


畢業後我曾當過一年協警,到現在快十年了,根據我當協警的經驗,雖然問題下一群人在掰扯法律條文,但是事實上平常帶我們出警時不是很按條例來的,特別是很多時候這種丟東西的小治安出警我們都不願意帶手銬下車,那東西其實挺重的。而且只要不確信抓對人了,或者是抓熟人,我們也不願意給別人上銬。這小夥子運氣實在不錯,如果這次要是一沒人證二沒監控,這次這群人上來就掏銬子的形勢來看,這小夥子只怕就給這警區的破案率做貢獻了。


重新定義路不拾遺

意思就是,路邊的東西你不要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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