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如何看待辱妻殺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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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5日,河北保定市淶源縣張家莊村村民畢志新因認為妻子曾秀梅(化名)被同村村民冀鵬強姦,前往討要說法的過程將冀鵬殺死。案件多次開庭,近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終審判決書,判處畢志新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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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5日,河北保定市淶源縣張家莊村村民畢志新因認為妻子曾秀梅(化名)被同村村民冀鵬強姦,前往討要說法的過程將冀鵬殺死。案件多次開庭,近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終審判決書,判處畢志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冀鵬家人共計2萬餘元。
當事人身份關係曾秀梅(事件女主,畢志新妻子),畢志新(曾秀梅丈夫,殺人者),冀鵬(被殺者,和曾秀梅發生性關係)
通過網友分析發現事件邏輯如下:
曾秀梅(畢妻)被冀鵬「強姦」三次;——第一階段
畢志新(曾夫)向冀鵬索要賠償無果;——第二階段
畢志新向公安機關報案,證據不足未立案——第三階段
畢志新找冀鵬算賬,冀鵬被殺。——第四階段
如何看待辱妻殺人案丈夫被判無期?這裡的敏感詞是什麼 辱妻 殺人。
殺人事實成立,法院也做出了宣判,而辱妻這件事是否真實還要打個問號。
老百姓潛意識習慣相信倚強凌弱的故事,會想像成官僚主義欺壓老百姓的故事,但是我國法制建設日趨完善,而且拿不出2萬的農民邏輯上更沒有可能去妨礙司法公正。
情感上我願意想像成女方被強姦,理性上更願意相信成默認通姦。
所以矛盾的焦點就是 曾秀梅和冀鵬之間的關係。
在看新聞報道的幾處字眼:
事發後,雙方層談判,按照參與調解的村支書話:女方主動聯繫男方多些,我問了之後辦案的警察,調了他們兩個的通話記錄,女方還主動發過曖昧簡訊。沒聽說過冀鵬威脅人,倒是出事以後,是畢志新放話要報復冀鵬,還為此搞出了一個交通事故。
按照調節村支書的話:女方主動聯繫男方多些,調了他們的通話記錄女方還主動發過曖昧簡訊。這是被強姦關係嗎?
此後不到一個月,冀鵬又兩次和她發生了性關係,「第二次也是在那個小山坡,第三次是在車裡。」
這兩次並沒有被公安機關認定為強姦。
這層秘密的關係很快就被畢志新發現了。在法院的相關調查資料中,是冀鵬的一通電話讓畢志新起了疑心,在追問中得知了事情的原委,但曾秀梅堅持說,是她主動告訴了丈夫,「我受不了了,讓他把孩子弄轉學,他問我為什麼,我就告訴他冀鵬的事了。」
冀鵬的電話讓畢志新起了疑心,電話是打給誰的?曾秀梅的。
二人關係是被畢志新發現追問得到的還是曾秀梅主動主動告訴的?
如果兩人關係是通姦,法院的判決,公安機關不立案不批捕,邏輯上都可以說得通。而之前上訪行政拘留也沒什麼問題,因為你是在無理取鬧,妄想用個人意志改變客觀事實。
如果兩人關係是強姦,那麼就要追究公安和檢察院瀆職,懶政不作為了。
對於畢志新一家更多的是同情憐憫,而冀鵬他家呢,也剩下了孤兒寡母。這件事沒有贏家。
2015年2月5日,河北保定市淶源縣張家莊村村民畢志新因認為妻子曾秀梅(化名)被同村村民冀鵬強姦,前往討要說法的過程將冀鵬殺死。案件多次開庭,近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終審判決書,判處畢志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冀鵬家人共計2萬餘元。
當事人身份關係曾秀梅(事件女主,畢志新妻子),畢志新(曾秀梅丈夫,殺人者),冀鵬(被殺者,和曾秀梅發生性關係)
通過網友分析發現事件邏輯如下:
曾秀梅(畢妻)被冀鵬「強姦」三次;——第一階段
畢志新(曾夫)向冀鵬索要賠償無果;——第二階段
畢志新向公安機關報案,證據不足未立案——第三階段
畢志新找冀鵬算賬,冀鵬被殺。——第四階段
如何看待辱妻殺人案丈夫被判無期?這裡的敏感詞是什麼 辱妻 殺人。
殺人事實成立,法院也做出了宣判,而辱妻這件事是否真實還要打個問號。
老百姓潛意識習慣相信倚強凌弱的故事,會想像成官僚主義欺壓老百姓的故事,但是我國法制建設日趨完善,而且拿不出2萬的農民邏輯上更沒有可能去妨礙司法公正。
情感上我願意想像成女方被強姦,理性上更願意相信成默認通姦。
所以矛盾的焦點就是 曾秀梅和冀鵬之間的關係。
在看新聞報道的幾處字眼:
事發後,雙方層談判,按照參與調解的村支書話:女方主動聯繫男方多些,我問了之後辦案的警察,調了他們兩個的通話記錄,女方還主動發過曖昧簡訊。沒聽說過冀鵬威脅人,倒是出事以後,是畢志新放話要報復冀鵬,還為此搞出了一個交通事故。
按照調節村支書的話:女方主動聯繫男方多些,調了他們的通話記錄女方還主動發過曖昧簡訊。這是被強姦關係嗎?
此後不到一個月,冀鵬又兩次和她發生了性關係,「第二次也是在那個小山坡,第三次是在車裡。」
這兩次並沒有被公安機關認定為強姦。
這層秘密的關係很快就被畢志新發現了。在法院的相關調查資料中,是冀鵬的一通電話讓畢志新起了疑心,在追問中得知了事情的原委,但曾秀梅堅持說,是她主動告訴了丈夫,「我受不了了,讓他把孩子弄轉學,他問我為什麼,我就告訴他冀鵬的事了。」
冀鵬的電話讓畢志新起了疑心,電話是打給誰的?曾秀梅的。
二人關係是被畢志新發現追問得到的還是曾秀梅主動主動告訴的?
如果兩人關係是通姦,法院的判決,公安機關不立案不批捕,邏輯上都可以說得通。而之前上訪行政拘留也沒什麼問題,因為你是在無理取鬧,妄想用個人意志改變客觀事實。
如果兩人關係是強姦,那麼就要追究公安和檢察院瀆職,懶政不作為了。
對於畢志新一家更多的是同情憐憫,而冀鵬他家呢,也剩下了孤兒寡母。這件事沒有贏家。
辱妻殺人案,一起「復仇」案件,這種「支持復仇」的樸素是非觀念,確實有著不小的群眾基礎。然而遺憾的是,在一個法治社會之中,這種觀念並不能、也並不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可。法律存在的意義,就在於以秩序止干戈,用規則平爭訟。
在法治不彰、民風彪悍的古代,復仇或許具備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這種蠻荒時代的規矩,無論如何都不能用在講求法治的現代社會之中。
案發的衚衕
2015年2月5日,河北省淶源縣南屯鎮張家莊村,畢志新走進了他從小就認識的同村人冀鵬的家,用手中的鐮刀殺死了對方。畢志新之所以殺人,是因為他認為冀鵬先後三次強姦了他的妻子,而且在尋求法律幫助的過程中,他一直走得不順。最終,他選擇了「復仇」。
畢志新妻子
法院的判決,也許是實現了法理與人情的平衡:
法院並沒有對這起殺人案件判處死刑,為畢志新留出了生存和減刑的餘地,體現了人道主義的精神。
河北高院在終審中將民事賠償金大幅降低,降到了2萬元,說明法院也認識到了被害者冀鵬在此事之中的過錯。
法院之所以沒有對畢志新做出更輕的判決,是因為無論畢志新心中有多少憤懣,多少委屈,都應該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加以解決,無論如何,這種違背法治原則的復仇行為,都不應該得到鼓勵與縱容。
事發村莊
總之,法院最終之所以將於歡的刑期減至五年,是因為於歡在殺人時確實受到了威脅。支持防衛,但不支持復仇,也是我國法律一直以來奉行的基本原則,我認為,在這幾年的判決中,法院如果真的能夠最大化的讓畢志新滿意的話,也可能不會發生此種事情,但是法不容情啊~!
1.媒體上聲音很多很亂。理論上應該是這樣的。被害人與罪犯妻子進行了3次性關係。被害人稱通姦,罪犯妻子稱強姦。後罪犯報警無果,進京信訪,以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10天。其實以上以通常的經驗來判斷,首先當地刑警。一般的操作是,如果強姦一次,刑警會細緻調查舉證。但如果發生長期,多次強姦。期間內均未報警,過後由丈夫報警的。一般刑警不會重視是常態。因為一般狀態,首次強姦即會報警,如果因為害怕未報警,第二次也會報警,因為第二次代表了規律性和持續性。而如果發生強姦三次或以上,在長期內。一般伴隨著通姦,或者半推半就,或者m型人格,或者強姦轉通姦一類。實際操作中,強姦轉通姦,是不以強姦罪起訴的。所以當地警方未必就有問題。因為長期內規律性三次強姦,丈夫報警的案子,從邏輯上說,需要排除以上幾種可能性才能達到強姦罪的證明目的。
2.強姦三次丈夫報警,具體情況並沒有報出,是可以理解並且甚至可以是常態的。而北京信訪。。。這事兒跟信訪就沒有關係。鬧的話當然是擾亂公共秩序。這事兒是公安局不立案,之後去檢察院,檢察院會責令公安局出具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公安局立案。理由成立的,去跑上一級檢察院。就算他隻手遮天,也遮不到公安局檢察院雙系統通上級吧。。。。那麼回到殺人。可能判決書上面申明了可能的情況。
3.但我並不認為無期徒刑與他的殺人理由有什麼關係。這是兩種情況,比如說辱母殺人案,是可以構成典型的激情殺人。是犯罪者瞬間受到強烈刺激而作出的過激反應,這個可以在量刑上考慮。而他,不屬於激情殺人,因為激情的時間已經過去了,他已經報警了,或可能是走投無路恨由心生同歸於盡的想法。而這種想法,法律不所考慮,因為考慮這種想法,其一沒有證據,其二相當於考慮被害人的善惡。而無論人善,惡,哪怕是罪大惡極享有的基本人權都是平等的,未經審判不得被定罪科刑。如果殺惡人可以被原諒,那麼法律審判的到底是行為還是人心中的善惡。法律到底是法律,還是鼓動到的的號角。他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但沒有手段殘忍到需要死刑的地步。
4.有些人,看到一個人被警察抓了證據不足卻一直關著的新聞,大聲疾呼司法改革,限制公權力,於是現在國家要嚴格落實羈押期限。嗯,很好,現在一個新聞出來了,一個「強姦犯」關了7天就出來了,大聲疾呼,警方不作為。總之錯的永遠是國家,對吧。 死者是強姦犯嗎?不是。他強姦了嗎?不一定,但是很有可能。但是,我再問一遍,他是強姦犯嗎?不是,不是,不是。任何人,未經法院判決,不得宣布有罪。一個人是什麼犯,難道噴子們靠一張嘴就定了? 你說當事人不懂法,我能理解。在知乎上發表看法的還不懂法,那我也只能噴了。她不明白這種案件要第一時間報警啊,不然哪來的證據,沒有證據怎麼關?怎麼起訴?就憑你一張嘴一口咬定,那世界不就亂套了?你可以同情其不幸,同情其不懂法,但是請不要張口閉口世界不公,那是他們自己要為自己知識匱乏付出的代價。
辱妻殺人案終審 ,案件回顧真相揭秘!辱妻殺人案終審 ,河北淶源縣「辱妻殺人案」始末細節回顧:畢志新被判無期
最新進展河北辱妻殺人案最新進展:2015年2月5日,河北保定市淶源縣張家莊村村民畢志新因認為妻子曾秀梅(化名)被同村村民冀鵬強姦,前往討要說法的過程將冀鵬殺死。案件多次開庭,近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終審判決書,判處畢志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冀鵬家人共計2萬餘元。
事件回顧事件回顧
畢志新認為冀鵬強姦了他的妻子曾秀梅,三次。
2017年11月16日,在距離淶源縣車程幾個小時的一個城市裡,封面新聞記者見到了曾秀梅,她不高,身材勻稱,滿手的繭子。
離開生活了快10年的張家莊村,如今「躲」在這裡打工,「暫時沒想過回去,我怕被找麻煩。」
「畢竟這事是因我而起。」天氣有些乾冷,氣溫逼近零度,曾秀梅抿了抿嘴。在她看來,一切起源於2014年的7月。
具體的日子曾秀梅已經記不得了,她只記得那天她要回位於石道溝的娘家,因為家裡沒車,張家莊村離淶源縣城也有好幾公里,「我老公就讓我坐冀鵬的車去,他有車,有時候也會送村裡的去縣城。」
但曾秀梅覺得這一次冀鵬似乎有些特別殷勤,不僅將她送到了淶源縣城,還主動提出要送她回娘家,「從娘家回來的路上他還說要請我吃飯,帶我去一個地方。我說我不吃,我只請了半天假,還要回來上班。」
在一個岔路口,冀鵬駛離了原本的線路,最後將車停在了淶源縣與靈丘縣交界的驛馬嶺山,一個長滿小樹的山坡上。
1.2015年2月5日,河北保定市淶源縣張家莊村村民畢志新因認為妻子曾秀梅(化名)被同村村民冀鵬強姦,前往討要說法的過程將冀鵬殺死。案件多次開庭,近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終審判決書,判處畢志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冀鵬家人共計2萬餘元。
2.面對無期徒刑的終審判決結果,曾秀梅和丈夫的辯護律師劉昌松溝通後,決定啟動申訴。根據淶源縣公安局提供的一份落款時間為2014年12月22日的《起訴意見書》,針對冀鵬涉嫌強姦一案,公安機關認定相關犯罪事實的證據:報案材料、證人證言、現場勘查記錄、鑒定結論、受害人陳述和嫌疑人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3.而案件相關材料還顯示,2014年9月4日上午,淶源縣公安局帶領冀鵬前往淶源縣與靈丘縣交界處驛馬嶺山上及南關村小樹林辨認現場時,冀鵬曾作出有罪供述。冀鵬在供述中稱,自2014年7月份以來,其在這兩處先後3次以威脅、恐嚇等方式,強行與曾秀梅發生性關係。
對此,劉昌松提出質疑,「涉嫌強姦3次這種的重罪,公安機關在14年12月就出具了起訴意見書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此之前應該有報捕程序,但為什麼直到殺人案發生時嫌疑人都沒有被逮捕;而監視居住也沒有施行嚴密監控的措施,冀鵬能夠在村內村外自動活動和自由見人,根本沒有起到監視居住的作用,這讓畢志新夫婦感到了嚴重的恐懼和擔憂,這是警方的重大失職。」
1.2015年2月5日,距離乙未年羊年春節還有14天。河北省淶源縣南屯鎮張家莊村裡,村民們都在張羅著過年的事。當天晚上,34歲的畢志新和朋友寧永利在縣城的一個小吃部里吃了飯,喝了些酒。畢志新心情不太好,就在不久前,他和妻子曾秀梅因為到北京討說法擾亂了公共秩序被處10天行政拘留,這個即將到來的年關對他們一家來說,並不好過。喝完了最後一口酒,兩人起身離開了小吃部。寧永利將畢志新送回了家,他沒看出來,這個男人心裡裝著事。
2.也許是沒喝夠,回家後的畢志新又打開兩瓶啤酒開始猛灌,原本已經睡下的曾秀梅醒了,看著一身酒氣的丈夫,她順口數落了兩句,但很快被頂了回來。「他說心情不好,還不讓喝酒呢!」曾秀梅聽出了丈夫語氣中的不痛快,沒有再言語。「我要找冀鵬說清楚咋解決。」呷了兩口酒後,畢志新突然冒出一句話,接著衝進廚房從案板上拿起了菜刀,又從家裡的冰箱上抽出兩把鐮刀,大踏步地向外走。曾秀梅嚇壞了,她趕緊叫醒躺在裡屋的公公畢春,讓他照看一下孩子,然後出門跟在丈夫身後,試圖阻止他。
3.但不久之後,悲劇還是發生了。2月5日晚9時許,外出打麻將歸來的冀鵬死了,死在了離自家不遠處的衚衕里,死在了畢志新的菜刀和鐮刀下,頭朝西,幾乎要和身體分離。「快來,殺人了。」當意識到已經釀成大錯時,畢志新讓曾秀梅打了報警電話,夫妻兩一路懵懵懂懂地走回了家中,癱坐在椅子上。距離乙未年羊年春節還有14天。畢志新和冀鵬這兩個從小就認識的鄰里鄉親,一個死了,另一個被帶走了,剩下兩個老人,兩個女人和4個孩子,在驚恐和眼淚中,迎來了這場巨變。
希望法律能夠作出公正的裁決,希望有關各方好好協商,早日解決問題,走出陰影。
1.近日,一起「復仇」案件,引起了公眾的關注。2015年2月5日,河北省淶源縣南屯鎮張家莊村,畢志新走進了他從小就認識的同村人冀鵬的家,用手中的鐮刀殺死了對方。畢志新之所以殺人,是因為他認為冀鵬先後三次強姦了他的妻子,而且在尋求法律幫助的過程中,他一直走得不順。最終,他選擇了「復仇」。
2.曾秀梅(事件女主,畢志新妻子),畢志新(曾秀梅丈夫,殺人者),冀鵬(被殺者,和曾秀梅發生性關係)通過分析發現事件邏輯如下:
曾秀梅(畢妻)被冀鵬「強姦」三次;——第一階段
畢志新(曾夫)向冀鵬索要賠償無果;——第二階段
畢志新向公安機關報案,證據不足未立案——第三階段
畢志新找冀鵬算賬,冀鵬被殺。——第四階段
3.在這個層面上,我們並沒有指責法院判決的理由。事實上,法院的判決,已經最大程度地實現了法理與人情的平衡。首先,法院並沒有對這起殺人案件判處死刑,為畢志新留出了生存和減刑的餘地,體現了人道主義的精神;其次,河北高院在終審中將民事賠償金大幅降低,降到了2萬元,說明法院也認識到了被害者冀鵬在此事之中的過錯;
最後,法院之所以沒有對畢志新做出更輕的判決,是因為無論畢志新心中有多少憤懣,多少委屈,都應該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加以解決,無論如何,這種違背法治原則的復仇行為,都不應該得到鼓勵與縱容。
1、理論上應該是這樣的。被害人與罪犯妻子進行了3次性關係。被害人稱通姦,罪犯妻子稱強姦。後罪犯報警無果,進京信訪,以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10天。其實以上以通常的經驗來判斷,首先當地刑警。一般的操作是,如果強姦一次,刑警會細緻調查舉證。但如果發生長期,多次強姦。期間內均未報警,過後由丈夫報警的。一般刑警不會重視是常態。
2、因為一般狀態,首次強姦即會報警,如果因為害怕未報警,第二次也會報警,因為第二次代表了規律性和持續性。而如果發生強姦三次或以上,在長期內。一般伴隨著通姦,或者半推半就,或者m型人格,或者強姦轉通姦一類。實際操作中,強姦轉通姦,是不以強姦罪起訴的。所以當地警方未必就有問題。因為長期內規律性三次強姦,丈夫報警的案子,從邏輯上說,需要排除以上幾種可能性才能達到強姦罪的證明目的。強姦三次丈夫報警,具體情況並沒有報出,是可以理解並且甚至可以是常態的。
3、這事兒跟信訪就沒有關係。鬧的話當然是擾亂公共秩序。這事兒是公安局不立案,之後去檢察院,檢察院會責令公安局出具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公安局立案。理由成立的,去跑上一級檢察院。就算他隻手遮天,也遮不到公安局檢察院雙系統通上級吧。。那麼回到殺人。可能判決書上面申明了可能的情況。但我並不認為無期徒刑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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