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 A 公司在香港設立有子公司 B,能否通過該子公司 B,實現境內資金的境外投資?

如果想要做這個操作我的建議是先資金迴流,然後再在境外投資

以北京為例,說明下:

你必須要了解到的

大陸 A 公司在香港設立有子公司 B,能否通過該子公司 B,實現境內資金的境外投資

<2016年11月、12月人民銀行、外管局、發改委、商務部就當前對外投資形勢下加強對外投資真實性和合規性監管出台了一系列監管措施>

這個普及下:

<各銀行暫緩操作2016年11月28日後需購匯付款的,以及超過500萬美元的匯款業務操作。單筆購匯、付匯外幣支出等值500萬美元(含)的交易,需向國家外管局做大額彙報。外匯出境須在有關部門(人民銀行、外管局、發改委、商務部等)監管約談,完成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同意後再予辦理。>

估計你會問為什麼?

國家就是下發的這樣政策,我們只有適應環境。。。。。。。

在科普一下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國家相關條例

大陸 A 公司在香港設立有子公司 B,能否通過該子公司 B,實現境內資金的境外投資

涉及與我國未建交國家(地區)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家(地區)的境外投資、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等,仍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執行,由地市級商務管理部門初審後轉省級商務委,並由省級商務委轉報商務部核准。

本次案例的探討如下:

大陸 A 公司在香港設立有子公司 B,能否通過該子公司 B,實現境內資金的境外投資

我覺得這次案例的操作手法大家可以想像一下,大致應該如下: A國內的合法外匯(自留或換匯),匯出入B。境內企業境外放款,2009年和2012年外管局分別有相關的文,自行搜索相關規則。A在境內向境內銀行提供反擔保,境內銀行向境外銀行出保函,境外銀行向B貸款,內保外貸。A在境內直接向境外銀行提供對外擔保,由境外銀行向B貸款。這個要A對B有合法的境外投資手續,是母對子擔保,而非upstream,還需要符合外管局跨境擔保的相關規定。A境內資金留存境內銀行,開立貿易相關信用證,B在香港貼現。

大家還是多了解國家相關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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