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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請您參加制定《家庭教育法》,您最想制定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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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我自己的

1、保證孩子的心理和生理安全不受侵害。

2、明確父母必須履行的職責與義務。

3、加強普法力度,並立法規定普法方法,保證效能質量,切實可行。

4、教育部門應對廣大監護人做出培訓與科學指導,並對父母們提供育兒資訊。

對違反法規者應做出立法規定,對違法違規者應增加培訓時限。

5、設立問題反應與反饋點,讓被監護人有表達權與申述權。

6、對承擔育兒負擔的家庭,應立法規定增加父母福利,減少工作時限等。

個人看法,有總比沒有好,社會在進步,歡迎大家討論補充。。

我想還是補充一點吧。

7、提高國民法律意識,一經批准,嚴格執行,當然對此法官宦闊綽子弟允許法外開恩。


禁止體罰。禁止語言暴力。夫妻經常吵架不和,鄰居有權舉報,以便有關人員調查對孩子進行心理輔導。其實我還想補充——一切以孩子為借口而不離婚整天鬧得死去活來、冷暴力的父母,都是害人害己自欺欺人。

實際上,由於我天朝法律從來沒獨立靠譜過,很多條目寫得好實行差,寫不好的就更多了。連公共機關和政府以及社會上各種組織,都未必能用法律管理好,要插手私人生活中的【家庭教育】。怎麼想我都覺得這個法律,【表態】多於實用價值。

先弄一套【學校教育法】吧。這東西還好操作些。普及一下非暴力、有耐心的教育理念。


謝邀。

如果邀請我參加《家庭教育法》的論證,我會極力反對制訂這部法律。

作為法律從業者,我一向反對所謂「立法萬能主義」,即用法律解決一切社會問題的思路。具體情況千差萬別的家庭教育領域,政府管不著、管不到、管不好。

而看了台灣那部《家庭教育法》及實施細則,更加對類似立法沒有信心。


未經培訓並考試合格者不得生育,欽此。


1.必須承擔管教孩子的責任,不得把管教孩子的責任推卸給社會機構(如學校),不得溺愛孩子,如果孩子做錯事情必須管教。

2.不得以成績等外在條件來判斷孩子的好壞,可以批評並幫助孩子改正懶惰、不愛思考等缺點,但因孩子的天賦不同所以不是每個孩子都能適應應試教育,所以不管孩子成績好壞,都要接納和愛孩子。

3.必須以身作則。


立法有沒有用?

之前教育法里要求經費4%的,N多年沒有實現,有什麼強制措施嗎?

但是,要讓家庭教育得到保障,通過立法的方式,也許可以吧。

我提幾點我的「希望」:

1.很多家長真的不懂怎麼去教育孩子,無論是小時候,青春期,青年期;城市的家長況且如此,更何況農村的。我希望每年能定期地為家長們提供家庭教育方面的講座,討論會;

2.成立兒童保護機構,對需要幫助的兒童提供法律,心理方面的支援;可以給那些心理有問題的,受到家暴的孩子提供幫助;

3.法律必須寫明對這些項目,每年每個地方要提供多少資金;並要寫明如果沒有做到,會受到怎樣的懲罰;

4.最希望法律能夠保障孩子選擇「在家教育」的權利;能讓參加在家教育的孩子參加中考,高考。

主要想到這幾點,以後想到了再補充。


法盲拋磚引玉。

看到《家庭教育法》,就想到不久以前,政治課上,那個聲音渾厚的中年男子向我們普法道:「《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我們青少年最重要的保護是什麼啊?」底下稀稀拉拉的聲音,懶洋洋的回答說,「家——庭——保——護——

剛才簡單百度了一下,腦補之後,想起了當年幫助記憶的「四大保護」,即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分別位列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第二章到第五章。諷刺的是,對照新聞看,這四個,無情摧殘未成年人的活動都是不遺餘力,不由得讓我想起了「雙重思想」(Doublethink),想起了「三個代表」。

言歸正傳。樓上各位的建議中,有不少都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重複的部分,我個人認為,如今制定《家庭教育法》,也只能是在所謂「家庭保護」的基礎上做些補充性的說明,到最後這部「錦上添花」的法,將面臨的是跟《未成年人保護法》一樣,執法不到位的問題。

而《未成年人保護法》,到今天為止,連主體執法部門是什麼都沒有明晰,從07年修訂到今天,相關的呼籲從沒停過,都是付之闕如。

所以,我本來也有建議來著……

……還是留著跟我媽說吧。


不可用無知的愛去傷害孩子。


像勞動法一樣,保護被教育者的權利;

對不執法和消極執法的人做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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