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錄車震視頻致人自殺獲刑8個月過輕?

央視新聞微信公號消息,2016年7月,河北館陶縣輔警王某在執法中,拍攝女子韓某與他人不雅畫面,後視頻外泄,韓某因不堪壓力自殺。案件在今年3月的宣判中,認定輔警王某和其直管民警楊某構成濫用職權罪。王某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楊某免於刑責。

案件的判決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近日,案件審理人員首次接受媒體採訪,回應了社會相關質疑。

案件回顧:輔警拍攝不雅視頻致人死亡

2016年8月底開始,一段長達1分26秒的視頻在網路熱傳。視頻中,一輛車窗緊閉的轎車內,一對青年男女正在親熱,見有人拍攝,兩人隨即分開。隨後,拍攝者徑直上前,拉開車門。車內男子神情緊張,不斷提出「私了」,並掏出錢包。拍攝者則一口回絕,並要求其下車。副駕駛位置上的女子神色尷尬,全程未說話。畫面中,視頻拍攝者舉著手機,身穿黑色制服,臂章上印有「特警」字樣。

這段視頻拍攝於2015年7月份,案發後一年多的2016年8月30日,不雅視頻的涉事女子韓某要求刪除不雅視頻未果後,在館陶縣巡特警大隊內服下農藥後身亡。事發後,館陶縣公安局發布情況通報,確認韓某自殺與視頻外泄有關,泄露視頻責任人輔警王某因涉嫌濫用職權罪,於2016年9月10日被館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後一直羈押於館陶縣看守所。此外,王某的直管警官、館陶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楊某,因涉嫌濫用職權罪,於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審。

輔警越權執法 民警收費「私了」

在館陶縣法院2017年3月份的庭審錄像中可以看到,站在被告席上的,除了拍攝視頻的輔警王某,還有館陶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的正式民警楊某。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楊某、王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一人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397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了解,按照公安部門的辦案規定,輔警沒有執法權,需要在正式民警的帶領下輔助執法,而事發當天,輔警王某等人的上級楊某並未帶領輔警巡邏,而是由四名輔警單獨執法,對此館陶縣檢察院稱,輔警王某等四人,在沒有正式民警的帶領下,駕駛警車「超出其巡邏範圍,越權進行了執法」,這一點,當庭得到了法官的認可和採納。

檢方稱,韓某遭到偷拍後,被帶至館陶縣巡特警大隊東院接受進一步詢問。王某等幾名輔警在正式民警楊某授意下,向視頻中男性當事人收取8000元錢「私了」。事後,8000元被交到正式民警楊某手裡,楊某將30%或40%「返還」給輔警,並由四名輔警平分。此後,輔警王某曾多次播放過該視頻給朋友看,最終導致了視頻外泄。2017年3月29日,館陶縣法院依據證據進行了宣判。

審判庭庭長詳解量刑依據

館陶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趙剛表示,本案涉案幹警涉嫌濫用職權,查處不正當男女關係,泄露不雅視頻,造成當事人一人死亡,滿足立案的標準,但是尚不構成情節特別嚴重。案發後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且態度較好,所以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應該是在量刑幅度之內,不存在量刑過輕的問題。

據了解,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濫用職權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就構成了立案標準。

而除了輔警王某以外,館陶縣巡特警大隊的正式民警楊某的判罰也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根據館陶縣法院的宣判結果,楊某在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對此,趙剛說,楊某並非是查處行動的安排者,也並非不雅視頻的拍攝者和傳播者,在庭審中也不能證明他知曉有這個視頻的存在,對此楊某應該負領導責任,屬於犯罪行為輕微,因此免於刑事處罰。

館陶縣公安局賠償受害人家屬

除了法律的制裁以外,事發後,館陶縣公安局還對受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並且取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此外,館陶縣紀委和公安局還對相關當事人進行了黨紀政紀處分,涉事輔警王某被開除黨籍,涉事巡特警大隊長和楊某分別被處於行政記大過和降級的處分。


一、「車震」是否屬於公民隱私?

「車震」中的男男女女是否屬於違法犯罪,眾所周知,「車震」屬於私密的行為,是男女雙方通過在特有的私密空間內發生性行為,「車震」是否應當被人們指責嗎,生活中通過」車震」追尋的是另外一種性生活快感與歡悅,但是否屬於法律保護範圍的公民隱私,還需具體商榷。事實上,私家車是相對封閉的空間,屬於私人空間的外延,但當事人在自己的汽車內實施的行為是否屬於隱私,還需結合具體情形。比如當事人「車震」如果選擇地點偏僻、經常無人經過的路段,或者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如關閉所有車窗、車旁放有遮擋物等,旁人如不故意採取措施窺探就無法察覺的,則這就屬於隱私活動。但如果當事人在馬路、公共停車場等公共場所進行「車震」,且沒有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此種行為使他人受到了影響的,並不符合隱私中對「私」的定義,因此不受法律的保護,並且很可能受法律的約束

二、「車震」是否屬於違法犯罪?

關於車震現象引發的廣泛爭議,各界人士眾說紛紜,對此,作為法律界人士僅談談個人看法,「車震」發生在車內,屬於密封的私人空間,並非公共場地,而且當事人行為均屬自願,其行為也未涉及金錢交易,現行法律並無禁止,同時當事人選在偏僻無人的地點,沒有妨礙他人,是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理規則,車震當事人的行為並不違反先行法律規定。但從社會公序良俗、傳統道德的角度來看,該行為終有不妥,還需慎行。


中國這個社會怎麼了?車震管你鳥事兒?都什麼年代了,難道我們還活在開國初期又或者越活越倒退直至古代封建社會?改革開放都多少年了,思想老舊的跟裹腳布一個熊樣!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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