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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四種情況,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是否屬於夫妻一方財產?

一、婚前發生繼承,婚後辦理繼承登記在繼承人一方名下的房屋,屬於一方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裡的婚姻期間所得繼承財產,應指取得財產權利,並不是實際佔有或房屋已辦理繼承過戶登記。《婚姻法解釋三》第15條有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因此,在婚前發生繼承,婚姻期間辦理繼承過戶登記在繼承人一方名下的房屋,屬於夫妻一方財產。

二、婚姻期間,夫妻一方父母贈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屬於一方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婚姻期間,夫妻一方繼承自己父母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此,在沒有遺囑特別明確的情況下,夫妻一方繼承取得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婚姻期間,繼承公證只列明有繼承權夫妻一方名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樣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繼承公證並不是遺囑,因此,在沒有遺囑特別明確的情況,繼承公證列明有繼承權夫妻一方名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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