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bia究竟意味著什麼?

離四位樞機公布Dubia,已經過去了一個月,教皇方濟各依然沒有正面回應。但是他卻又從側面放出了風聲,作為對四位樞機的回答。首先是教皇本人在接受比利時記者採訪時表示,《愛的喜樂》勸諭的所有內容是經過主教會議上大多數與會教長表決同意的。更為具體而直接的回應則來自於教皇的顧問,同為耶穌會的Antonio Spadaro司鐸。

Antonio Spadaro首先表示,教皇只會回應「真誠的」問題,而不是那些想要製造分裂的,暗指四位樞機的動機不純。隨後Spadaro表示四位樞機提交的問題,教皇其實早已作出了答覆,答案便在今年九月份,教皇對布宜諾斯艾利斯教區針對離婚再婚人士領受聖事所提出的落實方針的認可之中。

教皇和他的顧問並沒有提到,《愛的喜樂》勸諭頒布後和Dubia公開發表之前,已經在不同教區產生的混亂和對立,比如新近由方濟各點為樞機的芝加哥總主教Blase Joseph Cupich在其教區內就堅決推行給離婚人士接受聖體的政策,而菲律賓主教團主席Socrates Villegas則表示「教皇絕對沒有遠離信理、大公會議文獻和《天主教教理》中的教會訓導。」

提出這個「製造分裂」,倒真給人一種氣急敗壞的感覺。

那麼,這些被教宗扣上「製造分裂」罪名的問題,究竟問了些什麼?上一篇文章中,我貼出了五個問題本身,這裡我將繼續貼出四位樞機隨問題附上的備註,供各位讀者品評。

1、試問在《愛的喜樂》勸諭(nn. 300-305)的肯定之後,是否可說某位身負有效婚姻契約,卻與另一人度事實上婚姻生活的人士,在並不能滿全《家庭團體》(Familiaris Consortio)勸諭(n.84)所說的,且由之後《論和好與懺悔》(Reconciliatio et Paenitentia)勸諭(n.24)及《愛德的聖事》(Sacramentum Caritatis)勸諭(n.29)再次予以確認的條件之下,可以在告解聖事中獲得赦免並且由此被允許領受聖體聖事。《愛的喜樂》勸諭的351號腳註所述的「在某些情況中」,是否可以指那些離婚之後再婚並繼續度事實上婚姻生活的人士?

第一個問題,指向的是《愛的喜樂》通諭的正文305號及腳註351號,當351號腳註特別提到告解聖事和聖體聖事的同時,卻並沒有提到正文前後中說到的在社會法上離婚再婚的人士。

教皇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勸諭第84號段落已經對允許離婚並在社會法上再婚的人士領受聖事的可能性有過考量,勸諭中提到了三個條件:

1、那些人士如果分開會導致新的惡行(例如,他們負有撫養兒女的責任);

2、他們繼續共同生活,但戒絕夫妻生活;

3、他們當避免產生惡表(避免在身上表現出罪惡,免得引人犯罪)。

對於這些由《家庭團體》勸諭第84號段落以及後續文件所重申的條件,一旦我們想到婚姻的結合併不僅僅建基於互相的感情之上,兩性關係也並非夫妻生活之中一個平常的行為,這些條件頓時顯得合情合理。

兩性關係是為婚姻之愛而有的。兩性關係是一種如此重要、如此美好、如此珍貴,需要以婚姻之愛為基礎的事物。因此,不僅是離婚再婚的人士需要自制,那些未婚人士亦然。對教會而言,教導「毋行邪淫」的第六誡包括了任何非婚性行為,也即那些並非與合法配偶之間的兩性關係。

那麼,如果接納那些與合法配偶分居、離異並於另一人結婚、同居度夫妻生活的人領受聖體聖事,對教會而言,就意味著確認了以下關於婚姻、兩性關係及聖事本質的實踐教導:

離婚沒有解除婚姻關係,新的同居者都是未婚人士。然而,在某些情況中,這樣的未婚人士能夠合法地發生兩性關係。

離婚解除婚姻關係。未婚人士不能合法地發生兩性關係。離婚再婚的人士是合法夫妻,他們的兩性行為是合法的婚姻行為。

離婚沒有解除婚姻關係,新的同居者是未婚人士。未婚人士不能合法地發生兩性關係,故此那些離婚並在社會法上再婚的人士就常處於在一種客觀上顯明公開的大罪狀態之中。然而,允許人接受聖體聖事並不意味著教會認可他們公開顯明的生活狀態;甚至意識到重罪的教友也可以接近聖祭的祭台,並且接受告解聖事並不總是要求具有痛悔定改的意向。如此,這兩件聖事便與信仰生活脫鉤:基督徒的禮儀和欽崇就處在與基督徒的倫理生活無關的境地之中。

2、試問在會議後宗座勸諭《愛的喜樂》(n.304)頒布之後,對於聖若望保祿二世教皇在通諭《真理的光輝》(Veritatis Splendor n.79)之中,基於聖經及教會傳統所說的,存在絕對的而沒有例外的,禁止「內在惡」的行為的道德總原則,這一教導,是否仍然視之為有效?

第二個問題,考慮的是「內在惡」行為的存在與否。若望保祿二世《真理的光輝》通諭第79號段落諭示說「人可以依行為的種類,對某些習性或特殊行為,不看其所作選擇的意向,或是那行為所有有關人物可預料的整體結果……評定其為倫理的惡」。

因此,這篇通諭教導說存在本質惡的行為,這些本質惡的行為被道德總原則所禁止,毫無例外(「絕對倫理」)。這些絕對倫理總是禁止性的,也即是,告訴我們哪些不可作。「毋殺人」,「毋行邪淫」。只有禁止性的原則能夠毫無例外地管束。

依照《真理的光輝》,具有「內在惡」的行為無須分辨環境和意向因素。與一位有婦之夫結合是而且繼續是犯姦淫的行為,這類行為就其本身而言就應當戒避,即便說一位特工可以藉此從惡人妻子的口中套取機密而拯救國家(這個聽上去像是007電影中的案例,其實聖多瑪斯阿奎那在《論罪惡》中早有辨析(De malo, q. 15 a. 1 arg. 5)。若望保祿二世說意向(換言之「拯救國家」)並不能改變行為的種類(換言之「行邪淫」),因此只要知曉行為的種類,就足以知曉何事不可為。

3、試問在《愛的喜樂》(n.301)頒布後,是否仍然可以肯定,當某人處於相反天主法律誡命的生活中,例如那條禁止姦淫的(瑪竇福音19:3-9)誡命,會自知處於重大罪惡的客觀處境之中?(教廷法律條文理事會宣言,2000年6月24日)

在《愛的喜樂》第301號段落中提到「對減輕罪責的條件和環境,教會具有相當深入的反思。」段落中還總結道:「因此,我們再不能說,所有身處所謂『異常』狀況的人都是犯了大罪,失去聖化的恩寵。」

在教廷法律條文理事會於2000年6月24日發布的聲明旨在闡明《天主教法典》的第915條,該條法典規定「……頑固地處於明顯的重大罪惡中的人,不準其領聖體。」理事會的宣言強調該條法典同樣適用於那些離婚並在社會法上再婚的人士。宣言明示了「重大罪惡」是按照客觀境地理解的,聖體聖事施行者不可主觀判斷領受人的可歸罪情形。

因此,對於宣言而言,是否允許領受聖事的問題在於判斷某人的客觀生活狀態,而不是判斷其人是否處於死罪的境地之中。若是主觀而論的話,確實不一定全然歸罪其人,或者說其人並不一定有罪。

同樣,聖若望保祿二世教皇在通諭《活於感恩祭的教會》第37號段落中提到「判斷一個人的恩寵狀態,顯然只有當事人能夠,因為這涉及良心的判斷。」因此《愛的喜樂》中所提及的,對於死罪的主觀情形以及客觀的重罪情形的這種分辨,實在是牢牢建基於教會教導之上的。

然而,若望保祿二世在通諭中繼續強調「然而,如果一個人外在的舉止,明顯且持久地嚴重達反道德律,那麼教會站在牧靈關懷的立場,為了團體的秩序,也為了尊重聖事,無法不感覺直接受到牽連。」隨後他便重申了上文所引的《天主教法典》第915條。

因此,Dubia的第三個問題是想要澄清,即便在《愛的喜樂》頒布後,是否仍然可以說那些處於相反天主法律誡命——即那些禁止邪淫、偷盜、謀殺或者妄證的誡命——的生活之中的人,是處於重大罪惡的客觀處境之中,即便是可能因為各種理由,而不能確定他們主觀上是否需為違命的生活負責。

4、試問在《愛的喜樂》(n.302)肯定了「減輕道德責任的情況」之後,對於聖若望保祿二世教皇在通諭《真理的光輝》(n.81)之中,基於聖經及教會傳統,針對這一點所說的,「環境或意向總不能使一個本身就是惡的行為,由於它的對象變成一個『主觀上』是好的行為,或自辯是可資選擇的行為」,這一教導,是否仍然視之為有效?

在《愛的喜樂》勸諭第302號段落中,強調減輕罪責的因素「即使對客觀情況作出負面的判斷,但不等於對當事人的罪責作出判斷。」Dubia則指出教會的教導,正如若望保祿二世的通諭《真理的光輝》所說,環境或好的意向絕不能將一個內在惡的行為,變成一個可免責甚或是好的行為。

這個問題是要問《愛的喜樂》通諭,是否也同意那些相反天主誡命的行為——比如邪淫、謀殺、偷盜或者妄證——絕不能因為有減輕個人責任的環境,而可以成為可免責甚或是好的行為。

這些教會傳統稱之為內在惡以及重罪的行為,對於行為人,不論其處於何種主觀倫理責任的狀況之下,是否依然具有毀滅性和傷害性?

或者說這些行為,是否可以依照行為人的主觀境地以及環境和意向的因素,而變得無害,並且成為值得讚許,至少可說是可免責的行為?

5、試問在《愛的喜樂》(n.303)頒布後,對於聖若望保祿二世教皇在通諭《真理的光輝》(n.56)之中,基於聖經及教會傳統,所擯棄的對於「良心作用」的創造性解釋,以及強調良心絕不可被允許以對象的善,而使那禁止內在惡行為的絕對道德總原則獲得合法例外,這一教導,是否仍然視之為有效?

《愛的喜樂》勸諭第303號段落提出「良心不僅能認出某一情況並未客觀地符合福音的要求,也能真誠和誠實地分辨在此時此刻,應怎樣慷慨地響應天主」。基於其可能產生歧義,Dubia懇請對此項肯定作一個澄清。

那些提出良心創造性觀點的人認為,天主法律的誡命和個人良心的原則之間可能會產生張力甚至是對立,而最終總該訴諸決定善惡的良心。根據《真理的光輝》第56號段落所言,「根據此點,他們試圖合法化所謂的『牧靈』解決方案,而與教會的訓導相背,他們有意證明一種『創造性的』解釋方法,按此方法,倫理良心,在任何環境中,不受個別禁止誡命的約束。」

就此而言,倫理良心為知曉某事是否不可和不該做,僅僅知曉「這是邪淫」或者「這是謀殺」是遠遠不夠的。

反之,還當考察環境或者意向,以知曉此行為最終是否會是可免責甚或是必須的(參考Dubia的第四個問題)。

這就意味著將良心設想為一個能夠自主決定善惡的官能,並且將天主法律設想為一個專橫束縛人的負擔,有時甚至相反我們真正的幸福。

然而,良心並不決定善惡。「良心決定」整個概念都是誤導。良心正確的行為是判斷而非決定。良心會說,「這是善的」,「這是惡的」。內里的善和惡並不取決於良心。良心接受並且辨識行為的善性或者惡性,為履行這個判斷行為,良心需要標準。良心本然地依賴真相。

天主的誡命是良心最好的援助,幫助良心能夠知曉真相併就此真切地判斷。天主的誡命對真理的表達,這真理關乎我們的善、關乎我們的存在,向我們明示如何妥善生活的關鍵道理。教皇方濟各也在《愛的喜樂》通諭第295號段落中表達了他自己的觀點:「法律也是天主的恩賜,有指引正道的作用,而且是賜給所有的人,無一例外……」

近日,在接受EWTN的採訪中,Burke樞機再次重申教會持續的教導和習慣沒有例外,對於再婚人士領受聖體聖事的教導,同樣沒有例外。採訪中,Burke樞機還對Spadaro的指責作了回應。

四位樞機身後的名單上,又增加了Paul Josef Cordes樞機、Athanasius Schneider主教以及最近發表聯合聲明的23位天主教學者,還有許多未具名的教長、司鐸、信友。

Burke樞機在訪談的最後說道,「數字並沒有意義,評判的標準是真理而不是數字。亨利八世要再婚的時候,全英格蘭的主教只有聖若望費生主教站出來,若望費生之所以成聖,因為他護衛真理。」

或許正如一位司鐸所說的,全世界的天主教徒都欠這四位樞機一聲道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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