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罪券的神學依據?
天主教在發行贖罪券是否考慮過任何神學上的依據?還是僅出於教宗的眾籌需求?
有神學依據。
首先必須搞清楚贖罪券(Indulgence letter)是什麼。這個問題你我說的都不算,必須天主教會自己說的才算。"贖罪券"里券前面那個單詞Indulgence的正確譯法是大赦。那關於大赦,天主教會是怎麼說的呢?教宗保祿六世給出的定義如下:
"An indulgence is a remission before God of the temporal punishment due to sins whose guilt has already been forgiven, which the faithful Christian who is duly disposed gains under certain defined conditions through the Church』s help when, as a minister of redemption, she dispenses and applies with authority the treasury of the satisfactions won by Christ and the saints" (Indulgentiarum Doctrina 1).
中文版是:
大赦,是在「罪過已蒙赦免」後,因罪過而當受的暫罰,也在天主前獲得寬赦。按照指定的條件,準備妥當的信友,通過教會的行動,獲得暫罰的赦免。教會是救恩的分施者,借著自己的權力,分施並應用基督及諸聖的補贖寶庫。(天主教教理 卷二)
(為什麼變成出現在卷二這個我也不知道)
上面短短几句話,已經出現了好幾個術語,估計大家看了中文版也是暈的。但是很清楚的一點是,「贖罪券」並不「贖罪」,大赦赦免的只是暫罰。所以「贖罪券」不能救人脫離地獄,那個叫「永罰」。什麼是「暫罰」呢?就是已經被赦免的罪所余留的懲罰。暫罰的表現形式不一定,它可能是你在人生中經歷的種種痛苦和磨難,也可能發生在死後——大家都聽過的「煉獄」就是死後的暫罰,它跟地獄永罰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暫罰」不是一種報復,而是犯罪的自然結果。打個可能不恰當的比方,現在你出軌了,在你道歉後女朋友決定原諒你不選擇分手(永罰),但是你必須在接下來一個月內都陪著她哄著她真心待她或給她買禮物。你女朋友不會說你不這樣做就一定和你分手,但是如果沒有任何補救行為的出現,你們的關係就會出現裂痕。類似這樣的「補贖」行為也是你是否真心痛悔的標記。
而在天主教教義中,這樣的「補贖」並不一定要由個人獨自承擔,你還可以藉助其他人的幫助。這就是定義中所提到的「補贖寶庫」。「補贖寶庫」涉及到另一個重要教義就是「諸聖的相通」。天主教相信,「每個天主子女的生命,都在基督內,借著基督,以一種奇妙的方式,與所有其他基督徒弟兄的生命相聯繫,彼此活於基督奧體超性的合一共融之內,猶如在一個奧妙的位格內一樣。」 所以,一個人的聖德不僅僅是他一個人的,也可以使教會內的其他弟兄姊妹受益。這些聖德,這些精神財富積累起來,就成了「補贖寶庫」。教會是這一寶庫的管理者,因此教會可以用「大赦」的形式將它分發出去。
到這裡為止,還沒有涉及到「贖罪券」最大的黑點:拿來賣。但販賣這種說法其實是不正確的。「贖罪券」不是賣出去的,它的分發過程不是十塊錢一張一百二一打。圍繞「贖罪券」的金錢行為的內在邏輯是:某人決定為上帝或窮人捐獻一部分金錢,教會代表認可這一行為,於是授予贖罪券。
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慈善機構授予的捐贈證明,你不能說你花錢就是買證書對吧?當然,這個過程外在看起來跟買賣區別不大,所以在1567年,教宗庇護五世已經撤銷了對涉及金錢交易的大赦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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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1日更新說明:
以上回答不試圖說明以下內容:
1. 「贖罪券」有聖經依據;
2. 「贖罪券」是正當合理的;
3. 「贖罪券」的發行不存在籌錢的動機。
為什麼不試圖說明這些?
一是因為本人能力和意願都比較有限。要講「諸聖相通」和公教會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太麻煩了。
二是因為這個問題問的是「是否考慮過任何神學上的依據」和是否「僅出於教宗的眾籌需求?」,別的那些個都沒問。
參考文獻:
論「贖罪券」的錯譯 | Holy Music
Myths about Indulgences
Primer on Indulgences
《天主教教理》
首先反對一下,捐錢開證明這種說法。既然以前開過證明,現在又定大赦為信理,為什麼今天得大赦的辦法不能開個證明?這個證明到底有什麼用呢?
另外,雖然不一定是教宗,但是當時的地方教會或教廷肯定是有眾籌需求的。
最後談一下神學依據,大赦屬於天主教神學中,可以從公元一千年以前的教父依據,以及聖經依據中支持資源較少的教理,自然不可避免的成為與其他教派的爭執焦點。不要以為今天沒有贖罪卷了。有條件的可以去打聽一下世界各地的老教友「捐祭台」是什麼,還有現在世界各地買賣聖物的,這個聖物加持力很殊勝,這個聖像奇蹟多之類的花錢買恩寵現象。這種行為比白紙黑字的贖罪卷過分多了。念經能超度,難道閻王怕和尚紙錢可贖罪,分明菩薩是贓官
事事皆需聖經經文支持的話,估計教會宣布當信的道理都通通崩塌了。
例如著名的
三位一體
人神兩性天主之母耶穌下降陰府
Filoque 等等 通通 崩塌所以奉勸聖經教徒還是不要以自己的智商來揣測基督宗教啦毫無疑問,贖罪卷沒有任何的聖經依據。聖經上已經很清楚的說過了,得救是靠著上帝的救恩,而不是人的行為:
約翰福音14:6 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
以弗所書2:8-9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效益需求為實,信仰需求為名。
最佳情況是:
社會總體的效益與個人的信仰需求和諧統一,既讓當事人減輕負罪感,又能讓這些錢用於慈善事業。那麼,天主教會的公信力成為了這個議題的關鍵。
回到題主的問題:
神學依據大概只有「贖罪祭」了,但新約並沒有這樣的依據了。只要贖罪券不是強制,就不必要產生嚴格的所謂依據,經濟角度講是一種消費行為。如果贖罪券是對信徒強制購買的,那麼政府理應通過強制力讓其規範、透明。甚至徵稅。沒有神學依據 我買這個的我還不知道??(滑稽) 好了進入正文 首先不妨看看贖罪券的購資去向 是解了貧苦人家的疾苦么 不是 那是什麼呢 是去了我上司們(滑稽)的腰包(可參考十日談)這就構不成對慈善機構捐款證明的說法,也不符合施捨的概念。其次,因為因信稱義 所以不通過教會也是可以贖罪悔改的 但是 也要順著世俗的基本法 該罰的還是要發的 也就是說如果真tm有贖罪券 也只能赦屬靈的罪 不能赦屬世的罪
上帝怹老人家肯定有個專職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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