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國際公約都是一紙空文?

「國際社會沒有公理正義,只有國家實力。國際法本來就是一紙空文,誰的棒子粗,誰就是國際法。」既然說靠的都是國家實力,那為什麼還要搞什麼什麼國際法呢?


連日本侵略中國都考慮國際法,規避國際法的不利規定,怎能說一紙空文,難道你跟鄰居相處就靠誰膀子粗嗎,最基本的默契和禮讓都得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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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上,日本侵略中國考慮國際法,規避國際法的不利規定,不等於日本遵守國際法。看到有網友隨便舉幾個違反國際法的例子,什麼大屠殺啦細菌戰啦,這並非反駁,反而支持了我的結論。

關於日本注意規避國際法的問題,有很多例證。

在 1937 年 7 月 7 日由盧溝橋
事變發端的全面侵華戰爭開始後, 陸軍次官還特意向中國駐屯軍
參謀長發出訓令, 就迴避交戰規則的適用方法給予指示(陸支密第
198 號)。向中國派遣出 100 萬軍隊竟然仍堅持說是「事變」, 意在
不予以承認戰爭法規對中國戰場的適用。

秦郁彥《南京事件》一書第 188 頁, 將中國軍人分為: a 殘兵敗卒; b
投降者; c 俘虜; d 便衣(游擊隊)。其中, a 與 b 的差別幾乎可以說
微乎其微; d 作為中國軍所特有的一種形式, 日本軍無法將其與普
通市民區別開來而難以處置, 所以主張「便衣與俘虜不同, 不能適
用於陸戰法規的保護條款, 即便因不同情況被當場處刑亦是不得
已而為之」云云。

另外,關於宣戰的問題,我引用一個鏈接日本侵華為何一直「戰而不宣」?

日本是否對華宣戰,事關中國抗戰戰略,國民政府給予極大關注。如1938年2月,國民政府開始討論「日本如對華宣戰,我之對策應如何」;1940年2月,則推測「在美國禁運政策實行之後,敵政府考慮對華宣戰,為當然之舉」。出乎國民政府意料的是,日本竟始終沒有宣戰。

如此一來,日本在中國的行動即可免受國際法的約束,如宋美齡在《不宣而戰之戰爭可以肆無忌憚》一文中說,「日本方今以種種事實證明,不宣而戰之戰爭,如何可以征服弱國,如何可以毋須遵守束縛正式戰爭之種種國際公法,因此而盡量利用之。」譬如日軍在戰場上抓獲的中國士兵,即不被當作戰俘處理。


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麼。國際公約當然不是一紙空文;國際政治固然相較國內而言具有更強的叢林法則特性,但相較歷史,卻已經大不相同了。現代國家有一些基本的行事準則。


在自然法則的前提下,什麼公約都是假的,這也就是為什麼說戰爭是矛盾的最後解決方案,同時也是最徹底的解決方案。


首先,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有依靠暴力機器維護的管轄權,國際法和國際公約有嗎?說句不好聽的,國家公約雖然白紙黑字在那,但是其效力連鄉規民約都不如;其次,這個什麼海牙國家仲裁法庭不是聯合國下屬機構,如果是海牙國家法庭我國政府可能還給個面子,這麼個不知道從哪冒出來的仲裁法庭我們還真不用理它,而且這個仲裁法庭只有在當事雙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我們都沒提出要求,你就給出了仲裁結果,好大的臉啊;最後,如果哪天國際法對這個星球上的大國有了約束力,那必然背後是有強大的暴力機器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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