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也會遭遇家暴,你怎麼看?

北京的郭先生因不堪忍受妻子趙女士的毆打,於11月30日向北京門頭溝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法院禁止趙女士毆打、辱罵和騷擾自己。法院經審查後昨天作出裁定,禁止趙女士實施家庭暴力和騷擾郭先生。據悉,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向男性當事人發出家暴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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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強

男性遭到家暴的投訴確實不常見,不過家暴分很多種,家庭暴力的具體表現形式,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所以,大家不要只認為只有身體暴力,其他的也算暴力。上面的例子我們看一看到屬於我們常見的暴力行為,就是身體暴力,申請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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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遭到家暴的投訴確實不常見,不過家暴分很多種,家庭暴力的具體表現形式,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所以,大家不要只認為只有身體暴力,其他的也算暴力。上面的例子我們看一看到屬於我們常見的暴力行為,就是身體暴力,申請人身保護。

其實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是經常見的,一般男人對女人,這個正好相反,記得前段時間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就是因為妻子勸誡老公自己少喝點酒,被丈夫毆打,在反抗中,把丈夫打死,最後用打火機將丈夫身上物品點著,焚燒其屍體,毀滅證據。還有一個是四川一個女子,被老公家暴,就是從二十多年前就開始有家暴了,並且一直忍辱負重二十年,也從沒有報警,最後實在受不了家暴,是鄰居幫忙報警。

由此上述例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家暴不是一次發生的,而是長期發生,最後發生慘劇而導致的,這些其實就是我們對於國家的法律保護不懂或者不知。我們國家對家暴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就是反對家暴的最新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 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諮詢、家庭關係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一條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所以我們要從頭開始拒絕家暴,保護自己的權利,防止發生惡劣事情。支持的網友點一個贊!!!


男性遭到家暴的投訴確實不常見,不過家暴分很多種,家庭暴力的具體表現形式,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所以,大家不要只認為只有身體暴力,其他的也算暴力。上面的例子我們看一看到屬於我們常見的暴力行為,就是身體暴力,申請人身保護。

其實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是經常見的,一般男人對女人,這個正好相反,記得前段時間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就是因為妻子勸誡老公自己少喝點酒,被丈夫毆打,在反抗中,把丈夫打死,最後用打火機將丈夫身上物品點著,焚燒其屍體,毀滅證據。還有一個是四川一個女子,被老公家暴,就是從二十多年前就開始有家暴了,並且一直忍辱負重二十年,也從沒有報警,最後實在受不了家暴,是鄰居幫忙報警。

由此上述例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家暴不是一次發生的,而是長期發生,最後發生慘劇而導致的,這些其實就是我們對於國家的法律保護不懂或者不知。我們國家對家暴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就是反對家暴的最新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 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諮詢、家庭關係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一條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所以我們要從頭開始拒絕家暴,保護自己的權利,防止發生惡劣事情。支持的網友點一個贊!!!


現在這個社會出現什麼都很正常,男性遭遇家暴的現象一直存在,只不過因為在多數人眼中女性一直是弱者,而男性是強者,弱者總是比強者更容易獲得人們的同情和關注,所以社會對男性遭遇家暴的關注比較少。

2010年有社會學教授在對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的研究分析中發現,24.9%的女性和22.8%的男性都曾在婚姻中(至少一次)遭受過不同形式的暴力。5.5%的女性在婚姻中(至少一次)遭受過肢體暴力,而這一比例在男性中為2.5%。通過數據我們可以看出男性在婚姻中遭受家暴並不比女性低多少。在人們的印象中男性都比較高大,力氣也遠遠超過女性,他怎麼可能被家暴呢?其實我們所說的家庭暴力遠遠不止肢體上的暴力,性攻擊、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傷害的威協,恫嚇威脅,使之極度嫉妒,對其剝奪佔有,對其進行軀體上或社會上的隔離、孤立等)、多種暴力合併出現的現象也很常見。

男性遭遇家暴的原因也和女性社會地位的提高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現在高學歷、高薪資的女強人越來越多,她們可能會把在工作中的壓力帶到家庭中,一言不合就會對伴侶施暴;而更年期的女性的暴力行為更加常見,她們往往有嫉妒妄想症,她們會憑空的懷疑丈夫出軌而辱罵毆打自己的忠實伴侶。

男性暴力不被社會關注的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是開始提過的女性跟容易收到社會的同情,雖說國家提出的「男女平等」的口號已經喊了21年,但人們還是會下意識的把女性當做弱者;其次,大部分男性在在遭遇家暴後會選擇默不作聲,一方面是他們覺得說出來會沒面子,所以不到忍無可忍他們不會尋求他人的幫助,另一方面也是對妻子和家庭的愛護和容忍吧;第三,整個社會對男性弱者的關注度不夠,男性的救助機構很少或者說幾乎沒有,不像女性還有婦聯這個龐大的組織。

剛剛看到一篇報道,稱一名遭遇家暴的男子到派出所尋求幫助,可警察卻問他:「你一個大老爺們,人高馬大的,怎麼可能被老婆打?」,男子當時落荒而逃。這充分反映了社會對男性遭遇家暴的忽視和人們心中某些根深蒂固的思想。

希望大家對男性遭遇家暴給予一定的關注,也要逐漸改變女人就是弱者的老思想。



男性遭遇家暴,可能聽起來會有些不太正常。但是,如今這個發生我覺得還是很有可能的。

你要說放在九十年代,誰家的男人要是被家暴了,那可是一件很丟人的事情,一個大男人,怎麼能讓家裡的女人家暴呢?

但是,如今我覺得男性被家暴,有一下原因:

1.女性地位日益提高。之前,男性一直是社會的頂樑柱,在家中的地位也不必多說,一家之主也往往是男性,加上重男輕女思想的盛行,女性的地位很低。而如今,女性的權益地位日益提高,有的女性就會藉機去放肆自己。

2.男性對女性的溺愛。畢竟是一個男多女少的社會,如果一個男性想要有一個伴侶,可以說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情,而如果有了女朋友,你確定你不會溺愛她么?

3.社會對男性的保護的力度不大。現代社會往往傾向於女性,我們往往聽說某個男性因為怎麼怎麼女性,進去了,卻很少聽說女性因為男性進去了。而且強姦,對於男性的保護更是微乎其微。

不要總認為女性就是弱者,現代社會男性也不可忽視,男性強這個觀點也應該有所改變了。

做為家人,更重要的是相互理解,多溝通,而不應該家暴,家暴只會讓家庭破碎,而對家,對家人沒有一點好處。如果一個家庭想要長久的存在,,家暴一定要禁止,男女平等最重要。



男性也會遭遇家暴,這一點都不奇怪,就如男性也會遭受性騷擾一樣。長期以來,在我們的觀念中,男性一直都是強勢群體,而女性是弱勢群體,是需要保護的。然而,這只是普遍的社會現象,並不具有代表性,實際上在生活中,男性也有成為弱勢群體的可能,比如我們常說的「妻管嚴」,其實這也是男性弱勢的一種表現。


  我們社會也一直忽視了對男士群體的保護,比如家暴、強姦之類的,都是傾向於女性群體,保護女性群體的。


  重男輕女一直被人們所詬病,但是,儘管這樣,在部分地區卻存在著「重女輕男」現象,這類男性往往也會成為家暴的重要對象。首先是入贅的男性,男性入贅的話,很難在女方家中有什麼地位。一般在人們的觀念里,會入贅的男性,都是沒什麼本事的,或者存在什麼問題,所以,入贅女婿也特別不受待見,這類的男性群體會遭遇家暴也是常見的。當然,還有就是女方比男方強勢的,女方經濟能力比男方高的,這樣男方話語權不夠,說話也就缺少分量,這類型的男性也很容易會遭遇家暴。


所以,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都需要學會保護自己,對家暴說不。


我們老是說男女平等,男女享有同樣的權利,同時也都有可能受到家暴的可能。為什麼男性被家暴的幾率比較小,我想可能是因為男性在體能上有優勢吧。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我也在街上看過一個男人被一個女人打罵,卻不敢還手的。也可能是身為男人不打女人的底線,而選擇默默忍受。

但是,我覺得無論是男人還是女人,如果你自己的人身受到了傷害和威脅,都要尋求法律保護,也不能一味地忍受,該還擊的時候還是要自我保護。

只是我還是不禁要吐槽一下,就算是一個女性都不會這般忍受家暴,怎麼一個男的會被欺負成這樣呢?一個男人可千萬不能這麼懦弱,太懦弱只會讓恃強凌弱者變本加厲。適當的反抗才能讓別人知道你的底線在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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