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原則是什麼?
03-06
《條例》第4條規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原則。其中,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反映了人民的根本意願。從總體和大局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是關係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是各級政府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體現。傳統危機應對是以被動應急為特徵,而現代應急管理是以主動防範為特徵。
(一)以人為本原則。《條例》在遵循上位法基礎上,充分汲取近幾年國內外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經驗和教訓,增加了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基本原則的重要規定,突出了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保護,是《條例》立法的核心思想和出發點,其基本精神貫穿整個《條例》。如,《條例》第21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體現了對參加應急救援、處置的人員的保障。第31條規定,「預警信息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簡訊、戶外終端顯示設備、警報器、宣傳車、傳單或者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以及偏遠地區的人群,應當採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發布。」體現了對各類人群的關心,務必使其知曉突發事件預警信息,能夠提前預防和應對。第37條規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堅持人員救助優先。制訂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優先考慮受突發事件危害人員的救助,在實施應急處置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受突發事件危害人員的生命安全,並注意保障參與應急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在處置中確定了以人員的救助為先,避免了為減少財產損失而犧牲公民生命情況發生。第41條規定,「被徵用的財產使用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實施徵用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補償」,充分體現了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第46條規定,「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減少。沒有工作單位的,由事發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補貼」,保障了公民參加突發事件處置期間其應享有的權利不被損害。(二)預防為主原則。預防是整個危機管理過程的第一階段。人們在對公共危機進行認真、全面和深刻研究發現,要戰勝危機就必須把應對危機重點轉到事前的主動防範,要在危機爆發前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制度準備、物資準備和技術準備。通過平時採取的預防措施消除危機隱患,避免危機發生。通過樹立全民危機預防意識,建立危機預案,完善應急管理體系為可能發生的危機設置層層「屏障」、建立各種「防火牆」,提高整個社會抵抗危機的「免疫力」。在危機爆發時,能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從容應對,避免危機擴大,防止危機升級和失控,減少危機造成的損失。無數案例也已充分證明,從被動應對向主動防範的轉變是一次成功經驗,大幅度提高了人們的公共應急管理能力。
(三)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原則。在應急法制建設中,我們特彆強調危機預防和應急準備的重要性,堅決貫徹以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方針。《條例》將政府應對突發事件預防準備工作確定為政府法定職責,在必須做到預防為主、準備在先的同時做到預防與應急相結合。這也是政府履行應急管理職能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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