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況是否屬於謀殺?或是否應受到道德譴責?

「謀殺」是一個法律定義,你說法律之外的謀殺,抱歉沒有這個詞。按照道德來判定,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地域,不同群體的道德標準是不同。文革時期亂搞男女關係是要被批的,但是現在提倡戀愛自由,當時的英國還是比較保守的,所以結合時代背景,當時老處女的行為可以被理解,而且被解僱了可以去救濟院之類的地方,自殺就是自己的問題了。至於例二,你想多了。

ps:從宗教意義上講,上帝不保佑自殺者


卧槽你是在說習,順豐快遞到家了,老鄉開門。


不算謀殺,但是講一個國外的例子吧。

有一個小偷去一家人家裡偷東西,結果躲在車庫的時候被關起來了,那家人外出了大概80多天,小偷就一直被關在裡面。那個小偷最後是找到了一包狗糧才勉強活下來的,猜猜結果怎麼樣?事後小偷獲得了巨額賠償。

這是被國內當成奇聞異事的,但是國外的法律確實也有這種弱者為大的考量,具體為什麼是這種判定結果,那種思考邏輯我是沒有搞懂的,大概真的是從小接受的文化不一樣吧。


所以說題主作業寫完了嗎?


這是正當的僱傭關係,僱傭者有權利解約。

如果一個人連正常的決定都要考慮會對別人造成什麼傷害的話,那麼他才會是最受傷的那個人。


自然選擇是很殘忍的,敗者死亡。

人也是自然的一部分,社會也是自然選擇的一種形式,

自己沒有能力養活自己,並不是什麼值得拿出來誇耀的事情啊。

最多只能指責社保不到位。

順帶,我沒記錯的話你說的那個張三歷史上的確出現過。日本那邊叫「天誅」。

其實梁山那群土匪就是這麼乾的。大旗上面四個字認識不?「替天行道」。

至於他們實際上都幹了什麼事情呢……

自己翻書看看吧……或者過去水滸傳 - 話題精華感受一下人生吧……


第二個問題,至少張三要事先得到上帝的授權,才能代表上帝去主持正義


大洋彼岸的蝴蝶是否要為對岸的風暴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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