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況是否屬於謀殺?或是否應受到道德譴責?

情況1:20世紀初、19世紀末,英國思想極為保守的富裕的老處女,因為女傭與外部男性勾搭並懷孕一怒之下,在下雨的夜晚,解僱並驅逐了無依無靠沒有經濟來源的女傭,女傭站在雨中敲玻璃窗懇求原諒自己,老太太沒有動搖。當事人充分了解解僱女傭將令女傭生活非常艱辛。數十天後,女傭被發現自殺,胎兒也死了。(我想在考慮這個問題時應該照顧到當時的道德風氣和21世紀是不同的。)

情況2:與紙牌屋第一季的劇情有些類似。2015年,政客的妻子為了幫丈夫籌錢(實現政治目的),將自己的公司員工裁員三分之二。被裁員的員工中有很多是老弱的婦女,生活拮据,拖家帶口。老員工聲淚俱下懇求女老闆不要解僱他們,女老闆充分了解裁員將另數百個家庭難以維繫,仍然裁員。且就業市場競爭極為激烈。

情況3:軍官的下屬是個帥氣的小夥子,軍官經常邀請他來家裡做客,直到他發現這個小夥子與自己的妻子有染。憤怒的軍官心生一計,表面上裝作沒發現,但利用職務便利,把小夥子送到了前線。不久後小夥子戰死。

提問:

1.請從宗教、道德、法律等等角度解釋一下這些情況是否應受到來自自己良心的道德譴責?是否應受到來自社會的道德譴責?是否屬於謀殺(不是法律意義的謀殺)?最後,是否違法?

2.若這些人應該受到道德譴責,若張三自認為自己可以代替上帝維護法律無法觸及的正義,而擅自懲罰(比如謀殺)了這些人,那麼張三在犯法的同時,是否也一定程度維護了社會正義?

說明一下我個人在提問時沒有立場。只是想聽一下各位的意見。


解僱,裁員,都是很正常的事,跟道德沒有關係。

如果按你的邏輯。你搞不到對象還得要你們領導負責呢。

僱傭關係,是一種交易,出賣勞動力。

當你失去了勞動力,或者僱主不再需要你的勞動力,那麼交易就終止了。只要他不違約,不欠工錢,就無可指責。

至於如何經營自己的生活,那是自己的事。


謝邀。

1.不應譴責,不是謀殺,合法。

2.假設不成立。


人類殺害他人的手段是無窮無盡的。在糖尿病人的飲食中加糖引發併發症。。。。知道某架飛機上埋有炸彈而勸說他人改乘這架飛機。。。。他們都沒有使用什麼明顯的武器,但我們都知道這就是謀殺。

也許,我們可以將謀殺定義為:明知道自己的手段可能會帶來傷害他人乃至致使他人死亡的結果,而有意識的使用這一手段,最終導致他人的死亡。——這也是題主最為強調的地方:老太太充分了解解僱將令女傭的生活非法艱辛;政客的妻子充分了解裁員將使得數百個家庭難以維繫。

從這個謀殺定義看,老太太和政客妻無疑是謀殺。

這個結論當然完全無法讓人接受。

我只能從法律角度解釋一下,為什麼刑法不會認為他們犯下了謀殺罪。

一般而言,行為人創造了一個可能傷害乃至致他人死亡的風險的時候,刑法還需要評價這個風險是否是被容許的。最常見的是到道路交通,有風險的體育表演、開設高危的礦石開採工廠等,這些均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是一般情形下,由於更重要的社會利益存在,這些風險被容許了。即使一個人為了去犯罪而開車,在遵守了交通規則的情況下出了車禍致他人死亡,刑法也不會將他這個車禍評價為殺人——而從我們之前的謀殺定義中是可以得出這個結論的。一名老闆由於憎恨某名從事高危工種的員工,讓他經常去做這些工作,果然出了事故,我們也不會評價這名老闆是謀殺。

「解僱」這種行為,由於一般不會導致僱工自殺,而且對自由經濟很重要,其可能導致僱工自殺的風險被社會所容許了。


如果這個邏輯正確。那麼有一個職業的群體是必遭天譴的。那就是執法者。

如果單純考慮到執法帶來的壞的後果。比如執法有可能會瞬間擊碎成千上萬個家庭。

那執法者是否應該為此背負著道德譴責的包袱?

舉個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件事。

剛參加工作不到半年的一名新警。和我一起偵辦一起販毒案件。

嫌疑人高學歷、高智商。我們先前經過了艱難的工作才掌握了嫌疑人毒品的來源和渠道。

嫌疑人是名牌大學畢業生,也許有很多人不信,說胡謅呢吧你。這是真的,我也無需多言。聽聽他的故事。或許你會理解他。

我們暫且給他起個名字叫風吧。也算是對他的尊重。風的家庭是單親家庭。母親在他很小的時候便去世了。他跟隨父親生活。父親是農民,淳樸善良,不辭辛苦,一把屎一把尿的把風拉扯大。風也是沒有辜負父親的厚望。順利考上了名牌的大學,並找到一份不錯的工作。生活似乎就此走上了康庄大道。可誰都知道,最難琢磨的就是未來的生活,永遠都是造化弄人。風的父親被查處癌症。巨額的醫療費賬單像紙片一樣飛來。剩下的故事發展也就無須我多言了。大家也都能想到。

風被抓了以後。我們問他後悔嗎?他說不後悔,這是自己選擇的。為了父親他什麼都能做得出來。

風的父親一直在醫院治療,醫生也曾一再囑咐風。不能讓他的父親受刺激。

風被抓了。他一再乞求我們能不能不讓他的父親知道,可面對法律。我們只能說不能。

後來跟我一起辦理這起販毒案件的新警找到我,說:「X哥,我。。。。。覺得特別內疚,你說我們抓了他,如果他父親知道,受了刺激,去世了怎麼辦?」

當他問出這個問題,我也懵了,我從沒想過這個問題。覺得這個不應該是我們考慮的。隨即淡淡的笑了一下。

新警臉上隨機顯示出一點按耐不住的憤怒,他說:」你笑什麼啊?你覺得好笑嗎?我覺得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

我轉過臉,看著他,嚴肅的告訴他,」如果這個父親夠堅強,這個父親就不會去世。但是如果我們不抓他,就會有一公斤(抓獲時繳獲一公斤)的毒品流入社會,那又會有多少人受害呢?我們是執法者,法律是我們做事的依據。「


一幫基金經理因為「賣股票罪」進去了

剩下的躲過一劫準備精簡開支

然後因為「裁員罪」進去了

哭暈在廁所


應邀。

聖經觀點「 太22:21 耶穌說,這樣,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

加6:5 因為各人必擔當自己的擔子。」

按照聖經的原則,無論僱主還是僱員都自己向上帝交帳。人不該用自己的良心去評判他人。

僱傭關係是經濟關係,不違反當地相關法規的情況下,按照經濟行為模式處理不違反聖經原則。

供參考。


有能力的人怎麼會餓死自己

反正我是不信.


1. 僱傭者和被僱傭者的權利與義務都在勞動合同里寫出來了,只要你老闆裁你沒有違反法律和合同,就不違法,更算不上謀殺。至於良心譴責什麼的。。老闆很忙的,一般沒空想這些,哪天吃飽了去你家看看你就不錯了。

2.這是個好問題。人類辯論了很久了。問題的關鍵點是張三自認為的正義是否永遠是正確的。現代法律會在評判的時候考慮這些,比如路人在協助追捕歹徒時失手將其重傷甚至致死,結果和殺人截然不通(可能不大對,畢竟不是學這塊的)。但這並不代表現代社會鼓勵這種自己伸張正義的行為,這也是為什麼社會需要一套健全的法律體系去約束個人的原因。因為個人這種東西太情緒化了,塔利班ISIS還覺得自己做的是對的呢,有用嗎?社會需要正義,但絕不是任何一個個人認為的正義,正義與否應該是由整個社會決定的。

順便提一句,這種個人決定的時代不是沒有。往回想想不就是皇帝嗎?但是,有卵用嗎?


法律首先追求的是秩序。

下一步是,追求誰需要的何種秩序。

馬克思主義者回答:法律建立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的秩序。

如果法律首要追求正義;

那麼,

為什麼殺人者死,而法律普遍規定死刑呢?

邏輯上不能自洽。

法律規定殺人者死,

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

如果不是這樣,法律不會禁止同態復仇,甲殺死乙,乙直系親屬復仇殺死甲,不是很符合人類正義么,法律為什麼禁止呢,就是因為法律需要秩序,不希望這種復仇等行為衝擊社會秩序。


第一次看到這麼聖母的題主


第一個例子是克里斯蒂的《無人生還》~~

顯然不是謀殺。

第一個例子只能說明當時英國社會保障制度沒有到位,在遵守法律和契約的基礎上解除僱傭關係而造成的不幸顯然不是僱傭者的責任。第二個例子是否違法則有待商榷。

在中國不一定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案例二發生在中國的話,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們憲法第一條並不完全只是說著玩玩而已。雖然實際情況可能不是特別樂觀。

至於是否要受到道德譴責則要看你的道德標準。我個人是堅持只要遵守法律並遵守契約的裁員都不應當受到任何譴責。能幹,干。不能幹,滾。不能因為你困難我就不能開除你了。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賺錢才是最重要的事情。至於裁員可能造成的不幸和可能引起的社會動蕩,企業能注意到這一點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體現,可以嘉獎可以鼓勵。但對此不管不顧也不能因此就要受到處罰。給失業人群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是政府的社會職能和政治職能。政府收稅就是為了這個,企業可沒有為此收你錢。


這種事兒怎麼可能是謀殺。

比方說你走在一條挺偏僻的路上,看到一個小孩掉進一個一米深的水池裡快要淹死了。你知道你能救他,而且自己不可能會受傷,也知道這裡很少有人來,你不救很可能就不會有人救了。但你一想,啊,今天穿了新衣服,不想跳下去呢,算啦還是走吧。

然後你就走了。小孩淹死。

這是謀殺嗎?不是。

這違法嗎?不違法。

你要受罰嗎?不要。(除非你是這小孩的監護人,父母之類的)

原因很簡單,你不必對這個小孩負責。同理,在合同結束之後,老闆就不必再對前僱員負責了。對方該幹什麼幹什麼,是死是活與他無關。

聽起來很冷酷,但這就是規則。

至於需不需要受到道德譴責,這取決於觀者的道德標準,這就不能一概而論了。


我幫你是情分,不幫你是本分。既然是契約關係,只要雙方沒有違法契約那就沒什麼好指責的。至於題主覺得解除契約會使某些人陷入絕境是不道德的,個人認為這應該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沒必要綁架僱傭者。


請參考小說《死亡通知書》,已完結。

科科(≧?≦)


張三是鍵盤俠,鑒定完畢。

解除僱傭關係在道德上也無可指責。你要覺得他可憐,你給他錢或者幫他。從未有哪一個地方的道德要求對僱工終身負責的,那本身就不道德。


所以張三沒能活到93歲


分頁阅读: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