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個人出售坦克等大型武器是否合法?

西南政法大學網路教育學院法學教師,百度知道法律行業資深行家,中國註冊志願者 ,國家心理諮詢師 ,西南政法大學優秀畢業研究生。(QQ:2932948593)

謝邀,時至今日我才發現這裡居然還有一個問題等著我回答,之前不曉得「派」也有如此功能。導致耽擱的時間有點久。

在我國個人出售大型武器是否合法,籠統的來說在我國個人出售武器以及機構向個人出售武器大多都不符合法,遑論大型武器。我們國家的武器,原則上都是向境外出售的,但境內不同軍區或者軍種又或者不同兵工集團之間的武器存在流轉也有未可知,只是個人肯定是不具有合法的武器銷售權的。

然而話又說回來,「武器」這個概念實在是太寬泛了,根據最通常的理解,武器即用於攻擊的工具,如此當菜刀被用來砍人的時候亦屬於武器,而在我國個人是可以出售菜刀的。所以我們在這裡還是以坦克為例,聊一聊在我國出售大型武器不合法的依據。

另外還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我們這裡說的類似坦克等大型武器是可以正常發揮其作為生產時設定的功能的,就拿坦克而言,它是可以正常投入戰鬥中使用,發揮巨大殺傷力的。而不是指那種從部隊退役以後被拆除了火控系統以及各種可以發揮原設定作用的裝置,只剩下一副空炮架子的。

閑言少敘,書歸正傳。我們先來看看我國刑法典中的幾個法條。

我國刑法第125條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看完這條以後,我們再順便瞅瞅該法第130條。該法第130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發現什麼了沒?在我國非法買賣槍支彈藥乃至管制刀具是犯罪行為,而根據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章條例個人買賣上述物品就是屬於非法,也就是屬於犯罪。而這些犯罪被規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意圖很明顯,這些武器(工具)具有一定的殺傷力,如果不禁止流通那麼將對公共安全產生嚴重威脅和破壞。

相比之下,以坦克為例的以至於洲際導彈、核潛艇之類的大型武器的殺傷力何止千倍於此,如果在國內自由流通,那威脅的不僅僅是公共安全,完全可以威脅地球安全。因此,根據「舉輕以明重」的原理,個人出售坦克等大型武器顯屬違法,乃至屬於犯罪。

有人會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刑法不是有罪刑法定的原則嗎,刑法典中規定了非法出售槍支彈藥以及管制刀具屬於犯罪,但並沒有規定非法出售坦克導彈屬於犯罪(根據我對刑法典有限的了解應該是沒有這樣的規定,可如果有那就是我孤陋寡聞學藝不精,大家也別見笑)。之所以這樣,我猜是因為立法者立法的時候根本就沒想到會有人問這個問題,因為在我國個人是不可能有途徑獲得上述大型武器的。因此,寫不寫進刑法典並無實質區別。

個人從國內沒有途徑獲得上述大型武器,從國外呢,如果從國外引進國內銷售呢。關於這一途徑也是行不通的,因為從國外進口相關物品或者設備是需要報關並交納稅費的,海關沒那麼大的膽子讓你把大型武器帶入國內的,這必然也是海關那一大堆法律或者規章條例所禁止的。正規途徑進不來,走私呢。如果選擇走私,來讓我們再看一個刑法典中的條文:

我國刑法第151條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看到沒?在這個環節,就可以享受一個「無期徒刑」的待遇。如果僥倖入關,繼而死性不改繼續銷售,那麼買賣走私物品也屬犯罪行為。

最後一種可能,萬一這個坦克是國內軍工廠或者其他單位非法贈予、售於個人又或者是個人自己造的,個人又銷售的呢?對於前者,由於是非法獲得,可能涉嫌於非法銷售、贈予方構成某種共同犯罪,對於後者個人製造坦克等大型武器,毋庸置疑個人應該是沒有實力造出來像軍方擁有的那種具有大規模殺傷力的坦克的,比如99式主戰坦克,個人最多也就是製造出來一個如前文所言的「炮架子」,無傷大雅。

然後即使造成真的坦克,或者銷售他方贈予(銷售)的坦克,在刑法典上依然是可以找到歸罪的依據的,接下來我們來看本文最後一個法條:

我國刑法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而對於個人出售坦克等大型武器的行為,以該條第一款定性應無障礙,即使第一款無法適用,第四款適用起來也是妥妥的。別忘了,那個內蒙古的農民王力軍,他只是簡簡單單的買賣玉米,一審即被以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了,當時適用的就是該條第四款。



親!這個坦克屬於大型武器裝備,它的殺傷力應該已經危機到了國家安全,你說這否合法?再說了個涉及人私自出售軍火(槍支彈藥)都是被國家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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