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能設立一種把罪犯通過注射而導致終身癱瘓的刑罰?

本人是法盲,所以問的問題很蠢,請不要噴。

我是突然想到,因為在很多國家廢死之後,感覺這是一個大潮流,我也很支持我們國家廢死。

但是感覺在我國判無期之後,好像罪犯可以不斷通過良好表現以及種種其他手段換取減刑(我甚至懷疑有些減刑不是通過正當途徑換取的)

那麼有沒有可能有一種刑罰會使得罪大惡極的罪犯會癱瘓之類的,雖然免死但能給予極大的懲罰?如果不能存在,麻煩詳細的介紹一下原因?


因為完全沒有必要。

首先從手段上來說,要做到讓一個人全身癱瘓很容易,外科醫生一個小手術就行了。

可是然後呢?把罪犯放在哪?扔回給家屬?那到底懲罰的是罪犯還是他的家屬呢?古話說,久病床前無孝子。照顧一個全身癱瘓的親人是很痛苦的。

更何況,假如罪犯沒有家屬或者家屬不願照顧的話呢?把全身癱瘓的罪犯放在一個集中營里,由國家統一養著?太費錢了吧。還不如組織他們去進行體力勞動,創造一些社會價值。

其次,從刑罰的目的來說,除了懲罰罪犯,更大的作用是警示社會,讓更多的人明白犯罪的成本。

假如題主的目的是想讓那些罪大惡極的罪犯本人受到更嚴厲的懲罰,其實比讓他全身癱瘓還可怕的懲罰多了去了。比如把他關在一個完全沒有光也沒有聲音的小黑屋裡,不到一個星期,這個人會被活活逼瘋。但是這樣都太不人道了,而且對社會上的人的震撼力,也不如死刑。


癱瘓了,誰養活?

照顧一個全身癱瘓的人,需要兩個護工,需要最少一個人掙錢養活他,加上各種醫療費用,遠遠超過好幾個大學生生活費。

成本太高了!


國家為了省錢 不會這麼乾的


俾斯麥說過這樣一句話:「世界上有兩種事物,愛好者不必知曉其生產過程,一者是香腸,一者是法律。」

首先,人道主義的內涵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況且,我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主流價值觀是唯物主義,本來就不接受任何普世價值,因此,從深層次哲學考慮,其實我國立法者在死刑立法問題上是不需要考慮西方那一套的「人道主義」的。

其次,為何說法律的生產過程不得為外人所知。在立法的政治層面,本就是多方利益互相博弈平衡的結果,不完全考慮,甚至不主要考慮的是正義、平等、自由等形而上的哲學理念,今天這個形勢,馬克思主義都不怎麼考慮。只要結果看得過去,所立法律可以正常使用,我國的法學專家自然可以解釋得過去,畢竟文科就是一個沒有標準答案的學科。舉一個廣為人知的例子: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後,我國的奶產品標準不升反降,其中就有多方面因素導致這一結果,利益關係極其複雜,但官方聲明總歸是大言不慚的。

接下來,我隨便說說當代法學界廢除死刑的一些緣由,僅供參考。廢除死刑最重要的理由是出於人道主義理由,正如我前文所說,人道主義本就模糊不清,對於日常鼓吹這一概念的西方學界來說,其生命至上的理念,更多出於一種自由主義兼宗教情懷的唯心觀點,你愛信不信,畢竟還有「捨生取義」的觀點呢。此外,廢除死刑也避免了因為冤假錯案而引起的不可挽回的後果,留著一條命,總歸給可能蒙冤的人一個洗罪的機會,現階段沒有哪個國家的司法系統能保證沒有錯案的。

以上兩點是廢除死刑主要的理由,確實是非常有道理。但這些個道理在實踐中也須適應。倘使世上真有所謂不變之真理、普世之道德,那古代社會(東西方)普遍的嚴刑峻法,就一定是錯的嗎?並非如此,以今日之法律,直接套用到古代的社會,勢必造成天下大亂,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上古五刑,墨、劓、刖、宮、大辟,無一不是肉刑、生命刑,最輕的也是刺字,這並不是說古人野蠻殘忍,而是以當時的生產力,根本建立不起一個監獄,所以最輕的刑罰也是刺字使他人可以注意到此人是犯人。舉這個例子,主要是說明法律與時代的適應性,法律首先要解決當前面臨的社會問題。

接下來,我試著解釋一下死刑和使癱瘓的問題。

正如前文所說,死刑的存廢要以當前我國的實際狀況為前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右翼思潮盛行於世,廢除死刑的呼聲巨大,主要還是那幫「資產階級自由派」的法學家在呼喊,事實上未成氣候。從利益上考量,一個十三億人口的大國,其司法成本是十分巨大的,我們沒條件、不可能,也沒有建立起西方那種完備的司法體系,沒有精力也沒有資源在一個一個案子上耗費太多力量,也沒有成本修那麼多監獄,因此,死刑,作為最具威懾力和最省成本的刑罰,自然有其保留的意義,暫時應該還會保留下去。

而題主所設想的所謂癱瘓刑,其既不符合人道主義(廢除身體刑乃是國際趨勢),同時還會製造更多成本(高於所有種類刑罰的成本),現階段是不可能被立法者採納的。


懷疑減刑有問題那就應該考慮如何使減刑更規範化啊。。。這是什麼操作。。。


這個問題並不「法盲」,事實上肉刑存續了很長一段時間。奴隸制「五刑」,「墨、劓、剕、宮、大辟」,幾乎全都是肉刑,「刑罰三千,大辟五百」,死刑的執行方式也是很痛苦的。而肉刑存在的意義在於,讓受刑人感受到身體的痛苦和精神的折磨,以此來實現法律的工具性價值以及立法者,也就是國家的權威。即便革新到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也有相當程度的肉刑成分,《明大誥》中的「剝皮實草」,始於五代的凌遲,「凌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都是以肉體折磨作為主要特徵的。

但是在近代社會,或者說人類從蒙昧進入文明的時代,肉刑為什麼不可能再存在下去了呢?大概會有這麼一些因素。

首先,法律的性質產生了變化。美國法學家潘恩曾說過一句經典的話,「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的,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法律所確立的規則從「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專制工具,轉變成了「在民法慈母般的眼光中,每個人都是一個國家」。立法民主化、主權國民化的法律制度,更多地傾向於保障國民權利,刑法也體現出「不僅是犯罪人的大憲章,也是行為人的大憲章」的特徵。刑法成為了權利保障法,拋卻了懲罰工具的面目,罪刑法定原則成為了刑法的「元敘事」和立法基礎。既然權利保障成為了法律的主要性質,那麼以肉體折磨作為特徵的肉刑自然沒有了存在的正當性價值。

其次,懲罰的認知產生了變化。在刑事古典學派的認知當中,犯罪是行為人自由意志的選擇,因此懲罰是為了實現一般預防而存在的,也就是說,懲罰需要產生遏制潛在的犯罪人選擇犯罪的意志或者動機,因此懲罰應當是犯罪行為的「報應」,而且儘可能要實現與犯罪行為「等值」的報應,讓他從功利的角度考慮認識到犯罪是「不值當」的,康德主張等量報應——他打瞎了你的左眼,那麼你也應該打瞎他的左眼。然而這些認知在實踐中卻沒有得到相應的驗證,在刑事社會學派的觀點當中,犯罪很可能是因為犯罪人自由意志之外的因素導致的,譬如生活環境、受教育程度乃至於生理遺傳,因此有些犯罪很可能是「被決定」的,既然犯罪的產生原因很多,那麼苛責犯罪人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雨果筆下的冉阿讓,因為盜竊一個麵包而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後來因為越獄被加刑到十九年,然而這麼重的刑罰也沒有預防冉阿讓假釋出獄的第一天又去盜竊了神父的銀器。所以懲罰不應當建立在遏制潛在犯罪人的基礎上,「人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懲罰應當以預防犯罪人在接受懲罰之後不再繼續犯罪以及讓犯罪人回歸社會作為主要目的,在這一理念之下,刑罰自然會拋棄重刑主義的思想。

其三,出於社會經濟的考慮。既然法律的性質和懲罰的屬性都產生了變化,那麼人道主義思想就成為貫穿法律的原則。而人道之外,很可能還包涵了社會經濟的因素。施以肉刑而導致的殘疾或者病痛,可能會給司法、醫療、福利體系帶來極大的負擔,如果刑罰的內容就是致人癱瘓,那麼癱瘓之後就是行刑完畢,此時犯罪人就是社會中的正常人,他的衣食住行可能會因為行刑導致無法自理,在這一情形下,只有社會優撫體系能夠對他負責,否則就是變相判處了行為人死刑,這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然而如果社會優撫體系對行為人負責,那麼就會帶來經濟或者效率上的壓力,顯然,社會中有很多自然致殘的,譬如因為事故或者生理的原因,這些殘疾人也和行刑後的犯罪人享受同樣的社會福利,那刑罰本身的意義可能也會打折。

基於以上的原因,不太可能存在著致人癱瘓的刑罰,當然了讓犯罪人承受痛苦是刑罰的重要目的,人類在社會進化的過程中一直在尋找一種「通行」的痛苦,從肉體上的痛苦到自由乃至生命,從連帶親屬受罰(連坐、族誅)到個體責任,最終形成了較為統一的認知,現在的人類社會,大多都是通過財產、自由、生命、政治活動權利作為懲罰所帶來的痛苦表徵的。然而這並不妨礙我們在法律制度的縫隙中找到肉刑的遺產——對性犯罪人實施的化學閹割,某些國家保留的鞭刑,有某些宗教信仰的國家規定的石刑等等——我們總是希望找到懲罰的要義,以此讓犯罪人承受痛苦並且預防犯罪,然而我們也一直沒有成功過。


這跟法律倒是沒太大關係,你把他弄癱瘓了,誰照顧他,死刑無期有期本身都是刑罰,剝奪限制罪犯的權利,所以你說的措施理論上也可以成為刑罰,只不過一下子弄出那麼多植物人太費人力去照顧了

現在弄的無期徒刑不得減刑不就好多了,雖然他們也得要人看著,但至少他們自己還能上廁所啥的。。。


先回答問題,是不可能有讓罪犯全身癱瘓的刑罰的。

1.如果犯人癱瘓了,沒有人願意養著一個身負罵名的人,更何況還不能自理。

2.如果讓國家去養就會浪費司法資源,在我國司法資源這麼稀缺的現狀下國家不會出錢去養一個對社會沒有價值的人。

但是是有讓犯人免死收到極大懲罰的刑罰的

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這種刑罰目前只適用貪污受賄,還有他也是死刑的一種。至於會不會代替生命刑也值得商榷。


1.「人道主義」這樣做對於被執行人是非常痛苦的。一輩子的康復等等的費用不是一個小數目。

2.翻案怎麼辦?目前來說癱瘓是不可逆的,所以如果有的案子翻案成功了那麼要怎麼處理呢?


你這是要搞株連啊。


其一,我覺得題主有觀點提出來讓大家討論,是一件很好的事。有些答主語氣太強硬,看了之後讓人很難受。

其二,為何癱瘓類刑罰不被採用,一是並不人道,二是成本高。其他答主答的很詳細,我認真看了一遍之後覺得學到了很多。

其三,廢死這事我是反對的,至少目前的國情,我堅決抵制廢除死刑。(原諒我偏題。)

首先我想說,在監獄的環境里待上二三十年再放出來,並不是像很多人想的那樣「便宜了他」。【可觀看影片《肖申克的救贖》】

在日新月異的今天,兩年就足夠讓一個人和社會脫節。而一個犯人,二三十年後五六十歲,既沒有體力,又沒有能力,他的家庭,他本人,都要承擔著巨大的生存壓力。

而終身監禁,其實國家也要負擔很大的經濟壓力,畢竟65歲以上的老人不用進行勞動改造(記憶里是這個歲數,如有錯誤請指出。)而且犯人在監獄裡的醫療費用需要國家承擔,並且在監獄良好的作息規律下,犯人甚至會更加長壽。

以上是一些大白話,有很多是看到知乎上一些大牛提到的觀點。覺得很對,所以分享給題主。

淺薄之言,不喜勿噴。


答:因為國家沒那麼多錢


出於人道主義,在全世界範圍內掀起了廢除死刑的熱潮。你要知道,不僅死刑是反人道主義的,把人弄癱瘓也是反人道主義的。並且反對死刑的一個理由就是:如果一槍沒打死,或者一針沒弄死,反而把人搞得半死不活的可咋辦?是再補一槍(針),還是隨他去?

不排除現實生活中有你說的那種通過不可言明的手段拿到減刑機會的重刑犯,但是絕大多數的減刑是公開公正合理合法的。但也有這樣一種可能:有的重刑犯是被冤枉的,你給人整癱瘓了?昭雪之後,恐怕走起國家賠償程序來要比冤死賠的更多,而且社會反響更惡劣。

刑罰永遠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種社會矯正的手段,我們從始至終都是希望犯罪人能改過自新,重新上社會做人的。因此當他們真的反省過,改正過,並且已經為自己的罪行付出相應的代價時,我們有什麼理由禁止他們重返社會呢?可要是簡單粗暴把人弄癱瘓了,那能不能在牢里活到出獄都是個問題,更別說出獄之後的生路了。


癱瘓了你去養那些罪犯?

你去喂飯擦尿?

你不去就要政府出勞動力

真是沒有腦子。


因為很費資源

對於國家運行來說

最怕這種一點用都沒有的人了吧

至於他是不是罪大惡極

跟國家其實並沒有什麼關係

可能只是為了維護穩定

象徵性的懲罰一下吧


我把這個問題念給小家中長者聽,他說:你伺候他啊?

我覺得hin有道理。


終身癱瘓病人甲迫於無法自理等生活壓力傳播犯罪方法,情節及其嚴重被判處終身癱瘓。


全身癱瘓的人,至少需要一年十萬的護理費用和兩個勞動力照顧,以保證其生命權。那麼這個費用你出還是這個人力成本你出?別給我說國家出,納稅人和人民代表大會不會同意。


然後呢,你負責養著ta?


然後誰來養?這是比死刑更不人道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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