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憲政民主簡史(13):憲章運動與第二、三次議會改革

憲章運動與第二、三次議會改革(1832-1900)

無產階級在1832年議會改革運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雖然自身並沒有在這次改革中獲得政治權力,但無產階級在運動中鍛煉了組織能力,提高了政治覺悟。

就在1832年議會改革的兩年之後,無產階級成立了全國工會大同盟,1836年經濟危機促使無產階級爭取自身政治權力的願望進一步增強,他們提出了「普選權的問題是飯碗的問題」的口號。

1836年6月「倫敦工人協會「成立。次年6月,協會提出以爭取普選權為中心的六點要求,並於1838年5月以法案形式向社會公布,被稱為《人民憲章》,得到廣大工人和小資產階級的支持。廣大工人和小資產階級開始了為爭取憲章實現的鬥爭運動。

1839年7月12日,國會否決了《人民憲章》,伯明翰工人舉行起義,各地群眾舉行罷工和示威聲援。政府派軍隊鎮壓了起義。

1840年7月,憲章派在曼徹斯特召開代表大會,成立了全國性的統一組織——「全國憲章派協會」,會員多達4萬人之多。1842年,憲章派提出更為激進的第二次請願書,除了堅持《人民憲章》的六點要求外,還提出了取消資本家對土地和資本獨佔的要求。330萬人(約佔英國成年男子的一半)表示支持。但是,國會依然否決。8月9日,曼徹斯特工人首先宣布總罷工,罷工浪潮很快波及全國,但又被政府鎮壓。1848年,全國憲章派協會又提出第三次請願書,表示支持者達500多萬人。但依然被鎮壓。

無產階級並沒有氣餒,在持續不斷的鬥爭下,議會逐漸開始讓步,1858年議會廢除了議員財產資格限制,1867年議會通過了第二次改革法案。法案規定:重新調整選區,取消46個「衰敗選區」的議會席位,空出的52個議席分給曼徹斯特、伯明翰等新興工業城市;進一步降低了選舉資格限制,擴大了選民範圍,在城市中凡繳納貧困救濟金的房主和年繳納十鎊以上房租和居住期不少於一年的房客享有選舉權;鄉村居民凡每年有五鎊以上收入的土地所有者和年付12鎊地租的佃戶均享有選舉權。這次改革,使選舉人數由135萬增加到250萬。一部分工人獲得了選舉權。使土地貴族基本喪失了在下院的優勢。

1872年議會通過了《秘密投票法案》,廢止公開投票制,實行秘密投票制。

1883年議會頒布了《取締選舉舞弊和非法行為令》,規定了選舉費用的限額和對選舉舞弊的刑罰,進一步消除了英國議會制度中的積弊和腐敗之風。

次年議會頒布《人民代表製法》開啟了第三次議會改革,《人民代表製法》再次擴大公民權,把1867年曾授予自治市的公民權擴大到郡的工人(房客及其家庭);重新規定選民的財產資格,無論是在郡和自治市,每年只要有10英鎊價值的任何土地或住房的人即有選舉權;建立一種新的內部服務資格,主要是給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農業工人的選舉權。《人民代表製法》的頒布統一了全國城市和農村的選民資格標準,使農村工人有了選舉權。

1885年又頒布了《重新分配議席法》,取消人口不足1.5萬人的城鎮在下院中的席位,而把這樣的城市分別併入所屬各郡;人口在1.5到5萬的城鎮只保留一個席位。空出來的席位分配給英格蘭64個、威爾士4個和部分新興城市;除了22個城市外,其他各城市和各郡一律實行單一代表選區制,大體上每5.4萬人選出一個代表,從而接近於平等代表制原則。

1885年的《重新分配議席法》改革了選區的代表配額,增加了下院人數,為全面實現普選和以後的議會改革掃清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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