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是犯罪嫌疑人,已經確定實施了犯罪,為什麼還是嫌疑人?
03-06
已經確定?誰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哪怕是你親眼目睹了他的行為。
「犯罪嫌疑人」從某種角度來看也是一種「政治正確」的表現而已,詳細參見朱蘇力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確》
題主提問的時候,關鍵詞是【確定】
誰有權作出這樣的【確定】呢?只有有權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什麼時候才是真正【確定】呢?判決文書生效以後……在偵察、起訴過程的嫌疑人,最終還是有可能被判決無罪的。
另外,有點詭譎和滑稽的是,如果一個人進法院即將進行刑事判決,法官劈頭一句:犯罪人XX……那判決還搞毛啊……當然,這就涉及了所謂【有罪推定】了……審查起訴之前叫犯罪嫌疑人,從檢察院製作起訴書時就改為被告,當法院宣布判決後就是罪犯了
沒有確定哦。說點簡單明了的,去看法院門口公告欄,審判前都叫犯罪嫌疑人。死刑審判行刑後就改口了,具體叫什麼忘了,但是表意中沒了嫌疑的意思。審判前有證據,但是證據不一定被法院認可,所以只能作為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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