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贈與房產也需要像普通人一樣辦理過戶手續嗎?沒過戶可以撤銷贈與嗎?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後雙方感情破裂起訴離婚,贈與房產的一方翻悔主張撤銷贈與,另一方主張繼續履行贈與合同,請求法院判令贈與房產一方辦理過戶手續。對此問題應當如何處理呢?

經反覆研究論證後,我們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即分別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並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於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對贈與問題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如:「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領域的協議常常涉及財產權屬的條款,對於此類協議的訂立、生效、撤銷、變更等並不排斥合同法的適用。

在實際生活中,贈與往往發生在具有親密關係或者血緣關係的人之間,合同法對贈與問題的規定並沒有指明夫妻關係除外。一方贈與另一方不動產,在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是完全可以撤銷的,這與婚姻法的規定並不矛盾。我國採取的是不動產法定登記制度,無論基於何種原因發生的權屬變動均需經登記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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