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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要保護未成年人,這是未分級電影的開始分級前兆嗎?

2016年8月29日,《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相對一審稿,二審稿新增電影從業人員應德藝雙馨,製造虛假交易誤導觀眾最高罰50萬元,不得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取消《電影攝製許可證》等內容,可能引未成年人不適應的提示也被列入。

建立影視分級制度,社會呼籲已久,確切而明晰的影視分級制度,將觀影收視提示義務「數字化」,直觀簡便,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電影產業促進法》顧名思義,立法更大的意義在於扶持、鼓勵、保護電影產業的發展,但是扶持與鼓勵電影產業發展的前提與基礎,仍然是電影作為文化產品本身的健康與規範,保護公民基本文化權益不可或缺,草案中寫入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本義也是基於此。

而如今既然電影必須進行專家評審,保護未成年人以及特殊人群觀影的適宜度也可以納入評審的內容,並在實務中對影片提出觀映提示的意見,那麼就已經在事實上建立了電影分級標準和分級提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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