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什麼廢除死刑?

以下列明死刑應被廢止的十大原因。

10.道德偽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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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不道德的、偽善的

已故的偉大印度領袖聖雄甘地(Mahatma Gandhi)曾說過:「以暴制暴只會兩敗俱傷。」毫無疑問,當處死刑的犯罪(如謀殺)著實應遭譴責。但如若我們同意取人性命最是令人髮指,那如何能將死刑合法化?要知道以死刑懲處惡犯與暴力取人性命如出一轍,同樣應被強烈譴責。正因如此,支持死刑無異於道德偽善。

另外,目前監獄量刑仍存在源自種族及社會經濟條件的歧視現象。比起那些家境優渥、事業卓絕的囚徒來說,條件較差的囚犯更易被處死刑。布萊恩·史蒂文森(Bryan A. Stevenson)——公正司法倡議委員會2(Equal Justice Initiative,簡稱EJI)的創始人及執行理事,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2014年10月在《每日秀》(The Daily Show with Jon Stewart)節目中,討論了道德與美國刑事司法體系的矛盾之處。史蒂文森指出目前美國的司法體系對身價不凡但罪大惡極的罪犯寬容以待,對身無分文卻無罪可訴的人卻分外嚴格。

正因如此,為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廢除死刑合法性很是關鍵。考慮到身無分文卻無罪可訴的良民比起身價不凡但罪大惡極的罪犯更易被處死刑,憑良心講,我們也不應支持死刑。

9.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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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酷刑,應被廢止

知曉中情局(CIA)審訊9.11事件4 恐怖組織犯罪嫌疑人的刑訊細節後,美國人震驚了!中情局所用刑訊方法包括:

直腸灌註:一種古老而高風險的醫療流程,先於靜脈注射;即注入灌腸劑以實現直腸給葯(直腸給葯是指通過肛門將藥物送入腸管,通過直腸粘膜的迅速吸收進入大循環 ,發揮藥效以治療全身或局部疾病的給藥方法)。

槍、鑽(威脅):槍頂疑犯頭部、使用鑽頭來威脅嫌疑人(若不認罪,則處死)。

水刑:一種使犯人以為自己快被溺斃的刑訊方式,犯人被綁成腳比頭高的姿勢,臉部被毛巾蓋住,然後把水倒在犯人臉上。

鏈縛(捆綁):很多嫌疑人在被囚於拘留所(稱為「鈷」)期間被鐵索捆綁;美國國家公共電台(NPR)曾報道某犯罪嫌疑人在囚禁期間因體溫過低而死。

裸露:嫌疑人易受到羞辱,帶著手銬腳鐐被剝光衣服。

這些刑訊方法大多並不致死,倘若將這些方法用於審訊恐怖嫌疑分子就足以駭人聽聞的話,我們怎能接受(普通)犯罪嫌疑人被處死刑(畢竟死刑比上述刑罰嚴重得多,而普通罪犯遠沒恐怖分子罪名嚴重)?

而且,死刑被證明違背憲法。美國憲法第八次修正案指明:酷刑應被禁止。如果上述刑訊方法被指為「酷刑」,那麼死刑則更為不合情理、有背人道。

8.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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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廢除死刑,因為沒有證據顯示死刑會降低犯罪率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死刑的存在有利於犯罪率的下降。相反,北卡羅來納州聯盟的數據顯示,當用另一種手段代替死刑的時候,北卡羅來納州的犯罪率反而下降。並且聯盟也指出在酗酒或者毒品的影響下,又或者在深受一些心理疾病的干擾的情況下,大多數徘徊於死亡邊緣的人會因為這些因素而產生犯罪慾望。而這些人由於無法面對自己的行為即將帶來的後果,反而會做出極其不理智的決定。

2014年,皮尤研究中心(美國的一間獨立性民調機構,總部設於華盛頓特區)一項調查顯示大眾對於死刑的態度持否定的觀點,並且國家相關機構也減少使用死刑。而這個現象與美國整個國家的暴力犯罪率下降剛好是成正比的。並且許多研究發現執行死刑並不能減少暴力犯罪行為,與之相反,沒有死刑的國家或州的犯罪率相對較低。

7.沉冤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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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讓囚犯再無沉冤得雪的機會

歌手艾拉妮絲·莫莉賽特(Alanis Morissette)在 1995年的主打歌《諷刺》里唱道:「……就像是遲了兩分鐘的死刑赦免。」很顯然,莫莉賽特並不懂何為「諷刺」,因為她花了近四分鐘的時間描述那些不幸的事情或者無關痛癢的糟糕事情。不過她的歌詞還是提醒了我們,如果不廢除死刑,所造成的後果將不堪設想。

如果一個囚犯被判處死後又被證明是無罪的,該怎麼辦?又或者一個囚犯被注射了安樂死的藥品之後突然又查出他是無罪,又該怎麼辦?

這種假設數不勝數。一篇在《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上發表、題為《因誤判而被處以死刑的受害人的概率》的文章表明,在美國,被判處死刑的囚犯中,有超過4%的人是無辜的。寫這篇文章的調研團隊稱,從1973年到2004年,共有7482起犯罪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而在這些人中,有1.6%的人最後被無罪釋放,而有4.1%的人是已經被免罪。

推翻定罪至少需要幾十年的光景。但是也有一些文件案例顯示有一些罪犯在入獄幾年後又被無罪釋放。所以為了防止有誤判的事情發生,還是要用另一種方式來代替死刑進行懲罰。

6.高昂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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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廢除死刑就是浪費錢財

相對於終身監禁、重審以及專家證人而言,死刑的花費更高。《薩克拉門托蜜蜂日報》(The Sacramento Bee)的一份花銷研究表明,如果加尼福尼亞徹底廢除死刑,每年就會節省九千萬美元。

2013年9月一份全美為死刑繳納稅款報告,以提綱的方式給出了一個驚人的數據。

來自美國科羅拉多州,博爾德鎮(Boulder County,Colorado)的斯坦·加奈(D.A. Stan Garnett)指出:控方通過陪審團對死刑進行申訴的花費超過一百萬美元…我的預算是460萬美元,而這筆錢可為1900起重罪案件進行申訴。

無論該年當地是否執行死刑,這些審判的花費都由美國的納稅人承擔。我們可以通過這份報告了解到:「……大多數死刑費用只是用於一小部分司法轄區,而這些花費卻全由美國大眾承擔,他們中很多人生活的地區甚至沒有死刑……」。

一項數據表明,平均每例死刑的花費是300百萬美元。

1973年到2011年的支出統計顯示,美國的納稅人為8300起死刑案件繳納了近25億美元。

即使美國大眾並不強制執行死刑,但所有的美國納稅人要為少數人的審判承擔費用。與之相比,終身監禁花費的明顯較少。

5.種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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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會對少數民族造成更大傷害

在死刑案件中,種族歧視與不公正的情況比比皆是。受被告種族的影響,很多有罪判決最終變成死刑。美國黑人受種族歧視的傷害最大。據全國有色人種協會(譯註:NAACP –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是一個由美國白人和黑人組成的旨在促進黑人民權的全國性組織)所述,2001年到2006年間安排的死刑處決中有50%是非裔美國人,即使他們只佔美國總人口的13%。2012年1月,《衛報》(譯註:The Guardian,是英國的全國性綜合內容日報)的大衛·拉維(David A. Love)質疑種族歧視和死刑,他指出,大多數執行死刑的地區都曾經是南部邦聯的一部分。時過境遷,相對於北部,美國南部的種族爭端這個歷史遺留問題依然非常嚴重。該問題的解決不容忽視。

還有資料表明,大部分的死刑犯都是非裔美國人或其他少數民族的罪犯。並且,相比起謀害非裔或拉美裔美國人,殺害白人的罪犯更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許多研究都顯示死刑判決中存在種族歧視,國際聯盟在呼籲廢除死刑時也提到這點。

以上事例顯示了我們的司法體系尚存在許多漏洞。我們需要不斷完善法律體制,並收集更多的資料來證實廢除死刑的必要性。

4.社會經濟地位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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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會帶來對社會經濟地位的歧視

死刑不僅會使種族歧視愈演愈烈,還會導致對社會經濟地位的歧視。還記得對辛普森(O.J.Simpson)的審判嗎?那羅伯特.布雷克(Robert blake)呢?這兩個赫赫有名的人都被指控犯有謀殺罪和審判。但這兩人又被宣布是「無罪的」。他們有什麼共同點呢?答案是他們都極其富有。

一個收入豐厚的人在面臨審判時可以請最優秀的刑事辯護團隊,而社會經濟地位低的人則不能。最終裁決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辯護團隊的能力,而且聘請一個好律師的費用相當於應對起訴全部的花費。這一事實再次聚焦於美國司法體系的缺陷:無辜的人被起訴,而有罪的人被釋放。美聯社的鮑勃.厄格羅(Bob Egelko)在1994年據此指出:「死刑與有錢人無關」。許多法律從業人員和資深學者想不出哪個「有錢人」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執行。

一個處於資金來源匱乏的不利狀態下的人,在面對起訴該如何應對?死刑公益性組織的一篇文章提及,許多被國家分配作為窮人被告方的辯護律師水平有限,他們不是被吊銷律師牌照就是被取消律師資格的,甚至有些案件直接「……指控律師在審判時打瞌睡或者在醉酒的狀態下來到法院……」。

3.復仇和寬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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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國家批准的復仇

很多支持死刑的觀點認為,這是對謀殺案犧牲者和犧牲者家人和朋友的懲罰。復仇的念頭我們可以理解,但這種念頭太過情感化——尤其是在衝動和一時的頭腦發熱後發生的嚴重事件。刑事司法體系並不是基於情感而做出判決。審判是依據事實和公正。此外——由於同情那些因失去所愛而犯罪的人——復仇和「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心態並不不是治癒心中傷口的良藥。罪犯的死亡並不能撫慰所愛之人的逝世對你造成的傷痛。在心靈的傷口痊癒和健康方面,寬恕是有效的方法,還有放下過去,繼續好好生活。你是否曾被「希望厄運降臨於他人」這種憎恨之情所灼傷?怒火平息之後會發生什麼?仇恨消逝,心靈的傷口才會痊癒。

《死刑》(The Death Penalty)這本書提出了對死刑的反對,並援引巴德·韋爾奇(Bud Welch)——他是朱莉·韋爾奇(Julie Welch)的父親,在1995年俄克拉荷馬城爆炸案中遇難——的寬恕之語。「[殺人]僅僅是復仇,也正是復仇殺死了朱莉」,他說,「復仇是一種強烈的和自然的情感,但我國的司法體系不允許這種情感存在」。

也有一些受害者的親人和朋友們認為死刑不公平。在那樣的情況下,死刑怎能提供慰藉呢?當然是不能的。

2.醫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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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有違醫德和《希波克拉底誓言》( Hippocratic Oath)

醫生要在執行死刑的現場給罪犯注射足以致命的藥劑。在法律和道德責任的基礎上,醫生的職責是保護人的生命。要求醫生在死刑執行現場注射致命的藥劑,這違背了美國醫學會宣揚的信條和規定。美國醫學會認為,以下醫生參與合法、授權執行死刑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

任何「造成死刑犯死亡」的行為;

任何「……幫助、監督或使別人有能力直接造成死刑犯死亡」的行為;

對死刑犯執行自動實行死亡的操作;

執業醫師作為專業的醫學人士,卻摒棄誓言、公然違背醫德,參與死刑的處決。但是,這觀點沒能阻止專業醫學人士參與處決。根據紐約時報撰搞人、加州伯克利大學法學院的臨床法學教授泰·阿爾伯(Ty Alper)所說,許多醫生在過去的三十年里參與處刑,但很少受到責罵。阿爾伯稱,對待醫生參與處刑,最嚴厲的處置方法是「……取消參與的醫生的美國醫學會會員資格,鑒於只有20%的醫生是醫學會的會員,這個處置方法也不具有很強的執行機制。」

1.死刑犯的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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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毀滅了改過自新的可能性

執行死刑意味著死刑犯沒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正如前面提到的,很多被判死刑的罪犯,他們精神和感情都不穩定。謀殺通常因為一時情急,再加之心理上的波動,或者濫用了精神藥物而發生。罪犯的這些特徵說明他們需要的是對其再教育而非處以死刑。對罪犯再教育不僅對被定罪的罪犯有利,也提高了社會對犯罪動機的理解,預防相似犯罪行為的發生。

相反,執行死刑並不能促進對罪犯的再教育。如果罪犯們已經知道自己的死期,他們還會改過自新嗎?而且,從死刑的各方面來看都不利於改革。死刑使暴力和死亡的循環持續。

紐約時報撰稿人、臨床精神病學教授、紐約大學法學兼任教授詹姆斯·吉利甘( James Gilligan)稱,「監獄唯一的合理之處是,限制人的暴力傾向行為。我們要幫助他們改變他們的行為,重新回到社會。」他通過例證研究——他和一位同事對舊金山監獄裡的男性暴力犯罪者進行,詳細論述了此觀點。調研。他們發現對罪犯的再教育項目作用顯著,暴力傾向完全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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