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是否應該增設見死不救罪?
03-05
我國刑法是否應該增設見死不救罪,有沒有什麼例子
希望以後問問題之前可以先自己思考一下。
新增見死不救罪,怎麼算見死不救?比如我路過一個倒地的老太太,怎麼才能避免不犯此罪?如果法律規定此種情形必須過去扶,如果本來沒事兒後來我一扶肋骨插心死了怎麼辦?不是每個人都有專業的救生知識。如果法律規定必須報警和120,我要是沒帶手機怎麼辦,就因為沒帶手機所以就犯罪了?
還有法律應該規定實施救援的距離是多少?5米之內,還是50米之內?近視眼怎麼辦?如果5米之內有3個人,一個施救了另外兩個人沒施救,是不是另外兩個人就犯罪了?然後三個人為了避免犯罪就打起來了?題主先把不作為犯罪研究明白了再來提這個問題吧
從法理學的角度,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們不可能要求每一個人都站在道德的至高點。從這個角度出發,道德標準本身就應該高過法律標準。對於見死不救罪,法律沒有辦法做到道德所要求的那樣,也不能做到那樣。
見和不見的界定在哪裡呢?大街上出了車禍,有一撥人在看熱鬧,這幫人都得判刑?
另一個答主說的很清楚了。我換一個說法吧,全世界據我所知只有德國是追責的,剩下的大多是免除好心人的責任,但,絕不會,上升成刑法上的義務。
看了前面回答都答挺好。
我來說一點沒有先前行為就不會引起保護的義務。
一個栗子,路過一家著火的人家,不打電話求救,漠視離開完全不構成放罪。
雖然每個公民都有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的義務,但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每個人都有救火的義務。同理啊,如果此罪定罪,大家為了避免不犯罪,什麼都一股腦往上沖,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救助完全是添亂。很好,電車難題馬上有用武之地了(霧)
現階段我國不宜增設見死不救醉理由大致如下:1.與人們的生活常識相違背。父母老師從小就教育我們不要和陌生人說話,至今社會上人與人之間較為冷漠,人們之間的關係沒有緊密到以至於產生見死不救的義務。
2.如果見死不救也要入罪,那麼碰瓷等行為是否也要入罪?這樣的話刑法的打擊面就太廣了。
3.如果刑法規定他人有救助義務,那麼陷入危險境地的人本身的義務是否也要被刑法規範?如:甲身患疾病,因該病隨時可能發作,醫生囑咐其在家休養,不要出門。某天甲心血來潮想要逛街,不遵醫囑出門,在路上病發昏迷,路人未施救而死亡。在此種情形下,甲不遵醫囑產生的責任應該重於路人不施救的責任,如果路人定見死不救罪,甲定什麼罪。4.法不責眾一人在湖中游泳溺水,周圍幾十名群眾圍觀且不施救,這幾十名圍觀群眾是否都定見死不救罪?5.定見死不救罪本意是為了規範社會風氣,以此類推,賣淫對社會風氣影響更甚,是否也應該對失足婦女定賣淫罪?賣淫的本質是出賣自己的肉體,即處分自己的身體,那麼自殺自傷行為更是處分自身,對於自殺者應該定什麼罪?是否區分既遂未遂?如何追責?當然第五點理由不免有滑坡謬誤之嫌。綜上所述,不支持目前在我國增設見死不救罪。不過,法律不僅起到規範人們行為的作用,還應該有指引的作用。目前在我國,人們還未形成較高的素養,想一步到位像德國法那樣在刑法中規定見死不救罪可能不大合適。但是或許可以規定在特定時間地點下,只有行為人能夠對陷入危機的人提供救助時,行為人有救助義務,如老人摔倒在行為人家中,此時家中只有行為人,在此種情形下,可以認為行為人有救助義務。以上為法律初學者之淺見,又不正之處煩請指正。就算立了法 執行也難 最後在實踐還是被廢除 甚至把人們的行為推向其他極端
美國禁酒令都寫入憲法了 最後還是廢除了先把碰瓷列如刑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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