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祥云:關於《工商領域行業協會政策環境研究》的發言

關於《工商領域行業協會政策環境研究》的發言

我最近應邀參加了《我國工商領域行業協會政策環境研究》(以下稱研究)課題專家評審會。該《研究》由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主任為組長,成員包括政府部門分管行業協會工作的司、局長,直管協會的代表和部分專家、學者。評審組組長為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NGO研究所所長王名,成員包括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改委主管行業協會工作的司、局長和部分大學教授及學者。我有幸被邀請作為專家組成員參加評審會。在會上我講了一些情況,觀點和對幾個問題的認識和理解,對審定意見補充了兩點看法,一點被採納,一點被放棄。現將發言的主要內容擇錄整理如下,以饗讀者。

我認為:《研究》是目前為止對我國工商領域行業協會(以下稱行業協會)政策環境最全面、最透徹、最有力度的報告。包括對工商領域行業協會概念的定義、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的闡述、稅收政策的分析和明確行業協會不能以所有制來建立等政策建議,都堪稱亮點,不再列舉。

我認為:目前,行業協會的政策環境很不理想。尤其是針對個別行業協會的「違規」行為有明顯放大的現象。有的評論「以偏概全」,甚至出現了文革時期慣用的「打棍子」和「扣帽子」言論,這是對行業協會的嚴重不公,對行業協會的形象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響。如「衛生部牙防組認證」被查事件,本來與行業協會無關,但卻由此得出:「一大批行業協會、學會生存在灰色地帶」的推論;照此邏輯,「槍斃」一個鄭筱萸,就可以推論「一大批副部級官員生存在灰色地帶」嗎?如由「速食麵漲價事件」推論出「行業協會之亂」等駭人聽聞的評論;照此邏輯,能以國家審計署連續幾年審計出政府有關部門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事實,就可以推論出「政府之亂」嗎?

我認為:目前,行業協會遇到的「辦刊得不到批准」、「有的行業難以登記註冊」、「稅收不合理」和「戶口在外地人員在北京不能辦居住證、女職工不給上生育險」等問題的存在,主要是由於「法律、法規不健全,方針、政策不配套和中央與地方政策不銜接」等原因造成的。這種現象亟待改變。

我對「審定意見」提出了兩點補充意見:一是該《研究》全面闡述了我國行業協會「在艱難中起步,在探索中前進,在改革中規範,在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發展壯大」這一基本事實,並被採納。二是該《研究》是在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政府行政職能轉變相對滯後的情況下所作的研究,難免帶有時代的局限性,因專家意見有分歧,未被採納。

我對幾個問題的認識和理解:第一,關於一業一會的問題。這個問題不是問題。主要是由於行業協會目前的登記准入政策造成的,根源在於雙重部門管理體制。從理論上講,行業協會不能提倡和鼓勵競爭,但業務與職能交叉不可避免,解決的辦法只能靠「市場化」。登記主管部門只要不重複登記兩個完全相同的名稱即可,可簡稱為:名稱有異,適度競爭。其他的事全都應交給「市場調節」。第二,關於行業協會離退休人員多的問題。這只是一個現象,不是一個問題。一個人的生理年齡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即無能期是指25歲以下的人,創造期是指26-64歲的人,無力期是指65歲以上的人。從人力資源開發和使用的角度看。一般18-22歲的人屬於找工作的階段,可能會選擇到行業協會工作,但25歲後有了一定的工作經驗,就會有互相比較和跳槽的可能,因此,吸納居於創造期的人到行業協會工作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60歲或65歲以後離、退休的人到行業協會工作有許多有利條件,起碼負擔輕,且大多數有工作經驗,有很多是政府機關的離、退休領導幹部和業務骨幹。所以,很多行業協會把人力資源鎖定在離、退休人員,實屬一種無奈而正確的選擇。或者說是次優選擇,但也有屬於最佳選擇的。況且,許多離、退休人員在資歷、水平、能力和能量方面是有特殊優勢,為什麼不選用呢?從目前的國家公務員、企業職工和行業協會專職人員的從業狀況看,行業協會最難吸引人才是由於對未來發展預期的不明朗。因為當公務員有個特點:就是當大官的干大事;當小官的干小事;職責相符。從發展預期上可以從當小官到當大官;而在企業工作的特點是:干大事的掙大錢;干小事的掙小錢,職薪對應。從發展預期上可以從干小事到干大事,從掙小錢到掙大錢。兩者都有上進的動力和上升的通道。行業協會則不同:不僅不能當大官,連小官也不是;干大事不可能,掙大錢更不可能。因此只能是干小事,掙小錢。不僅沒有上升通道,也缺乏上進的動力,這是行業協會無奈的現實。既然行業協會招人、聘人、用人、培養人、留住人有種種困難,那麼行業協會中離、退休人員多就不足為奇了。當然也不是一個問題,還是要用市場化去解決。至於行業協會要在人生的創造期內培養職業化人纔則是一項非常複雜和難度極大的系統工程。各行業協會可能會有較大差異,但這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創新和探索。第三,關於「鼓勵選舉企業家擔任會長(理事長)」的問題。這是國辦發[2007]36號文件的亮點之一。對此,有些會長有不同看法,可以理解。實際上中國調味品協會在2002年的理事會上就提出這方面的「改革構想」,並在2003年的第三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表決通過。到今年國辦發(36)號文件明確提出該問題已經過去了五個年頭。這說明,我們的觀點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當然也有個別行業協會已經做了。我認為這個方向是正確的。但需要說明的是:鼓勵不等於「必須」。在離、退休幹部、企業家和專家等人員中,選擇什麼人當會長,應該是由各行業協會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市場化的原則去選擇,並按照目前有關部門的規定按程序報批就行了,不需要爭論和討論。第四,關於國外行業協會在中國設立分會和辦事處等。我曾撰文提出要嚴管的意見,而且上次討論會民政部的一位處長曾給我答覆這個問題快解決了。但直到現在還沒有解決。目前個別行業協會違規事件就與此有關。我本人就收到一份國際某某工業聯合會副主席的聘書。事前我對此一無所知,也不知道它在哪裡?在幹什麼?希望民政部門要儘快管起來。第五,關於「代管」協會的管理體制,目前還可以。但我認為「聯合會」一類組織,不管叫什麼名稱,一定要重新定位,才能規範發展;否則,將自行退出歷史舞台。當然,也存在一種可能就是發展成像德國的工商會、工業聯合會或美國商會模式相類似的社團組織,但目前在我國尚缺乏法律依據。

2007年9月6日

本文摘自衛祥雲著《第三者生存——中國行業協會熱點掃描》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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