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關注】資管產品增值稅17個熱點問題解答!
一、有限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應當自什麼時間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有限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屬於財稅[2017]56號文規定的資管產品,其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由該單位作為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36號文附件三中「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免徵增值稅的規定,是否適用於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專戶等?
答:「證券投資基金」針對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不適用於私募基金、基金專戶等。
三、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可否適用管理人金融機構身份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金融機構包括: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根據財稅[2017]56號,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綜上,金融機構和資管產品管理人的範圍並不完全重疊,資管產品發生應稅行為時,是以管理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自營業務和資管產品業務均是在同一納稅主體下履行義務,其適用優惠政策的資質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為金融機構的,其運營的資管產品也適用金融機構身份,適用金融機構有關優惠政策。
四、贖回基金是屬於金融商品轉讓還是持有至到期?
答:金融商品的轉讓是指轉讓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而基金贖回並未發生所有權轉移,而是直接滅失。
因此,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屬於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徵收增值稅應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有關規定確定,如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則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五、轉讓「新三板」股份是否屬於金融商品轉讓?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有價證券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的概念來看,有價證券包括了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其中,資本證券是指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繫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持券人對發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請求權,包括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種如基金證券、可轉換證券等。根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布的《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二者均以「股票轉讓」定義「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的轉讓形式,並且對相關股票轉讓行為進行規範。
綜上,「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為屬於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種,屬於轉讓有價證券的行為,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納稅人核算轉讓「新三板」股票銷售額時,以取得股票(股份)時的交易價格確認買入價。
同時,根據36號文附件三有關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六、如何界定一個收益是否保本?優先順序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會被視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規定「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據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進行判斷,「保本」是指到期有無償還本金的義務,並非有無償還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斷是否保本時,應該基於法律形式上的審查來判斷,不考慮財務處理、實際結果等其他因素。
對於包含增信措施的合同。增信並非嚴格的法律概念,顧名思義即信用增級,是指債務人為改善融資條件、降低融資成本,通過各種手段和措施來降低債務違約概率或減少違約損失率,以提高債務信用等級的行為。
實踐中,增信措施不但包括保證、抵(質)押等典型的擔保方式,還包括讓與擔保、經營權、信託受益權質押等新型的擔保方式,還有一些則通過特定交易結構來實現債權的保障,如合同約定在某個時間按照固定價格溢價回購或贖回、無條件的差額補足、固定利率優先支付收益且不受對外投資收益影響等。
因此,如果一個增信措施使該產品達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投資人可根據合同約定的救濟措施取得約定的收入,那麼就應當認定這些措施實質上構成了這個合同的保本承諾。
優先順序受益人取得的收益是否視作利息性收入,應根據上述方式先對產品是否保本進行判斷。「優先順序受益人」指的是在產品取得投資收益的前提下,優先順序受益人在分配投資收益時優先分配,如果產品未取得收益甚至是產生投資虧損,優先順序受益人同樣不能取得分配收益。因此,約定了優先順序安排/回撥機制、上市公司發行的優先股票不屬於「使該產品達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的增信措施。
七、超額管理費屬於管理費還是投資收益?
答:部分資管產品合同中,存在管理人分享超額管理費的約定。常見的情況如約定基金整體收益在超過一定比例後,管理人可在超額的回報中按一定的比例取得超額管理費。
超額管理費為管理人管理資管產品而獲得的浮動管理費,屬於管理提供管理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之一,應該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6%的增值稅。
八、在交易所市場進行的買斷式買入返售行為是否可以按照同業免稅處理?
答:財稅〔2016〕70號文將買斷式買入返售業務納入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稅範疇,但是交易所市場進行的買斷式買入返售行為,無法識別交易對手是否為金融機構。因此,對於不能夠區分交易對象為金融機構的買斷式買入返售業務,不得享受免徵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九、信託收益權的轉讓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信託收益權轉讓業務是指信託計劃的受益人,將持有信託計劃的未來收益權轉讓給第三方,而不轉讓信託計劃的份額。第三方取得信託收益權後,相應的持有期間的信託收益歸屬於第三方。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信託計劃凈值化後可以進行份額的轉讓,沒有凈值化的則可以轉讓收益權,因此,收益權的轉讓實質屬於轉讓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繳納增值稅。
十、深港通業務和滬港通業務是否免稅?
答:根據財稅[2016]127號文規定,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按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規定的是「征免」,而不是免徵,也就是說應該根據現行政策規定,該徵稅的徵稅,該免稅的免稅。因此,公募在買賣深港通股票取得的應稅收入可以免稅,但是除了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以外的資管計劃買賣深港通股票則應徵收增值稅。
對於滬港通業務,財稅[2014]81號規定,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現行政策規定征免營業稅。但在營改增後尚未出台延續性政策,因此,對於滬港通業務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
十一、證券投資基金的免稅範圍是否包括期貨?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資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對於其他業務比如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建議在業務操作系統上可以分別設置,並分別核算。
十二、如何把握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首先要明確的是「貸款服務」的範圍應按照財稅[2016]36號確定,即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其次,財稅[2017]90號文規定的是「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而不是「實際取得」的利息收入。
因此,僅對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對於2017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部分不徵收增值稅,也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十三、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轉讓財稅【2017】90號規定的金融商品時,是否可以針對不同金融商品選擇不同的買入價確認方式?
答:財稅[2017]90號規定了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時買入價的確認規則,其中並未對選擇的時間、次數等條件加以限制,因此,管理人可根據這部分金融商品的盈虧情況,分別選擇買入價確認方式。
十四、轉讓貨物期貨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貨物期貨不屬於金融商品,對於商品期貨(貨物期貨)的徵稅仍按原有規定在交割環節按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稅率17%。
因此,商品期貨不管是到期交割,還是未到期買賣或平倉都不按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
十五、因結算需要進行的匯兌行為是否屬於外匯轉讓?
答: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在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中,所有權是從一個主體轉移到另一個主體,並在這個業務中產生價格的變動(包括原價轉讓)。
納稅人在匯兌業務過程中,將外匯兌換成特定貨幣,所有權未發生轉讓。因此,因結算需要進行的匯兌行為不屬於外匯轉讓,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
十六、取得金融商品登記結算機構支付的備付金、保證金、清算所得利息收入是否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上述利息收入屬於存款利息,不徵收增值稅。
十七、專項資產支持計劃運營過程中取得的收入如何進行應稅判斷?
答:資管產品的範圍包括了專項資產支持計劃,因此,資產支持計劃運營過程中取得的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仍然根據合同中有關保本的增信安排來進行認定。一般應按照投資對象類型分別判斷:
1.投資對象為融資租賃租金請求權;
投資對象為確定的租賃資產,專項計劃提供資金給原始權益人以獲得投資對象的收益權,在運營過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並收取相應的收益,因此,這類交易行為屬於貸款服務。
2. 投資對象為再貸款債權;
投資對象為確定的再貸款債權,專項計劃提供資金給原始權益人以獲得投資對象的收益權,在運營過程中可完全收回本金及並收取相應的收益,因此,這類交易行為屬於貸款服務。
3. 投資對象為應收賬款債權;
專項計劃購買應收賬款債權,該應收賬款未來可收回的金額相對比較確定,包括收回的本金以及相應的收益,其收益部分屬於貸款服務的銷售額。資產支持計劃應在確認收益時繳納增值稅。
4. 投資對象為信託受益權;
專項計劃購買信託收益權,如信託計劃不承諾保證本金以及收益,則專項計劃持有信託收益權期間(含到期)取得的信託收益分配(除非發行計劃書中另行對計劃投資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該專項計劃不屬於貸款服務的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5. 投資對象為未來收益權;
專項計劃提供資金給原始權益人以獲得投資對象的收益權,考慮到投資對象為遠期合同項下的債權,其未來收益存在不確定性,該項資金提供一般也無法被認定為計劃就該投資可獲得確定的本金收回和回報(除非發行計劃書中另行對計劃投資提供保本的增信安排),該專項計劃不屬於貸款服務的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註:以上解答,如與最新發布的政策文件相悖,以正式公布的政策文件為準,若因相關政策變動而發生執行口徑更改,以最新發布的執行口徑為準。
來源: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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