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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試用期、見習期的區別

問:靜姐姐,最近找工作,單位談到了實習期、試用期、見習期,請問這三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嗎?

答:三者之間的區別如下:

一、實習期:

實習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約定的期限,所簽訂的實習協議一般屬於普通民事協議,法律關係受民法調整,一般在實際運用中認為屬勞務關係(目前尚無法律明確規定)。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問:在校生以就業為目的的全職實習,能否定為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

答:在校生去單位實習,目前並無明確法律規定是形成勞動、勞務或是其他關係,目前有法院判決認定勞動關係的,也有因實習時間長短、是否全職實習、工作要求等因素而未被確定為勞動關係的案件。

但是,請大學生們注意,無論是應聘實習還是正式工作崗位,務必簽訂紙質版的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維護應聘者和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1、具體案件請看:【勞動法微課堂】第十期:在校生以就業為目的的全職實習,能否定為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以案說法)

2、實習工資扣稅問題,請看:【勞動法微課堂】 第十三期 為何實習月收入超過800元要扣稅?是叫實習稅嗎?

二、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試用期問題請看:【勞動法微課堂】第二期:試用期是怎麼回事?

三、見習期

見習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後,實行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滿後,就需由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為畢業生辦理轉正及相應的工資及職稱評定手續。屬國家人事制度(與幹部身份有關),不屬於勞動法範疇。僅適用於體制內的相關單位。

具體可查詢百度百科:見習期。

靜姐姐

簡介:法學碩士,講師,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現就職於高校。為大學生提供職業規劃、就業法律普及、大學生活指導等幫助和服務。

公眾號:靜姐姐的思語(jingyesiyu-z);知乎/微博/分答:Regina靜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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