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協議規定「學生實習期間人身財產損失自負,單位不擔責」是否有法律依據?
03-05
問題:老師,您好。我的實習公司的實習合同里有一條這樣寫:「乙方承諾:在甲方實習期間若發生人身、財產損害,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一切責任由乙方本人自行承;乙方放棄向甲方追索的權利。」請問這條協議是正常的嗎?謝謝老師。
答:
此種情況與靜姐姐的《勞動合同中「發生工傷個人自負,公司概不負責」條款有效嗎?》類似,區別在於實習一般為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法調整而應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實習生對於此類問題,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該條沒有規定可以另行約定排除單位(接受勞務方)的責任。
提醒:若同學們簽實習協議時,看到此類排除單位責任的條款,請認真考慮該單位對實習生的態度和責任心,慎重考慮是否還要進入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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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姐姐 (公眾號:靜姐姐的思語;知乎/新浪微博:Regina靜姐姐)
簡介:法學碩士,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現就職於高校。為大學生提供職業規劃、就業勞動法律普及等幫助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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