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實習協議規定「學生實習期間人身財產損失自負,單位不擔責」是否有法律依據?

問題:老師,您好。我的實習公司的實習合同里有一條這樣寫:「乙方承諾:在甲方實習期間若發生人身、財產損害,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一切責任由乙方本人自行承;乙方放棄向甲方追索的權利。」請問這條協議是正常的嗎?謝謝老師。

答:

此種情況與靜姐姐的《勞動合同中「發生工傷個人自負,公司概不負責」條款有效嗎?》類似,區別在於實習一般為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法調整而應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實習生對於此類問題,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該條沒有規定可以另行約定排除單位(接受勞務方)的責任。

提醒:若同學們簽實習協議時,看到此類排除單位責任的條款,請認真考慮該單位對實習生的態度和責任心,慎重考慮是否還要進入該單位。

關聯閱讀:

    實習期、試用期、見習期的區別【勞動法微課堂】16 實習期、試用期、見習期的區別為何實習月收入超過800元要扣稅?是叫實習稅嗎?

  1. 【勞動法微課堂】16 實習期、試用期、見習期的區別【勞動法微課堂】 第十三期 為何實習月收入超過800元要扣稅?是叫實習稅嗎?學生來信:跟公司簽「霸王條款」實習協議,想走不易(附該實習協議)

  2. 用人單位在實習期內以培訓協議為由設立服務期超過畢業時間怎麼辦?

  3. 大學生找工作如何避免入坑受騙?(乾貨)

靜姐姐 (公眾號:靜姐姐的思語;知乎/新浪微博:Regina靜姐姐)

簡介:法學碩士,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現就職於高校。為大學生提供職業規劃、就業勞動法律普及等幫助和服務。

推薦閱讀:

曾經的實習生,未來的路

TAG:實習 | 實習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