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同意「國家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可以採取種種手段犧牲個人的部分自由」這個命題?

表明你的立場,並給出你的論證。


國家作為一個整體,不單消耗著個人的自由,還在不斷的消耗著個人的性命。即使在和平年代,它也在將無數人置於危險的火場,置於荒涼的沙漠,置於危險的邊境線,置於洪水和海嘯,置於饑荒和迫害,等等不一而足。

這些手段都指向一個目的:為了防止更大的傷害。這也是國家誕生的目的,即以集體的有目的的犧牲來防止集體的毀滅。

很多時候即使是一些看起來只是侵害了一個人小小自由的事情,也在事實上消耗著人命:在價格上漲時期控制煤炭價格,幾乎一定會導致小煤窯四處開花,也幾乎一定會 造成井下事故率的提高。提高進口藥品稅率也幾乎會導致一些人因為買不起合適的葯而遭受疾病折磨直至死亡。但這些手段,比如控制煤炭價格,是為了保證能源供應穩定,特別是供電穩定,否則在煤炭價格大幅度上漲的情況下必然導致電荒,而夏季供電中斷一樣會導致一些人失去生命。

就國家的手段和目的而言,是一個遠超道德範疇的話題。道德的誕生本身就是為了使群體得到更好的延續,才會產生一些行為規範來約束人們完全利己的本能取向。而自由是建立在道德觀之上的概念。

非洲大草原的獵豹,它完全不會和其他獵豹分享自己的獵物,因為吃它食物的同類,同樣不會在下一次獵獲後與它分享。獵豹享有完全的自由,也同時沒有集體的庇護。而對獅群而言,需要與其他的獅子分享自己咬死的羚羊,但同時下次也有可能分享別人的獵物。獅子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自由的吃掉自己的獵物),換取了集體的保障。

而若以此觀察螞蟻或者蜜蜂,則更加可怕,群體可以輕易的犧牲掉自己的個體。個體幾乎完全讓渡出性命,換取基因的延續。

時至今日,國家已經發展成為一個百倍超於蜂群的怪物。集合了甚至百餘年前難以想像的力量:朝鮮可以將領袖的講話在一天之內幾乎傳達到每一個人,而即使是英國議會,也要等上一個晚上才能知道滑鐵盧戰役的結果。

現代國家的手段已經強化到無以附加,但目的卻十分模糊。

對國家而言,關鍵在於,到底是誰來判斷以何種手段來實現何種目的才是合適的。

當權者手握強大到難以想像的權力,即使如美國這樣平衡制約的社會,某些議員和官員也可以輕易在一個上午決定數百萬人的生活。如伯南克或者蓋特納這樣的官員,可以輕易改變全世界數以十億記人的命運。

而在中國,國家的權力還要放大百倍。

那麼到底如何確定,手段和目的的合適?

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1,對於國家的手段和目的而言,沒有對錯。對錯這樣的道德判斷並不適用於道德觀之上的集體。即使是純粹形而上的討論也不應該浪費過多時間在道德觀的評價上。我一直秉持現實主義觀念,現實是如何的,就如此分析,不應該不斷的假設「完全自由」「無政府狀態」。

2,永遠讓屁股決定腦袋,永遠不要替對方考慮。個人永遠不要考慮國家的手段是否有其合理性,永遠要反對可能會反對自己利益的手段。博弈,不論是利益上的還是物理上的,是幫助國家來確定其手段和目的是否合適的唯一手段。某個人或者某個群體的反對,是國家這個大系統中唯一的反饋。

強大的國家機器在有必要的時候有無窮的手段犧牲掉個人,根本不用你替他操心。


https://class.coursera.org/sjtula014-001課後作業

請同學獨立完成作業!這個問題等評議之後再發不遲吧?


這世界上非黑即白的東西實在是太少了。

「國家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可以採取種種手段犧牲個人的部分自由」

說這是對的。那麼國家說為了提高社會穩定,不準個人公開發表任何政治言論。這難道你也同意?

說這是不對的。那麼警察抓住了個殺人犯,是不是政府不能為了社會安全而把他關到監獄裡去呢?

把一個不是非黑即白的東西非要分個黑白,這自然是得不到結果的。


「國家不能為了達到特定目的,採取種種手段犧牲個人的部分自由」是一句非常政治正確的,動聽的口號,常見的論證思路大概有這麼幾個:(1)個人在締結社會契約的時候,保留了部分自然權利(如生命權),或者保留了收回自然權利的可能性;(2)康德在抽象層面論證過「人只能是目的,而非手段」;(3)強調國家只能維護以賽亞柏林所說的消極自由,因此不能以國家去壓制自由,或(4)論證個人自由的絕對優先性,這一條思路的具體展開請出門右轉問奧派的人。

上面那些論證都是頂級的政治哲學大師提出的,應該講都是站得住腳的好論證。但是就我個人的觀點,這些論證里(1)的論證往細里說其實很複雜,而且在契約論的框架下完全可以推導出相反結論;(2)(3)的論證雖然原則聽上去很不錯,但是流於抽象,有多時候並不足以指導具體的實踐問題;至於(4)我個人對奧派一貫懷有偏見,覺得他們的論證大多數場合是失敗的,這個就不去提他了。

回過頭來,我個人認為「國家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可以採取種種手段犧牲個人的部分自由」是一個正確的命題。唯一需要說明的是,「種種手段」一詞在漢語中本身不是中性的,而是包含了相當負面的情感色彩,通常會和「不可告人」「卑劣」等詞連在一起,而我假設原本的命題中,「種種」是個中性的詞,等同於「各種」,以下是按照主流契約論理論所作的簡單論證:

按照主流的契約論,一旦公民讓渡自己的權利,除非某種極端情況,否則是不能收回這些權利的。一旦公民加入了社會契約,其天賦的自然權利,就轉變成了人造的法律權利,原本天賦的自由就變成了法律允許範圍內的自由。國家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要求公民放棄其自由,或者要求公民收到約束。舉例來說,公民不能以財產權是自然權利為由拒絕國家徵稅,不能以生命權是自然權利為由就拒絕國家徵兵等等。概言之,訂立社會契約本身的目的之一就是約束個人無節制的自由,使得共同生活成為可能。

所以我認為更值得關心的問題不是能不能犧牲個人的自由,而是在怎樣的情況下,根據怎樣的規則犧牲個人的自由是可以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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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點名對我提出反對意見,那我回復一下吧。

首先,我之前已經提到過了,一開始列舉的四條論證路徑,論證本身都是站得住腳的。我們的命題是在政治哲學領域被反覆討論過的話題,分別有個三五種有效的證明正確或者錯誤的論證是很正常的,但每個具體的人在看到這些論證的時候仍然會有自己贊同和否定的意見。至於我對於這四條的批評確實是個人的主觀看法,要展開細說,太複雜了,而且確實力有不逮。

關於@孟慶斌提到了我做了偷換概念的事情,確實要承認之前是上班偷懶寫的答案,有些話沒有說的特別清楚。之前的話就不改了,我換一些措辭再來說一遍吧,仍然是按照經典版本契約論的思路展開的(儘管我個人在很多問題上並不贊同契約論的框架,不過用契約論解釋這個命題是我覺得比較簡明的方案)。

首先,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是具有天賦的自然權利,最典型的是自我保存的權利,和財產權。(其實就我個人觀點,這一點本身是不太站得住腳的,但是既然是在契約論的框架下,天賦人權這一點必須是討論的起點。)而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擁有絕對的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事。儘管在最理想的情況下,每個人在運用其自由的時候,應當尊重和保護其他人的權利,但是因為貪婪、嫉妒、短視等人性本身固有的弱點,也因為在自然狀態下,損害權利的行為無法得到適當的救濟和賠償。自然狀態下絕對的自由導致的結果是,自然權利的邊界是模糊不清的,非常容易受到損害的,甚至按照霍布斯,自然狀態是無法保證基本的和平的。

因此,就需要通過社會契約的形式把原本的自然狀態轉化為人為創造的社會狀態。而社會狀態下,最大的變化是會出現主權者、法律和司法系統。主權者這個概念很抽象,不太說得清楚,而且歷來充滿爭議。就我個人的理解,所謂主權者是超越於每個具體個人之上的,代表社會整體意志的實體。主權者這個概念的麻煩之處在於,一方面主權者是個虛構出來的概念,並不存在某個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或個人,另一方面主權者又是具有獨立的意志的,獨立於每一個個人。這裡做個類比加以解釋吧,如果有幾個股東,出資設立了一個公司,公司有自己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普通員工。這時候公司成了一個獨立的實體,擁有獨立的意志和利益,代表的是全體股東的總體的意志和利益,而和每一個具體的股東、董事或者員工的意志是不同的。主權者的情況也差不多,雖然這是個被抽象出來的存在,但是其凝聚了全體公民的意志和利益,也正因為此,主權者才能夠超越於個別公民的意志和利益,來制定法律,並且執行法律。這裡插一句,主權者理論有可能被導向某種獨斷和專職的結論,比如霍布斯和盧梭就幹了這種事,但是即使是其他契約論者,也需要承認過存在一個超越於個體之上的存在,因為這個是理論推演中幾乎繞不過去的一個環節。

於是從結果上看,在社會狀態下,主權者制定了這個社會的法律,在法律中對每一項基本權利做了明確的規定,規定了其內容和運用的邊界,並且創設出了更多的具體的權利。(這裡離題說另外一個事,很多人誤以為大量的個人權利都是天賦的,和應當被認可和保護的,具體表現為在論證問題的時候,說一句我擁有XX權,似乎就完成了論證。其實恰恰相反,絕大多數權利不是天賦的,而是法律創造出來的,因為自然權利太抽象和模糊了。舉個例子,自然權利確實包括財產權,但是落實到地役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虛擬物品的物權等具體權利,都是法律具體細緻的創設出來的,而不是光靠自然權利理論就可以推演出來的。另外,更重要的一點是,政治權利都是被後天創造出來的,因為政治體本身是一個人工的產物,當然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問題比起財產權要複雜很多。)正是通過法律的規定,才能夠確定權利的邊界和範圍,也才能確定在一個政治體中,個人自由的內容和範圍。請注意,在這個過程中,個人在自然狀態下的權利其實是被完完整整的讓渡出去的,而這些讓渡出去的模糊的自然權利,通過主權者和法律被轉化為社會狀態下,可運用、可操作、可執行的法律權利。個人在絕大多數正常狀態下,是不保留自然權利的,所以個人不能以自然權利為名,抗拒法律規定的徵稅(損害財產權)或者徵兵(損害生命權)的要求。

所以,社會狀態下的個人自由是法律規定的自由,換句話說是這種自由是主權者賦予的和具體規定的,而這種法律規定的自由很可能削弱和損害了自然狀態下個人本來擁有的某些自由。更重要的是,主權者仍然保留了,在符合特定規則和條件的情況下,繼續調整、改變(當然也可以表述為損害)個人自由的可能性。說完了

最後來說@孟慶斌 的批評:

1、自由,本身就是指在締結了契約後,仍舊剩下且應被保護的那部分權利。如果看了上面我闡釋的內容,就可以發現我對於自由的定義是完全不一樣的,而且僅就我個人的觀點,我的定義和整個契約論的論證過程更加契合。

2、保護公民自由是國家唯一也是終極的目的。國家需要關心和保護的東西有很多,把自由放在這麼絕對的位置是毫無道理的,據我所知大多數政治哲學家不持如此激進的觀點。


特定目的是什麼目的?種種手段都有哪些手段?

判斷一個行為的對與錯,主要就是看目的與手段這兩點。

離開這兩點而單純擺出國家與個人之間的施動與被動的關係,根本是毫無判斷的條件的。

這樣的問題,完全可以倒過來再問一遍問的你啞口無言——你是否同意以下命題:「個人(國家)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可以採取種種手段犧牲國家或集體(個人)的某些權益(部分自由)」?

看看,邏輯就這樣出來了,彷彿只要主體與受體一對立,就變得深奧起來。

其實這類問題不外是,我問你小紅罵了小明是對還是錯,卻不告訴你小紅為什麼罵小明,也不告訴你小紅怎麼罵的小明,然後要你說說這個命題該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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