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給我值200萬的股權獎勵,離職後憑什麼就要收回?
現在,創業的人越來越多,很多人也選擇了加入創業公司,雖然創業公司不穩定,但是有時候會得到股權激勵,只要創業公司融資或上市了,股權就會很值錢,員工手裡的股權,哪怕是0.1%,也會成為百萬、千萬富翁,阿里巴巴的IPO就批量產生了上萬名百萬富翁,人均財富在150萬美元左右。
阿里巴巴合伙人
然而,現實中,員工想真正享受股權的紅利,可不容易。
真實案例
小劉是一家外資企業的中層管理人員,在創業大潮中加入了剛剛成立沒多久的互聯網科技公司,不到1年,因為公司從事領域遇到了資本的風口,公司獲得了數千萬的融資,在融資的時候,投資人要求公司搞一搞期權激勵,因為這個領域人才爭奪很厲害。小劉很幸運,因為入職滿1年,能力也得到了公司創始人們的認可,就被作為重點激勵對象考察,授予了200萬股股權,占公司0.5%的股權,當時每股1元。
不到半年,隨著小劉公司所在行業被資本追捧,大量資本和人才湧進,公司估值也水漲船高,翻了好幾倍。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小劉接到了創始人的談話邀請,創始人說為了公司國際化和引入更大的資本,小劉的崗位需要調整,其職位換位由從BAT公司挖來的人擔任,小劉從公司大局考慮,同意了。
又過了半年,公司創始人因為種種原因,不想讓小劉繼續在公司工作。先是撤掉了小劉的職務許可權,收回了小劉的辦公室,在公司內網上掛出了人事調整的通知,又多次找小劉談話,不讓他再繼續上班。
小劉非常失望,多次找人事部門問清楚原因,得到的答覆是,公司進行戰略調整,需要對人事重新安排,小劉無可奈何,好在行業對他這樣人才還是有需要的,就告別了公司,去了同行一家公司。
小劉離職後,公司要求小劉把他手裡的股權全部轉給公司指定的老王。小劉覺得自己被公司排擠掉,現在又被追回股權,心裡非常氣憤,決定置之不理。
公司卻起訴小劉,把小劉告上法庭。
最後的結果竟然是:法院判決小劉必須把股權轉給公司指定的老王。
問題分析
在這個案例中,小劉先是因為配合公司發展,接受了崗位調整,但是後來,據了解因為公司內部原因,幾位高管不和,導致其被清理,按照當時股權激勵的合約,當小劉離開公司後,他的股權是要被轉讓給公司指定的第三人,但對小劉來說,這很不公平。
當時的0.5%的股權,都價值200萬,後來經過1年多的發展,公司估值對外宣傳已經翻了5倍,小劉的估值的市場價值已經差不多1000萬了,而且,公司發展不錯,成為獨角獸,獨立上市是大概率事件,小劉本來該成為一名千萬甚至億萬富翁,但是現在卻被法院判決將股權交回公司。
那到底合法么?小劉有沒有辦法補救?
解決方案
針對這個問題,著名天使投資人徐小平說:這是公司最常見的現象,也是最難解決的問題,解決方案:
1. 任何人的股權,都是分四年執行。一年不行,就給他四分之一走人。
2.公司一定要留有 ESOP,期權池,用於調節。有人落後,必然有人前進;對前進的人,要積極的用股權獎勵。3. 股權一旦發出,只能按照 Vesting Schedule 來執行,即上面說的分期執行。對於既不能開除、也不能收回股份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增發股份的方式來進行,增發的股份給幹得好的人,這樣自然稀釋了幹得不好人的股份。
而當不合適的早期成員離開之後,面對是否要買回他手中股份的問題,要優先尊重被離開者的選擇。他如果選擇賣你才能跟他出價,如果他不選擇賣,就不該要求他賣,不然就會冷了其他正在幹活的夥伴的心;如果他想賣,就按照市場價來——有人願意出多少錢買,就是多少錢。
而如果沒有人買,被辭退者特別想賣,公司就要大氣一點,談一個雙方能夠接受的價格。但記住:如果價格低於公司估值太多,對 CEO 和公司是一種傷害。你等於在告訴所有人他們手上的股份不值錢。
按照徐小平的建議,小劉離開,也能套現一大筆錢,也算是公平合理。
律師建議
建議,站在有利於公司整體利益,兼顧員工利益基礎上,在設置期權股權退出機制時,可以用以下條款:
第【 】條 退出事件
在本協議中,「退出事件」是指:(1)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2)公司申請其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3)全體股東出售公司全部股權;(4)公司出售其全部資產;(5)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第【 】條 股權的成熟1.為保證創始人團隊及創業項目的穩定,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各方在本協議約定及工商登記的股權均為限制性股權,自本協議簽署並生效之日起【 】年後成熟。2.無論股權是否成熟,股東仍享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及其他相關股東權利,但非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除了本協議另有約定之外,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處分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出讓、設定他項權、接受任何形式或內容的約束等。3.如果公司發生本協議第【 】條約定退出事件任意之一項,則在退出事件發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協議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各方所有未成熟標的股權均立即成熟。4.若發生本協議第【 】條的退出事件,則各方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售其所持有的標的股權,若發生本協議第【 】條退出事件以外的其他事件,則有權根據其屆時在公司中持有的,按照本協議約定已成熟的股權比例享有相應收益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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