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出資義務,可以直接處分其股權嗎?
大家好,今天吳專生律師與大家分享的是最高院一則發回重審的重要判例,主要案情是某股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其股權被其他股權惡意轉讓,該受害股東該如何救濟? 案情是這樣的:甲、乙、丙三個自然人共同發起設立一家公司,註冊資金1000萬,甲出資400萬、占股40%,乙出資300萬、占股份30%、丙出資也是300萬、占股份30%。在新公司法實施以前,實行的實繳制,但三個原始股東均沒有實繳,但取得了驗資報告,提交了公司章程,並順利辦理了工商登記。在取得登記後,甲、乙、丙陸續向目標公司支付出資。甲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其他公司,向目標公司轉賬200萬元,乙、丙分別直接向目標公司支付了註冊資本金300萬元。 因甲長期在外地經營其他項目,對目標公司的情況沒有完全掌握,但將個人印章留在了目標公司。乙、丙均認為甲沒有實際出資,故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了公司決議,加蓋了甲的個人印章,決議內容為甲放棄其持有的股權,將40%的股權轉讓給了乙和丙。隨後,乙、丙製作了變更登記的申請書,依法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法院審理後認為:確認股東資格,公司章程是首要認定依據。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並記載有關公司的主要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的註冊資本、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等,對股權的確認具有重要意義。公司登記機關一般將章程的審查作為登記公司的重要前提,在公司設立時,公司將章程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轉讓股權時要變更公司章程併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據此,公司章程不僅表明了出資者向公司出資,有作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公示的作用。所以,公司章程對於股東資格的確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其所記載的有關股東身份的內容應當作為確定股東資格的依據。另外,《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驗資報告》等文件也是重要證明材料。同時,還要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註冊登記及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具有對外公示及證權作用,一般情況下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股東即應享有股東權利。
這裡需要我們關注的是,前述公司章程、驗資報告、設立登記申請書均是認定股東資格的重要依據。如果要否認股東資格,僅僅是提出該股東未完全出資或未出資是不夠的。這裡有一個概念需要分辨清楚,就是股東資格與股權歸屬。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如果要否認該股東資格,除非你提出股權代持,通過認定股權代持行為的認定,否認原股東資格。或者主張該股權已被繼受取得,才能否認原股東資格。 所以,從本案來看,僅僅對某股東出資有爭議、異議的,可以該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要求其履行出資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以偽造簽名、蓋章的方式,擅自轉讓他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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