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檯面積計算解讀

陽台定義與面積計算相關規範變化:

2005年7月1日起實施的《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中對陽台的相關表述如下:

2.0.16陽台的定義:供使用者進行活動和晾晒衣物的建築空間。

3.0.18 建築物的陽台均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在其條文說明中關於陽台的說明:

3.0.18建築物的陽台,不論是凹陽台、挑陽台、封閉陽台、不封閉陽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2014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GB/T50353-2013)中對陽台相關表述有了變化:

2.0.22陽台定義:附設於建築物外牆,設有欄杆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

3.0.21在主體結構內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台,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在其條文說明中關於面積計算說明:

3.0.21建築物的陽台,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築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築面積。

封閉與不封閉陽台

根據新舊規範對陽台定義規範的變化,在最新的規範中對陽台的界定由原來的「建築空間」改為了「室外空間」。因此,封閉式陽台,無論其位於主體結構內外,不符合最新陽台的定義,應按照全面積計算。裝有欄杆或欄板的不封閉式陽台,而應按照築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築面積。

封閉式陽台

不封閉式陽台

不封閉陽檯面積計算

1:磚混結構:通常以外牆(即圍護結構,包括牆、門、窗)來判斷,外牆以內為主體結構,外牆以外為主體結構外。

如下圖為磚混結構,以外牆外邊線外,按照1/2計算陽檯面積。

2:框架結構:柱樑體系之內為主體結構內,計算全面積。柱樑體系之外為主體結構外,計算半面積

3:剪力牆結構:情況比較複雜,分四類。

(1)如陽台在剪力牆包圍之內,則屬於主體結構內,應計算全面積

(2)如相對兩側均為剪力牆時,也屬於主體結構內,應計算全面積

(3)如相對兩側僅一側為剪力牆時,屬於主體結構外,計算半面積

(4)如相對兩側均無剪力牆時,屬於主體結構外,計算半面積

4: 陽台處剪力牆與框架混合時,分兩種情況:

(1)角柱為受力結構,根基落地,則陽台為主體結構內,計算全面積

(2)角柱僅為造型,無根基,則陽台為主體結構外,計算半面積

5: 主體內外結合的陽台,面積分別計算。

下圖中陽台一部分在主體結構內,一部分在主體結構外,應分別計算建築面積。以柱外側為界,上面部分屬於主體結構內,計算全面積,下面部分屬於主體結構外,計算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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