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徵增值稅合理嗎?

社會團體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是非應稅收入,不屬於營業稅的徵收範圍,不徵收營業稅。 社會團體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規、政策許可的範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款額。 本通知所稱的社會團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民間群眾社會組織。


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台聯、僑聯收取的黨費、會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根據以上規定,社會團體會費收入屬於非稅收入,不交納營業稅,當然也不屬於增值稅的範圍。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融資擔保費和再擔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

總結: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推薦閱讀:

股權轉讓中受讓人參與做低股權價格的稅務風險
股東個人對公司欠繳稅款承擔連帶責任的四種情形
失之毫釐,差之千里,稅務機關處罰計算不能馬虎
罰款與補稅差異對納稅人的影響
稅務行政救濟的對應策略

TAG:稅法 | 增值稅 | 稅務 | 稅收 | 會費免徵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