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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提前解約,我要賠償什麼嗎?

不管是租客還是房東,一旦簽署房屋租賃合同就不能擅自解約,如果解約需要雙方協商,並按照合同約定賠付。

一、租房合同中是怎麼約定的?

解除合同的情況有:

(一)經房東與租客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自行解除。

(三)房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客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租客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租客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租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十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的金額相當於一個月房屋租金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並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二、解除合同需要賠付多少違約金?

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百分比,是雙方自行商議的。大部分租賃合同違約,需要賠付一個月的房租,及按月租金的100%賠付。

總結起來,不管是房東還是租客,一旦簽署完畢房屋租賃合同,就不能單方面擅自解除合同。一旦某一方反悔,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另一方進行錢款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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