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否應該採取罪犯自願原則?

我有個設想,就是對於重犯,要宣判對方死刑時應該徵求罪犯本人意見,因為死刑是剝奪對方生命屬於非常嚴重的刑法,和其他刑罰不一樣,應該慎重對待,所以個人認為如果犯人本人不願意接受死刑,可以判他無期並且不得減刑。只有對方願意接受死刑時,可以向政府重新申請死刑判。因為在違背對方意願時強制執行死刑太不人道,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執行,就顯得非常人道。


被害者能選擇自己被不被侵害嗎?


題主可能是比較具備悲憫情懷的,但是這裡很遺憾的告訴你,刑罰自願原則是完全不可取的。

我們這裡首先要分析刑罰的性質,刑罰是什麼?是國家強制力保證下的處罰措施,本身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帶有強制性,非自願性的特徵,也就是說任何的刑罰天生就是和自願對立的。如果說刑罰還要徵求罪犯的同意,本身就和刑罰的特質對立了,當然是不可取的。

然後是刑罰的作用,刑罰的作用簡單概括就是殺雞儆猴,懲前毖後。如果死刑的採用與否要徵求罪犯的同意,那麼其它刑罰是不是也應該呢?剝奪生命不人道,剝奪自由也不人道啊,那麼刑罰的威懾性從何體現?

再者是罪犯的身份特質,當一個人的罪行已經足以被判處死刑,那麼他本身所代表的矛盾便不再是是人民內部矛盾,而是敵我矛盾,他的身份便從人民變成了我們專政的對象與階級敵人,和階級敵人講人權,講道義,本身是可笑的。

最後,當罪犯傷害他人的時候,又有誰來同情可憐被害者呢?既然法律無法提前保護他們,至少要在時候給予他們公平的回應。


送你這四個字:罪刑法定

大白話解釋就是:一個人犯的罪必須是刑法里所規定的罪名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再送你六個字:罪責刑相適應

大白話解釋:一個人犯罪與他需要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刑罰必須相適應 不可過頭 不可不足

這兩點是任何一個法學初學者 法律工作者一定會銘記在心的 是當代刑法的靈魂

可悲的是我們社會太多不懂法還大發慈悲的人了


不行,因為罪刑法定。


謝邀。我認為這個提議,理論上是有進步意義的。但,還是等到物質極大豐富的主義到來吧!昨天剛看了電視,去解救傳銷人員,問了幾個人,為什麼去傳銷,其中兩三個都說家裡人病了,沒錢,也看了一篇文章,岳父這次流感死了,幸虧死的快,家裡已經商量買房了,ICU一天好幾萬,你也許覺得貴,但沒有關係過硬,住都住不進去!

無期,關押一個人,要多少成本?都是選擇無期,監獄要修多大?無期的人六七十歲以後,生病了,還要投入多少醫療費?本已經艱難求生,貧困度日的我們又要拿出多少錢去養活他們?理論上說,被害家屬也要出錢。

願望是好的,現實無比殘酷。作為屁民,一切以加稅為目的的提案,不考慮理由,我一概拒絕!降房價也要加稅?任何管理,穩定,都要加稅,早晚加到極限,物價越來越高,公務員隊伍越來越大,他們工資待遇越來越貴,都是印錢和加稅,現在,再來養那麼多死刑犯,屁民的活路在哪裡?

我可能沒有愛心,我要考慮自己和家人先活下去。


不覺得,他們犯罪時為什麼不問問被害者的意見,現在一般來說都會判死緩而很少判死刑,所以被判死刑的都是罪有餘辜的人。


憑啥吶?


謝邀!

我就問一句:有哪個人願意死?

很少很少吧,即使是罪不可恕的重犯吧!

應該判死刑而還需徵求他們意見的,你覺得有意思嘛?意義何在?符合國情?

打個不恰當的比喻:物業公司想要提高物業費,需要徵詢業主的同意,如果你我同是業主,你會同意嘛?

肯定不同意啊……


不應該,這些囚犯也是人,誰沒事想去死啊,而且有些十惡不赦的犯人就應該去死,千萬不能被所謂西方民主洗了腦,如果他們不死對受害者家人不公平


感謝邀請

我只能憑我學了半學期的法學和自己的理解來回答這個問題,請不要嫌棄(笑

首先表明立場,我堅決反對廢死,而題主提出關於被判處死刑的人是否可以自主選擇這個問題,想必應該對死刑是否應該被廢除這個問題也進行過思考。

那麼對於本問題,我個人的回答是:不認同死刑犯可以自願選擇是否死刑。

第一呢,法律是規範的,是具有強制性的。縱然法律應該有溫度,但不代表我們就可以隨意的去改變它。

其次,很簡單,我信奉「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句話。無論這個人經歷了什麼不堪去殺人(這裡僅以殺人為例),他總歸是殺了人,犯了罪對吧?

我還記得刑法老師在講正當防衛的時候說過一句話「一個人在侵犯別人法益的同時他的法益也不受保護」。或許有人會覺得反正人都死了嘛,何必再殺人呢,這樣也於事無補。實際上,我認為我們作為旁觀者,沒有資格談什麼於事無補,社會資源的保護。一個人的犯罪不僅僅是他自己的行為,他還侵犯了被害者的權益。被害一方不談原諒,我們憑什麼站在更高的角度裝扮成聖母呢。

而對於犯罪者來說,他既然選擇了走這條極端的路,按照現今的普法力度,至少每個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知道犯了罪尤其是惡劣殺人的話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吧。自己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任。這不僅僅適用於法律。

如果要糾結死刑這一刑罰是否太過嚴苛,會侵犯人權的話,我覺得不如保證犯罪人不受到超出法律的不公平對待,不如嚴格的去執法,加強死刑複核制度,讓每一個施害者都得到應有的懲罰,讓每一個受害者都得到應有的補償。

其實題主的問題挺有趣的,憑我半學期的學習,感覺這個問題也涉及了一些很經典的東西。

也不怪有些人會噴題主,感覺最近廢死這一話題太火了,有一些是真正的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思考問題,有一些是傻逼拿著人權搞事情。

以上就是我個人的想法,希望可以從其他角度帶給題主一些不同的看法


樓里很多都是法律專業的人,我不是。所以無法從學術上去反駁你。只是站在普通人的角度去看你提出的這個觀點。

厲害了題主。如果你的慈悲心泛濫,請多多同情和可憐那些值得被同情的人。

一個人被判了死刑,首先絕對是十惡不赦的大罪,更甚者是N種死罪累積起來的死罪。

在這種前提條件下,你是怎麼想到從人道的角度去思考死刑犯?

不判死刑,自願判無期?然後呢?用著納稅人的錢去供養這些十惡不赦的人到死?

在你提出一些想法的時候,真的可以跳出那僅有的一片天空去多方面的看待問題。


這個不可以,法律面前沒有自願


反對。如果徵求被害者的意見呢?對此論調會同意嗎?


聖母婊,

想以死贖罪的罪犯,早就自殺了。


很多國家都不存在死刑,但是在我國,殺人償命的觀點根深蒂固,對於一些犯重罪的人,社會輿論有時會呈現一種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現象,我感覺在我國死刑不僅僅是對受害者被侵害權利的補償,還有一種安撫社會公眾的作用,同時有警告的作用,若讓罪犯本身決定是否死刑,會大大降低群眾對法律的信任度


這個問題還是得根據國家間體制的差異,文化的差異來看待。

西方國家普遍崇尚人權,他們的文化中,人人生而平等,雖然他們並沒完全做到,例如種族歧視問題依然存在,有些地區還是沒有廢除死刑。但是對於生命的問題,他們還是十分慎重,不到萬不得已不會動用死刑,西方國大多數公民認為任何人或組織甚至於國家都不可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這裡奉上相關資料(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已經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了死刑,其中廢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國家多達92個,廢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國家為10個,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為36個(以過去10年未執行一例死刑為標準),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已多達138個。世界上有影響的大國中,除中國外,還有美國、日本和印度還保留死刑,但美國、日本和印度執行死刑數量很少,且都限於嚴重謀殺罪。)今已是2018年了,數據可能有所變動,但廢除死刑必然只增不減。對比於西方國家,在中國,若公民的個人利益與集體/國家利益相衝突,那麼公民必須犧牲個人利益以服從並讓步於集體/國家利益。所以,一個人危害社會,那麼他必然已經威脅到了集體利益,那麼他就必須犧牲個人利益,乃至付出生命來使集體利益乃至國家利益得到維護。所以在中國,死刑實質上是維護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手段,也是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至高無上的象徵。在中國,先談國家和集體,再談個人。


不是所有人都值得被尊重,人權是社會給予的,同樣也可以被剝奪!


不行。

死刑是刑罰,雖然它確實嚴重,但本質上仍然是為了維持社會公平,穩定社會秩序而存在的。如果自願,那麼這種刑罰就已經失去意義了,因為它已經失去了本應有的威懾力,也就削弱了它維持社會穩定的作用。

並不專業,只是個人想法。如有錯誤之處歡迎指正。


不應該。死刑了的話那都是重大惡劣影響。

但是我也有個想法。《今日說法》我也看過。我覺得有的人也是受害者,迫不得已,或者不是故意。具體的案件我記不到了。反正有,我之前就這樣想,覺得這個的話死刑總覺得怪怪的。無期徒刑可能更好。


這個問題確定沒毛病嗎?

如果死刑可以自己選擇,那麼誰願意去死?

如果選擇自願原則,那麼設立死刑還有什麼意義?

既然沒意義,那乾脆不用選了,直接廢除死刑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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