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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象學】談談「男權」概念的被【表達】

題記:請不要再使用「男權」這個概念。

為什麼人們總喜歡用「男權」這個詞呢?每當人們提到女權問題就會開始談男權,男權是什麼,它是個很重要的問題嗎,以致於大多數女權有關的討論都變成了對男權的聲討。

女權主義者總會說:男權是一種結構性錯誤。

男權主義者會怎麼說呢?

等等,誰是男權主義者?

你是嗎?我是嗎?他是嗎?

一個不是女權主義者的人,一個否定女權主義的人,有可能被當成男權主義者嗎?如果此人同時也否定男權主義的說法呢,或者,如果此人對整個包含【男權的概念描述體系】都持否定態度呢?

如果一個人否定自己是男權主義者,依然會被當成男權主義者嗎?就如同一個人自稱自己是女權主義者,依然可能被開除出女權主義者的行列?

「XX主義者」的頭銜,是不是一種「政治指定」,由當權者決定,而與其本人的自由意志無關?

誰來確定一種【主義】是什麼和不是什麼,誰又來確定一個【主義者】是真的或不是真的?

但這些都不是重點,我們更關心的是,為什麼會有這一切看起來很混亂,甚至令人迷惑,使人不安的【現象】。

1、意向性(Intentionality)

討論(辯論)或描述時,人們常常按既已掌握的部分知識(信息)開始「編織」一段話,這可能是個沉思的過程,但也可能是非自知和非反思的方式進行的。

比如這樣一段描述:性別平等運動里常見到男性宣稱自己友善,這不代表就能豁免男權紅利或既得利益。尤有什者,某些男性將「女權主義」或「性別平等」當成自我賣弄的工具。是類自詡開明的「進步男性」,將女權云云掛在嘴邊,但卻下起指導棋──你應該這樣,你不該那樣,這不叫解放,那才叫解放......

上邊這段斜體,是一個深思熟慮的表達,這類型表達,可以出自不同立場的【理性思考者】的口中。一個女權者可以說出類似的話,一個「親女性主義者(pro-feminist)」也能說出類似的話,一個反女權者在適當場合同樣也能說出類似的話。

同一段話來自於不同立場時,表達的【意向】是完全不同的,女權者可能在嘲諷並拒絕那些「男性女權主義者」的「反動本質」,親女性主義者可能在提醒他們的狂妄自大,反女權者可能在嘲諷並揭露他們永遠不可能被女權者當成「自己人」的真相。

但他們全都不自覺的默認了「男權」的說法。

意向性不同於意識(consciousness),意向性是有【主動指向意義】的,但這個主動並不是「主觀」,不是「任性的自我發揮」。因為構成這段意向性描述的意識,是適合於每個不同立場的人,是一種【共同知識】。

【男權】就類似這麼一種【共同知識】,「男權概念」常常作為一種被所有人默認的【實在】,成為一種「不證自明的談話基礎」,就如同談論三角形時,三個角度的和總是180°,人們大多數時候都是在平面幾何的思維層面考慮問題。

關鍵是,男權概念是否也如同平面幾何一樣具有「普適的客觀意義」?

那段斜體中的「男權紅利」和「既得利益」也像三角函數公式一樣總是能被推導出來嗎?

三角模型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可被觀察的「最基本還原對象」】,我們總結出這個對象的變換規律,我們研究三角形,我們知道任何曲面都是由三角形拼接而成的。

男權模型是不是也具有這種「最基本還原對象」的特性?

2、關注進程(intentive processes)

男權概念從某些「模糊的意向性描述」到被系統性的描述為「結構性壓迫」的【過程】,是近一百多年長期發展而來的,如果只從學術上講,激進女權者凱特·米利特的《性政治》出現得很晚,直到這時「男權」才被作為學術標誌,提供了人們認識中的「廣泛對女性壓迫的社會」模型

但女權學術不等同於女權理論不等同於女權運動,更不等同於女權主義。

【主義】是屬於全社會的,主義植根於人的意識,是無時無刻都在變幻的過程,比如今天常見的「真偽女權之爭」中女權主義常常被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說法,女權主義到底是什麼總讓人捉摸不定。這個「變幻」取決於「關注」。關注就有被關注的對象,誰是那些對象呢,那些對象被怎樣「命名」呢?當對象被關注後,對象是否依然屬於對象本身?

對象既可以是抽象的,例如某種「社會結構」,也可以是具體人群例如女性或男性。女性或男性首先被【感知】,然後被【定義】。感知靠的是「共同的知識」,比如,所有人,不管是女權者還是反對女權者,都共同的承認生物學意義的男女性別區分,通過生殖器官和第二性徵來建立對性別的劃分和描述。

定義就稍微複雜一些,因為它不再是「用共同知識來建立共同的認識」的過程。【定義】是把對象作出【一般性概念到特殊性概念描述】的過程。

定義總會產生分歧,譬如,定義女性為「他者」,這是誰定義的,是否得到了所有人的認同?倘若有人不認同這定義,那人的分歧,又應該作為怎樣的現象考慮?

3、他者(the Other)

「他者」並不是一個輕易能理解的概念,雖然常常能看到這樣的表述:首先要有人的存在、出現、登場,然後才給自己下定義。最初人什麼都不是,直到後來他把自己塑造成了他所要成為的樣子……人,除了他把自己所造成的那個樣子以外,什麼也不是。

上面這段斜體字是在說:人是「自我選擇」的,還是「被指定」的,成為衡量「他者」的關鍵。

但是,當更進一步考慮關於他者的問題,就會陷入一個詭異的認知陷阱,這個問題是:人可以感知他人的痛苦嗎?

不論回答可以還是不可以,都不能解決如何定義痛苦的人的問題。

痛苦的人是否能感知到他人對自己痛苦的感知?如果能感知到對方的感知,並且描述出來,這就是一種「指定」。此刻,對方,成為「被指定」的對象。對方是他者。對方才應該是那個真正的痛苦的人。然而那個被指定的「他者」難道不是依賴於「自我選擇」才能主動感知到痛苦的人的痛苦嗎?

定義是不可被定義的,主體和客體都是荒謬的,就好像存在和本質,存在和本質都是荒謬的,存在決定本質還是本質決定存在,都不能解決痛苦的人依然痛苦的「感知」。

4、體現

【體現】是我總結的一個詞語,它分為【體】和【現】,和常用的「顯現」不一樣。

壓迫帶來痛苦。女性感知到「痛苦」,作出了「他者」的定義,並反推出「壓迫」,進而又在女權理論下「顯現」出一種被稱之為【男權壓迫】的東西。

這屬於一個【關注進程】,也就是顯現,由感知到「描述」,「定義」不斷變化和凝練。

男性也感知到痛苦,但沒有一種理論對這些痛苦發生關注進程,因此男性的痛苦被納入到女權理論中,「男性也受到男權壓迫「成為常見的句式。

那麼這是無可置疑的嗎?

如果女權理論來自於女性意識的意向性,我們就需要考慮什麼是【女性意識】,而且要考慮,為什麼是女性意識而不是其它什麼意識。比如,為什麼不是男性意識給出了「男權模型」這樣的系統性描述。

【體】,這是我給出的假設,「體」是任意可分割的單位,體並不是本質,根本沒有所謂本質,本質是沒有意義的。但體就是本體的「意義描述」,【體有範疇】,我稱之為【域】。比如「民族精神」是一種域,「家庭單位」是一種域,「XX主義」是一種域,事實上任何概念都可以看做一種域。

【現】,通常的講,是現象,或描述對象。但更多的時候,是【表達】。表達實際是「被表達」,但這個「被」的後面可能是缺少主體的,可能並沒有什麼具體的群體或個人,去有意識的描述某些對象。但缺少主體的表達,依然被完整的表達出來了。

為什麼呢,因為【域】,域具有「代替意識」的性質。

所有的感知,都在域中。群體的意識,並不屬於群體,而成為域的意識。域的意識,也就是域的意義,它被感知的過程,也就是【體現】的過程。

5、荒謬性與「痛苦的他者假定」

(待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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