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的法律性質和形成基礎

「生個兒子是建設銀行,生個女兒是招商銀行」,這句流行語不幸被相當多的現實所證實。愈發高昂的彩禮錢便是其中之一。可以說高昂的彩禮錢已經成為很多臨近結婚的男性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主張延續這一習俗的有之,支持廢除的亦有之。為此我們有必要對其進行一番探討。

早在西周時期,我國就以形成了以「六禮」為主要步驟的結婚程序。「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在出禮入刑的古代,每個婚姻都必須嚴格履行六禮程序,否則婚姻很難成立。其中「納徵」是送聘財,就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

任何一項制度的形成都有其深刻的社會經濟基礎。中國古代結婚程序如此嚴格,這與中國古代婦女的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及婚姻過程中的博弈有關。在古代夫為妻綱,因為身體素質和自然經濟的客觀要求使得婦女的家庭地位十分低下。並且統治者從制度上對婦女的社會地位做了嚴格的限制。單就婚姻制度而言,離婚的主動權基本上為男性所獨享。正是因為男女不平等,婚姻不自由,為了平衡起見,從西周時期便規定了便設計了結婚過程中的六禮程序,以及「七出三不去」為主要內容的對男方離婚的限制。

「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雖然詩經中早已描繪了周時男女美好的愛情,但面對法律和現實中如此低下的婚姻地位,在婚姻博弈中女方自然要為自己多多考量。女方很清楚,儘管男方做出了美好的許諾,但萬一男方在婚後遺棄自己,毫無疑問這種打擊將是致命的。對於二婚之人在如今時代人們心中都會有所芥蒂更何況古代。許諾是不可置信的,每個人都有積極性去許諾,但誰都沒有積極性去實現自己的諾言。讓承諾發揮作用的關鍵是使承諾花費成本。為此必須設計一種制度讓男方把對愛情美好的許諾變成現實的承諾。「納徵」便應運而生,即男方給女方彩禮錢。男方若不遵守諾言,始亂終棄,彩禮錢便不再退回。彩禮越貴重,婚姻的承諾作用就越強。只有讓男方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在婚後他才不敢輕易休妻。這是一種男女之間的動態博弈。男尊女卑的社會地位格局幾千年來未有多大改變,是故彩禮錢慢慢也就成為了結婚過程中一道不可缺少的程序。

因為代價高昂,彩禮錢也就成了女方檢驗男方是否真心的一道試金石。是故很多女性要求男性多在其身上花錢,花時間,花心思,而男性也把是否婚前同居、領結婚證、生育等作為檢驗女方的手段。其實任何一種對對方來說成本高昂的方式都可以去檢驗對方的承諾是否可信,當然這對是否願意付出代價的一方來說這是一個價值衡量的問題,不作過多議論。以上所述都是建立在信息不對稱或者說雙方之間信任不足的前提下的。如果男女雙方兩情相悅,彼此信任,以上種種都無關緊要。從另一個角度上講這也是種信號傳遞,一方對另一方投入了很多也就從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其承諾的可信。

中華文化的一大特點是有很強的傳承能力。這種強大的傳承力使中華文明成了眾多古代文明中唯一沒有中斷的重要原因。彩禮錢這一習俗跟這種傳承力也並不無關係。彩禮錢仍然是很多人結婚時的一道「准程序」。

不過如今法律上「納徵」即送彩禮錢卻失去了其程序法意義,而成了一種意思自治的民事行為。彩禮錢在現行法律中是一種對對方的贈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而這個規定正是與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的應用。足可見法律把彩禮錢是為一種贈與,至於其為無償贈與還是附條件的贈與我們暫且不論。

為何「納徵」的地位一落千丈,從法定程序變成了一種自治行為?如前所述,送彩禮錢變成一種贈與也是有其深刻的社會經濟基礎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男女地位的變化,從古代的男尊女卑變成了如今的男女平等。最直接的原因是從古代包辦婚姻變成了如今的婚姻自由。要想實現男女平等就必須先實現婚姻自由,這也是為什麼婚姻法成為建國後不久即頒布的重要原因。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這兩大要素使古代的「納徵」失去了其社會經濟基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女性在社會價值創造方面已經迎頭趕上,甚至在有些方面已經優於男性。男女平等使男方不可能在社會經濟地位上處於絕對優勢,男尊女卑一去不返。當然如今更多的女性還是願意找一個比自己強的男性,不過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文化心理的傳承性和兩性之間特殊心理所致,這是另一回事了。因為婚姻自由,女方不僅得到了結婚自由,更得到了離婚自由。所以即便男方在婚後對婚姻不忠,女方也可以「休了」男方,這在相當程度上會使男方收斂。是故女方也就不再需要要求男方在婚前用彩禮當做對婚姻的承諾成本和失諾後的懲罰了。「納徵」這個制度的存在基礎也就消失了。

令人遺憾的是而今中國彩禮錢這一習俗似乎沒有淡出的跡象。這固然是由於法律移植時所需要的社會條件不充分所致。但愈發高昂的彩禮錢不能不讓我們對婚姻的純潔性而擔憂。如今物質和功利充斥了整個社會,婚姻也在所難免。彩禮錢在一些人眼中成了攀比工具,一家要的彩禮錢漲了另一家必須要跟著漲,不然就覺得沒面子。更有甚者竟把彩禮錢當成了一次「勒索」機會。大部分人傳承了彩禮錢這一習俗,卻忽視了這一習俗的形成基礎。

在西方法治國家,自由平等已經滲入到人的骨髓。在婚姻觀念的表現上也是如此。絕少聽過西方國家女方在結婚時提出甚至索要彩禮錢的。不僅如此甚至還有這種情形,澳洲人的婚禮傳統是:因男人要照顧女人的下半輩子,所以婚禮的一切費用都由女方出,男方只付酒水錢。結婚戒指是雙方互相買給對方的,沒必要一定相同款式。我們沒有理由不為此汗顏。

是時候改變我們的婚姻觀了,不過這個轉變過程或許會比較漫長。

註:

1.六禮: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 納采:即男方家請媒人去女方家提親,女方家答應議婚後,男方家備禮前六禮去求婚。 問名:即男方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納吉:即男方將女子的名字、八字取回後,在祖廟進行占卜。 納徵:亦稱納幣,即男方家以聘禮送給女方家。 請期:男家擇定婚期,備禮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 親迎:即新郎親至女家迎娶。

2.七出三不去:"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盜竊,為其反義也。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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