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質押給債權人後,債權人能否使用質押車輛?

實務中,車主(出質人)把車輛質押給債權人(質權人)後,債權人能否使用質押車輛?

2009年2月,實業公司因缺乏現金,從投資公司處借款200萬,工程公司為此提供質押車輛給投資公司。在質押時,工程公司持有的該車裡程數為70000公里。

2011年3月,實業公司按時還款,投資公司將車輛退還給工程公司,但車輛里程數變成90000公里,且存在10個違章。於是,工程公司參照類似車輛的租賃價格要求投資公司賠償擅自使用車輛所造成的損失20萬元。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投資公司未取得工程公司許可其使用車輛的同意意見,投資公司不得擅自使用車輛。但投資公司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裡,擅自使用車輛,侵犯工程公司合法權益。工程公司有權參照類似車輛的租賃價格要求投資公司賠償20萬元。

1、針對質押車輛,建議債權人注意以下幾點:

(1)提前與車主溝通質押車輛的使用許可權。若債權人計劃使用該質押車輛,應提前取得車主的書面同意意見,同時,就使用車輛的費用、期限等內容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2)債權人對質押車輛負有妥善保管義務。為了保證車輛能夠正常使用,債權人需要定期做車輛保養,按時購買保險。建議債權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車輛保養費用承擔主體、保養時間、保養地點等內容。此外,明確保險費用由車主支付。建議債權人提前測算可能發生的必要費用,提前做好安排。

(3)債權人可以約定車輛保管費用由車主承擔,同時,明確約定保管費的計算標準,以便於後期收取費用。

2、針對質押車輛,建議車主注意以下幾點:

(1)車主在交車給債權人之前,應當與債權人簽署書面確認文本,明確車況、交通違章情況及里程數等內容。若出現債權人擅自使用質押車輛的情況,車主可以有效維權。

(2)在債務有效清償後,車主應及時要求債權人還車,以免因怠於行使權利而承擔車輛保管費等成本。

(3)若出現車輛被擅自使用導致貶值的情況,車主可以參照類似車輛的租賃價格或者車輛價值減損情況進行索賠。

案例一:

來源:湯某與李某動產質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高民終字第958號

法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2009年6月5日至2011年9月8日期間,質押車輛因違章被處罰了11次,每次的違法地點均不相同,且汽車公司賬單顯示,僅2010年6月11日(進廠里程為69958公里)至2011年7月19日(進廠里程為90873公里)期間,質押車輛的里程即增加了20915公里。另外,根據湯某向本院提交的「北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驗車評估報告單」顯示,截至2012年3月7日,涉案車輛儀錶顯示公里數為95706公里。雖然湯某否認其擅自使用了質押車輛,而僅是將車輛開出進行定期保養,但其並未能夠對質押車輛的違章記錄和里程變化的情況進行合理解釋或者提出相反證據,故湯某擅自使用質押車輛的事實應予認定。因此,湯某因其擅自使用質押車輛應當向李某賠償相應損失。本院結合以上因素,參照市場類似車輛的租賃價格,並在扣除湯某在質權存續期間為質押車輛支付的必要保管費用10485元後,確定湯某向李某賠償擅自使用車輛的損失20萬元。

案例二:

來源:王某與鋼構廠質權糾紛再審複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浙民申字第2712號

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一、二審判決賠償的25000元是否足以補償案涉車輛在質押期間造成的價值減損。王某因支付民工工資向鋼構廠借款,並以案涉車輛作為質押,鋼構廠作為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案涉車輛的義務。案涉車輛在保管期間多次發生交通事故,車身有廣告標識未能完全清除,車輛里程超過交付之時的公里數且未經正規保養等,鋼構廠不當使用質押車輛,負有賠償義務。具體到賠償的金額,王某未舉證證明車輛在質押期間產生的價值減損具體金額,一審法院結合車的價位、質押年限、車輛折舊等酌定鋼構廠賠償王某25000元,並無不當。

案例三:

來源:李宜飛與科技公司、施玉芳返還原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昆民三終字第1122號

法院觀點:

上訴人科技公司在保管質押車輛期間,未盡到妥善保管質押車輛的義務,未經上訴人李宜飛的同意,擅自長時間使用該車輛,必然導致車輛消耗、磨損;並且駕駛車輛多次違章,導致上訴人李宜飛被交警部門扣分,故科技公司對李宜飛造成了相應損害,對質押車輛也造成了相應的價值減損,科技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綜合考慮科技公司對原告李宜飛造成的損害及對車輛造成的價值減損等情節,支持李宜飛主張的13000元損失合乎情理,並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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