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規更新——歐盟紡織纖維名稱新法規

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商應注意,歐洲委員會第2018/122號授權法規已於2018年2月15日生效。新法規修訂現行的第1007/2011號法規,而後者是關於紡織纖維名稱和相關標籤及標記的框架法例。

  第1007/2011號法規規定,紡織產品要有標籤說明其纖維成份,以便通過分析標籤說明檢查產品是否符合規定。第1007/2011號法規的主要規定如下:

  · 說明紡織產品所有纖維成份的一般義務;

  · 申請新纖維名稱的最低技術要求;

  · 規定若含有源自動物的非紡織成份必須說明;

  · 自僱裁縫匠應顧客要求製造的產品可獲豁免。

  歐委會也有權通過授權法例修訂該法規的技術附件,並就歐委會進行與有害物質有關的研究等發表報告。

  根據2011年通過的框架法規,市場上提供的紡織產品必須附有標籤或標記。此外,在產品的工業生產及商業分銷的各個階段,均強制標示產品的纖維成份。該法規涵蓋所有按重量計含有至少80%紡織纖維的產品,包括原材料、半加工品、加工品、半製成品和成品。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法規沒有涉及尺寸、產地來源以及洗滌/護理等標籤問題。

  歐盟《官方公報》於2018年1月26日公布的新修訂法例指出,一家製造商向歐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將「聚丙烯酸酯」(polyacrylate)作為新紡織纖維名稱列入第1007/2011號法規附件I 的清單中。該項申請包括一份已符合該法規附件II訂明的所有最低要求的技術文件。歐委會在評估新紡織纖維名稱的申請,並諮詢成員國專家和有關方面後,得出結論認為新紡織纖維名稱「聚丙烯酸酯」應加入紡織纖維名稱清單中。

  因此,第1007/2011號法規附件I第50行加入名稱「聚丙烯酸酯」,並提供以下說明:「由鏈內有多於35%(按質量計)的丙烯酸基(acrylate groups)(酸、輕金屬鹽或酯)和少於10%(按質量計)的丙烯腈基(acrylonitrile groups),以及在交聯中有不超過15%(按質量計)的氮的交聯聚合物形成的纖維」。

  為可用統一方法對紡織纖維混合物進行定量分析,第1007/2011號法規附件VIII訂立的檢測方法已作出修訂,包含「聚丙烯酸酯」纖維。

  此外,該法規附件VIII已增加一種對聚酯與某些其他纖維的纖維混合物進行定量分析的新檢測方法。

  第1007/2011號法規還訂出用於計算紡織產品中纖維質量的容許偏差值。因此,「聚丙烯酸酯」的容許偏差值已列入該法規附件 IX 所列的清單。

  向歐盟出口紡織產品的生產商應細閱第2018/122號新法規的附件,以了解有關規定會否為他們帶來裨益或是新責任。

(註:文中的「法規」一詞在原載網站中為「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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