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長得像明星的人代言產品是否侵犯明星的肖像權?

如果某公司有一款產品,請了一位長得非常像某明星的人來代言,並在各類媒體上廣告宣傳,但既不承認也不否認這就是某明星,請問這是否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權?再進一步,在不侵犯音樂影視著作權的情況下,讓模仿者以該明星的經典造型出現在廣告中,比如找一個長得像某相聲演員的給他穿一件長袍,或者做一個和明星完全一樣的髮型,是否侵犯明星的肖像權?


如果在商品或者商業廣告中對模仿者肖像的使用,足以讓人誤認為是某位名人代言或者特許的,則可能會涉嫌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禁止的仿冒混淆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名人甚至相關商品的經營者可以考慮適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進行維權。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除非真的膽大包天用了本人的名義,明星想要起訴那些模仿者一般是很難勝訴的。

圖片來自網路搜索,侵刪。


只要:

1.不是為此整容

2.未使用相關明星姓名(包括模仿其簽名)

則不夠成侵權。


肖像權是不侵犯的,因為相貌相近甚至是相同的相貌也會衍生出兩個人的肖像權,一個人一個權益,互不干涉

然而,如果是搭便車的行為 (借用更有名聲的人的常見穿著打扮,甚至是姓名等其他用於區分特定人的特徵的),有權要求澄清、消除不良的侵害乃至補償等等


謝邀。這種事已經有人做過了。不違法。謝霆鋒表示無奈。


除非廣告中特意標註代言人為明星本人,或者不標註任何信息故意引導觀眾讓其誤以為代言人為明星的,其他一般是不會侵犯肖像權的


我認為經過明星的允許後代言,不構成侵犯明星肖像權的行為;如果沒有經過明星同意,擅自代言,構成了侵權行為。代言產品如果質量不好,也會直接影響到明星的聲譽和形象


一般來講完全沒有任何暗示的話是沒問題的,但是市面上那種有意無意向著明星本人進行暗示的其實有挺大風險的。明星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澄清等等...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比如說前面答主大大提到的賴皮鴨和「杰倫」手機,周杰倫本人要是有這個意思,是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停止相應廣告或是進行澄清的


我覺得 如果不使用明星的名字應該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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