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發布《關於本市公建養老服務設施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提升公建養老設施效能,2017年9月21日,上海市民政局發布《關於本市公建養老服務設施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的指導意見(試行)》(滬民福發〔2017〕29號),對上海市公建養老服務設施委託社會力量運營作出具體規定,並對市內各區(含街鎮)提出「到2020年,政府運營的養老床位數占本區養老床位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的明確要求。
此前我們對公建民營養老已有相關介紹,本次主要梳理該《指導意見》具體內容,供有意參與養老服務的有志者參考。
一、公建養老服務設施範圍
公建養老服務設施委託社會力量運營指:通過合同方式,將公建養老服務設施交由社會組織或企業運營。
《指導意見(試行)》規定的公建養老服務設施是指政府投資興建或租賃改造的養老服務設施,包括用作養老機構、長者照護之家、社區日間服務中心、社區綜合為老服務中心等用途的建築設施。
其中,對於政府投資新建或新租賃改造的養老服務設施,原則上採用委託社會力量運營的方式;對於存量公辦養老機構,鼓勵轉變運作模式,引入社會力量運營。
二、公建養老服務設施委託運營的優勢
1.減少設施設備投入
前期投入大是養老服務產業的門檻之一,《指導意見(試行)》明文規定政府建設方必須為社會力量提供符合上海市地方標準、相關行業標準及實際運營需要的設施設備,並不得以任何名義向社會力量收取租金,能夠減少投入、降低資本壓力。
2.優惠扶持政策
社會力量可以申請各項運營補貼,享受水電氣等價格優惠及相應稅費減免。
三、對社會力量的要求
(一)運營主體的確定
1.確定方式
由投資興建或租賃改造養老服務設施的政府部門、街鎮制定實施方案,通過社會招投標或其他國家相關規定允許的方式確定運營主體。
2.資質要求
社會力量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方能參加社會招投標,包括專業的養老服務管理經驗、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服務團隊和註冊資金、良好的社會信譽。
(二)運營要求
1.承擔公益責任
社會力量在運營受託養老服務設施時,須承擔公建養老服務設施的「保基本、兜底線」功能,主要服務對象為政府養老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對象。
2.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政府建設方應為社會力量無償提供必要的設施設備,在運營期內,社會力量須保持土地、設施設備的國有性質,採取措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轉包轉租或以國有資產抵押、貸款、融資。
3.合理收費
公建養老服務設施委託管理遵循「非營利原則」,服務收費按照上海市保基本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收費規定執行(即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市、區民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進行價格監管。
4.風險保障金、維護髮展資金
出於保證設施設備維護更新、保障服務、抵禦運營風險目的,項目委託合同中須明確設立風險保障金、維護髮展資金,確保運營項目可持續發展。
四、退出方式
為保障服務對象,委託合同簽訂後,需經政府建設方與社會力量協商一致方可變更或終止,並進行資產清算和交接。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並形成變更、終止合同的,社會力量仍須按照原有合同繼續運營,不得退出,否則將面臨政府追責。
該《指導意見(試行)》有效期限自印發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有志之士不要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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