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有人把複雜的資金池講明白了!
日前,南京銀行旗下鑫元基金子公司,鑫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由於一對多設立資金池,遭上海證監局處罰。原來,銀行系也不安全。今年以來,因為資金池的問題,已有寶盈基金、民生加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機構遭遇業務暫停、責令改正或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等行政監管措施。那麼,什麼是資金池,監管機構如何認定非法資金池,本文通過五個案例給你講的清清楚楚。
一、何為資金池監管部門並未對資金池進行明確的界定,但在銀行業,作為與生俱來的業務屬性,資金池業務是銀行金融機構自營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銀行自身負債端以存款、同業融資為主,銀行內部能夠沉澱相當的資金形成資金池,資產端投資範圍內能夠配置。可以說,只要符合監管部門設定的流動性指標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銀行天生就是一個大資金池。
(一)銀行業中的監管2013年,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8號文」),要求商業銀行應實現「每個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標的物)的對應,做到每個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這一規定主要系針對當時較為流行的「多對多」銀行理財資金池。
在這之後,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107號文」),明確銀行不得開展理財資金池業務,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理財資金池等業務。2014年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於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35號文」),進一步要求銀行理財產品之間相互隔離,同年,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99號文」),明確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理財資金池業務。但是107號文、8號文、99號文與35號文均未對資金池進行明確定義。
銀行業監管層面對資金池比較明確的定義來自於《關於99號文的執行細則》(但這一細則僅於公開渠道查詢獲得,無官方公布文件),即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業務是指「信託資金投資於資本市場、銀行間市場以外沒有公開市價、流動性較差的金融產品和工具,從而導致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不能一一對應、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資金長期運用,期限錯配)的業務」。
排除非標資產與標準資產等差異,資金池的主要特徵為「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不能一一對應、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的期限不匹配」。另外,信託監管僅禁止非標資金池,但允許標準化資金池。
(二)資產管理行業中的監管基金業協會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開展或參與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資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1、不同資產管理計划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2、資產管理計劃在整個運作過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約定,且未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充分適當的信息披露;3、資產管理計劃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未單獨編製估值表;4、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按照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5、資產管理計劃未進行實際投資或者投資於非標資產,僅以後期投資者的投資資金向前期投資者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6、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產發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資產管理計劃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後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但管理人進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且機構投資者書面同意的除外。
2016年5月5日,基金業協會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嚴禁開展資金池業務》,並公布了對中信信誠的《紀律處分決定書》,根據該《紀律處分決定書》,中信信誠涉嫌資金池的資產管理計劃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1、資金來源與資產運用的流動性無法匹配。現金管理計劃每日開放,短期理財計劃每月或每季度開放,但是投資標的的非標專項計劃存續期都在一年以上。2、未能進行合理估值,未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08]38號)的規定,合理確定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3、未能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中信信誠未向投資者披露內部交易模式,未向投資者披露非標專項計劃的有關情況;4、存在不同資產管理計劃混同運作。2014年8月13日至9月23日,應當分別備案的兩個不同的資產管理計劃以1期和2期的名義在穩健收益3號同時存在。
綜上,結合銀監會、證監會等機構所頒布的相關規定和相關案例可以看出,資金池業務一般包含以下幾個主要特徵: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
二、資金池業務的認定標準
根據監管法規和對資金池業務的監管實踐,結合違規資金池業務的特徵,可以看出監管部門在認定是否屬於資金池時,主要參照以下標準:
(一)期限錯配在證監會26號文的通知中認為,資金池產品的典型特點就是期限錯配。期限錯配是指資產管理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如3個月、6個月)進行滾動發行或開放,資金投向存續期比較長(如3年、10年)的標的(如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有限合夥份額等),投資者的投資期限與投資標的的存續期限、約定退出期限存在錯配,且資金來源與項目投向無法一一對應。
理論上,對於滾動發行募集短期資金投資於長期投資項目的(長拆短),如果每筆資金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可以不視為資金池。但是在目前監管環境下,任何「長拆短」的期限錯配都存在被認定為違規的可能,除了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以外,還必須特別注意前一期兌付的本金、收益應當完全來自融資方還本付息或投資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後一期投資者的參與資金。
實務案例從基金業協會對中信信誠的處罰中可以看出,中信信誠在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間,曾利用現金管理計劃、短期理財計劃、非標專項計劃三類資管計劃開放期不同的特性進行期限錯配。現金管理計劃每日開放,短期理財計劃每月開放或者每季度開放,但是投資標的非標專項計劃存續期都在一年以上。
為了應對開放需要,現金管理計劃和短期理財計劃對非標專項計划進行內部交易,短期理財計劃滾動發行,從而互相拆借流動性,即當某隻短期理財計划進入開放期時,其持有的非標專項計劃會轉讓給其他不在開放期的短期理財計劃和每日開放的現金管理計劃,待開放期結束後再認購其他進入開放期的短期理財計劃轉讓的非標專項計劃,或認購其他非標專項計劃。這種操作方式實質上就是「期限錯配」、「長拆短」。
實務案例某私募基金產品原交易結構中是通過設立投資基金(「主基金」)通過委託貸款向目標公司發放貸款,委託貸款期限為3年。基金層面,將募集一系列支線基金投資於主基金,各只支線基金的期限為1年,前一支支線基金到期前,募集下一支支線基金認購主基金份額,然後前一支支線基金通過贖回本金和收益分配退出,以此類推,最終實現主基金期滿退出。
以上操作架構中,雖然主基金享有對目標公司3年期的債權,但是支線基金層面1年期贖回退出時的確存在借新還舊及期限錯配的嫌疑。基於此,該私募基金產品對原交易架構進行了調整,主基金期限設置為1年,到期後再考量是否發新一期基金。
(二)混同運作對於混同運作而言,一是不同資產管理計划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例如多個資產管理計劃交叉投資於多個標的資產的情形,即「資金池」對接「資產池」。二是資產管理計劃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合併編製一張資產負債表或估值表;例如單一資產管理計划下分成若干「子賬戶」,雖然每個子賬戶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但共用一張財務報表,未單獨建賬核算。
實務案例例如中信信誠的上述資產管理計劃存在不同資產管理計劃混同運作。2014年8月13日至9月23日,應當分別備案的兩個不同的資產管理計劃以1期和2期的名義在穩健3號同時存在。中信信誠管理的其他非標專項計劃也存在上述混同問題。
實務案例
銀監會網站在2016年1月29日披露信息顯示,2015年12月7日,平安信託因「資金池業務投向不合規」,被深圳銀監局處以980萬元罰款;2016年1月22日,平安信託因「將信託財產的部分收益確認為子公司收入、賬戶管理存在嚴重缺陷」,再次被深圳銀監局處以1650萬元罰款。
信託財產與信託公司固有財產,要獨立核算,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的收益,應該分配給受益人。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收取的是管理信託財產的傭金等。平安信託資金池業務投向不合規主要是日聚金系列產品投向存在問題,監管要求信託公司不能做非標理財資金池,但此前日聚金系列產品投向除了標準化產品外,還有下屬子公司承諾回購的信託收益權及其他低風險信託產品等。
此外,平安信託的部分產品投向上也有不合規之處,以平安信託日聚金跨市場基金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日聚金1號」)為例,產品特徵為每個工作日開放認購,當天起息,資金投向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銀行間債券以及低風險的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起點500萬元,投資期限1、2、3、4、6個月不等,預期年化收益率為3.5%-6%。但是,日聚金1號通過參與打新優先順序,投到股市。wind數據顯示,2015年「打新」獲配機構名單中,就有日聚金1號。由於是開放式的產品,其流動性風險不言而喻。
(三)分離定價分離定價是指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資產的實際收益率、凈值進行分離定價;例如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非標資產後,雖然發生了投資損益但未進行估值,之後資產管理計劃開放,管理人自行確定以單位份額凈值1元接受投資者參與,造成實際價值與人為定價的背離。
對於投資標準化證券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如果能夠進行公允估值,投資者按照凈值參與、退出,且退出資金沒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證,則不屬於資金池。
實務案例中信信誠的上述資產管理計劃未能進行合理估值。現金管理計劃在投資範圍不符合貨幣基金有關規定的情況下,不得使用貨幣基金的估值方法。
短期理財計劃不得對非標專項計劃簡單採用攤余成本法進行估值,脫離對應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應當參照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08]38號)的規定,合理確定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四)信息披露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對資產管理計劃的各項信息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披露內容應至少包括資產管理計劃的期限、投資具體項目信息、交易模式、關聯交易情況、收益情況、估值和定價的依據及方法、賬戶核算、單獨管理的情況等等。
實務案例中信信誠的簽署述資產管理計劃未能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中信信誠未向投資者披露內部交易模式,未向投資者披露非標專項計劃的有關情況。投資者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是中信信誠提供的現金管理計劃和短期理財計劃的收益率水平以及中信信誠的信用狀況。在此情況下,投資者極易形成「剛性兌付」預期。
(五)例外情形1、例外情形一:風險處置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資產發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資產管理計劃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後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但管理人進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的,可以不認定為資金池。
這種情形為管理人的項目風險處置明確了一條可行路徑,但是管理人應特別注意,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務必做充分,須讓投資者明確了解、認可其委託資金最終用於投資已發生風險預警或風險事件的項目,如果募集時已有具體的風險處置計劃,也應一併向投資者充分披露。
2、例外情形二:先募後投實踐中存在這類情形:資產管理計劃募集時尚未確定具體投資項目,成立後再由管理人篩選投資項目並運用委託財產,而且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期設有開放期。
如果該資產管理計劃確實是採用了多樣化的組合投資策略,而且可以準確估值,並按照估值開放參與、退出,那麼就滿足了基本的合規性要求。但該種情形要特別注意:一是要確保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公允性,不能變相包裝為按固定收益退出;二是要確保所投資資產確實屬於組合投資標的,不能實際投向少量長期限、非標資產,實際上又構成期限錯配;三是在募集時資產管理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標的篩選原則、投資策略等事項。三、風險提示違規開展資金池業務違背資產管理業務本質,極易形成投資者剛性兌付預期,滑向龐氏騙局,金融風險潛藏期長,一旦爆發,就會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此次針對中信信誠的處罰再一次引起了行業對資金池的關注,也是對行業內的一種警示。
一直以來,P2P行業都是資金池的「重災區」,很多「問題平台」都是因為從事資金池的業務模式而紛紛倒閉、跑路,給投資者帶來了重大損失。而監管部門近期動作頻繁、重拳出擊資產管理行業,加大資金池業務的清查和處理力度,也反映出了監管政策的不斷收緊。
對於私募資產管理機構而言,募集行為應嚴格依照《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開展,不盲目迎合客戶,承諾不切實際的收益和快速贖回機制;避免違規的「借新還舊」、「短募長投」;在產品開放購買、申購和贖回時按照產品類型的不同進行合理的估值和定價,不同的產品之間應當獨立核算。此外,信息披露也是最基礎的工作,《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私募基金行業信息披露提出了基本要求,值得私募管理機構時刻關注。
總而言之,私募資產管理機構不能拋棄法律合規和風險意識,堅持不從事資金池相關業務,不能因為盲目的追求短期利益而給自身的發展帶來損害。應當做到的是「守住底線,不越邊界」:
底線
越界表現
1
不同資產管理產品不得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應當明確對應
1)先籌資金、後定標的(有限合夥LP份額及集合信託); 2)在銷售環節無法披露具體投資標的; 3)期限錯配、短募長投; 4)分期募集,集合運作,各期產品無固定期限; 5)投向非標資產,非標資產由劣後級受益人篩選組合。
2
產品之間應當進行獨立核算
1)不同產品未單獨建賬; 2)多個產品合併編製一張資產負債表或估值表。
3
資產管理產品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應進行合理估值,不得脫離對應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1)各期產品風險收益不匹配; 2)產品凈值按照投資標的預期收益率進行估值,後期投資者承擔較大風險; 3)實際收益率與資產收益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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