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資產證券化,幻覺的美

據說江蘇銀行的融元1號截來平安銀行橙鑫橙E的胡,第一單票據資產證券化花頭落入江蘇銀行和華泰證券。

從披露的信息來看,平安的橙鑫橙E和江蘇銀行的融元1號根本就是兩碼事。

從基礎資產來看,平安銀行的橙鑫橙E是應收賬款證券化產品,交易結構里的商業承兌匯票是增信手段,擔保應收賬款的兌付,外加上平安銀行保證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付款做個二次增信。

要說江蘇銀行的融元1號是票據資產證券化的首單倒也實至名歸。融元1號的交易結構來看,基礎資產是票據。未來的現金來源,是原票據權利人折價受讓票據時的金額和票面金額的差額。

雖然說融元1號取得了上交所的無異議函,但是我覺得票據資產證券化還是有幾個問題沒有解決:

1、所謂的」票據收益權「不能實現從」真實轉讓「從而與原權益人資產進行徹底隔離。

票據權利必須依附票面記載事項得以行使,所謂收益權轉讓,實際是由票據持有人承諾到期取得票面記載金額的現金之後,再將現金劃付給收益權的受讓人,本質是在票據持有人和受益人之間創設了一個合同債權。權利的實現有賴於兩個基礎:一是票據截止到期兌付之時不發生權屬爭議;二是依賴票據持有人的信用。

根據《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三條「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 而票據收益權中顯然不能夠脫離原始權益人即票據持有人所持有的票據,沒有獨立性。

2、票據收益權的不能產生現金流。

票據收益權中中的「收益」,來源於票據到期兌付後所產生的現金。不會像租賃、存款等在基礎資產之外,產生新的現金流,或者按照法律行業的術語來說,票據不能產生新的「孳息」。所謂收益是受讓票據時的折價金額與票面金額之差。根據《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的規定「不能直接產生現金流,僅依託出資資產才能產生現金流的基礎資產。」「不適宜採取資產證券化業務形式。」

銀行承兌匯票本身流動性非常好,一旦做成證券化產品,收益和流動性雙降。並且,在票據法中關於貿易背景的要去沒有改變之前,票據還無法真正實現「真實銷售」給SPV,無法與原始權益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交易結構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票據資產證券化,目前的市場行情下,清楚的看,真的還不怎麼美麗。

推薦閱讀:

TAG:票據 | 資產證券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