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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軍戶世代當兵,可是誰願意嫁給當兵的啊,這樣的制度根本維持不下去吧?

你看周圍有幾個女人願意嫁給當兵的啊,當兵根本找不著老婆。明朝女人肯定也一樣吧。既然沒人願意嫁給當兵的,軍戶不就絕戶了,明朝要不了多少年就沒軍隊了吧?


六、軍戶娶妻困難。《明史·黃宗載傳》和《英宗實錄》卷一一八《黃宗載傳》關於武陵地區軍戶難於婚配的記載是前人的重要依據。筆者認為《英宗實錄》編纂時依據的原始資料,即史源應該是王直所撰《南京吏部尚書黃公神道碑》[77][77],其原文如下:

行到武陵,問風俗,知其人苦於從軍,女子惡為軍婦,不果嫁;男子則慮婦家往從戍而以徭賦累己,不果娶。至年三四十猶獨處。公召鄉老里正,論以人道大端,俾轉相告語,務嫁娶以時。不逾月成婚姻者三百餘家。他縣聞風皆樂從,俗為之變。

《神道碑》的記述比《明史》、《實錄》詳細,可以看出個別地區確實存在畏懼與軍戶聯姻的問題。但湖廣地區曾經進行廣泛的垛集民戶從軍,軍戶比例非常高,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沔陽軍戶有5922戶,民戶和其他雜役戶合計只有1650戶,軍戶佔全部人戶的78.2%,屬下的景陵縣軍戶比例更是高達93.2%[78][78];在軍戶逃亡、竄籍現象嚴重的明朝中葉,德安府應山縣嘉靖十一年正貼軍戶合計仍有1004戶,其他人戶則只有545戶[79][79]。在以軍戶為主體的地區,軍戶婚姻對象更多的應該是軍戶而非民戶。「武陵現象」只有在軍戶數量與民戶持平或超出民戶不多的地區才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不過畏懼者主要是出於自身生活的考慮,並非僅僅因為對方是軍戶。這從一些個案資料中可以得到印證。

鳳陽人郭祥為女擇婿,「以劉清才武,遂歸之。清,九江德化人,起自戎行,擢為十夫長,方奮志取功名,不暇顧其家,太淑人理之家……[80][80]」此為主動與軍戶結親之例。

浙江德清蔡氏,二世祖蔡可宗因女婿何德璉燒毀逃軍冊,連坐,房產抄沒入官,本人謫充興州中屯衛,行至臨清病故。長子蔡文溥奉母攜弟至衛,到衛不久又遭盜劫,「客囊殆盡」,幾近赤貧。但後來蔡文溥乘回浙江催取軍士之機回鄉迎娶先已聘下的章氏之時,章家並沒有毀婚。兩年後章氏及幼女先後因生活困苦而逝。洪武三十一年(1398),其弟蔡文淵代役,娶妻康氏,亦於兩年後病逝。蔡氏兄弟既是軍戶,又是鰥夫,且生活困苦,屬軍戶中的下層,但兩人仍然能夠先後娶妻許氏、王氏。[81][81]如果說章家不敢毀婚尚有畏懼法律懲處的可能[82][82],康氏、許氏等嫁入蔡家應完全屬於自願。

與蔡家情形相似的另有餘姚夏氏。夏家十三世夏興賢等三兄弟被簽發為軍戶前「無町畦」,屬佃戶或無業人口,後「橫遭無妄,名隸尺籍」,二弟夏興道「三丁抽一」,配軍淮安衛。長兄興賢門下亦有從軍的記載,但夏家兄弟子侄中未見有人無妻[83][83]。

《四川各地勘案及其它事宜檔冊》中記載有這樣一個案子:四川敘州府富順縣龍市鄉軍戶魏逭為兒子魏閏聘下成都府內江縣雷正月的女兒八姐為妻,後來魏逭「節遇凶荒,陸續將家產賣費」,雷正月嫌貧愛富,於是撕毀婚約,將女兒另許給魏逭的族叔魏書歌。魏逭不服,告到官府。在這個案子中,雷正月毀婚的原因並不是因為魏閏是軍戶,而是嫌棄魏家家道中落。他為女兒另定的夫婿其實也是軍戶,只是家境優越,財禮豐厚。[84][84]

可見,「武陵現象」並不具有普遍性。即便在武陵,經黃宗載的勸諭,也有很大改觀。

明代的確存在軍戶娶妻困難的現象,主要出現在邊境省份以及東南一帶,原因各異。嘉靖年間,江西安福縣民顏簡死,其妻伍氏發誓不再嫁。「軍人李敦率眾欲強娶之,伍氏自經死」[85][85]。本案並不是什麼驚天大案,但卻驚動了中央決策層。因為「時江西俗生女多不舉,而男子或過時無配,輒起訟端」,問題不斷,已經影響到地區穩定。為此,「撫臣因敦事並請嚴故殺子女之律,從之」[86][86]。

明代中後期東南一帶溺殺女嬰的想像非常嚴重,致男女比例失衡,軍戶婚姻肯定會遇到麻煩。寡婦拒絕再醮,只會加劇這一矛盾。李敦率眾逼娶,是這一矛盾激化的直接表現[87][87]。雖然明廷多次予以整飭,但由於政府控制力難以滲到基層,所以並沒有達到應有效果。到清代這一現象仍很嚴重。

那麼,在邊境又是什麼樣子呢?能夠直接反映某地婚姻狀況的史料無疑首選「列女傳」。這裡不妨先列舉幾條典型史料:

常氏,小字保姐,寧州袁村裡人。從父戍寧夏,適同戍鄉人劉金柱,生一女,早夭。金柱戰歿,常守義不辱,事夫之繼母胡氏暨撫夫之小妹無怠。有無賴少年第姓者強欲娶之,常峻拒不可。胡氏死,常治葬中禮。第姓者累脅之,常曰:「……汝與亡夫同戍於此,忍為言乎?」第姓者求之愈厲。泣辭夫之妹……赴水而死。[88][88]

張氏,寧夏前衛人陶泉妻……夫姐陶氏利人之賄,逼之嫁,張即自縊,賴鄰婦解救。[89][89]

王氏,寧夏總旗李某妻,舅病瘋……夫死,其弟欲脅而嫁之,王不動。又脅之析居,王不得已,攜其二子還父家就食。[90][90]

江氏,臨安衛舍人邢奎妻。奎以罪戍廣西,江跋涉隨之。未幾,奎死,江時年二十七。廣西人慾奪其志,江以死自誓,攜孤幼男女五人負骸骨歸葬臨安。[91][91]

盧氏,河南光山人,適同邑東欽。欽父任御史,以累謫戍通海,沒於途。有司錄其家以往。盧與夫奉姑行。姑又沒於途。盧隨欽至通海,代父役。未幾,籍欽征和泥蠻,亦死,無子……有張姓者謀強委禽,盧拒再二,求不已,乃自縊於室,鄰人救蘇……居數月,其人復遣委禽,盧辱媒而逐之……時張氏子念不已,揚言某日必娶之……(盧氏)投湖死……時洪武辛未(1391)七月二十八日也。[92][92]

從以上幾個例子中可以看出,逼迫其改嫁的大都是「同戍者」,即當地軍戶,這些人要麼是強娶,如常氏、江氏、盧氏;要麼是用財物打動其家屬,代為勸說,如張氏。只有王氏是小叔催逼,帶有甩包袱的意味。

邊衛戰事較多,軍士隨時可能犧牲,寡婦數量很大。邊境省份生活艱苦,要想守節很難,以上幾個人因為堅持為夫守節受到當世人敬佩,得以記入史志,但肯定是少數,寡婦改嫁的現象在邊境地區應該很普遍。張姓等軍戶花大力氣求取寡婦,只能說明當地婦女的數量很有限,娶處女的機會不多。王氏小叔逼迫寡嫂改嫁固然有甩包袱的目的,但如果當地婦女很多,娶妻容易,寡婦不受歡迎,也不至此。

可見,邊境軍戶娶妻困難的主要原因同樣是男女比例失衡所致。只是原因不在於故意殺嬰,而是因為邊境地區生活比較艱苦,主動遷入人口較少。

史載,「今西北軍士有以足彎當龍陽者」[93][93]。這種變態的性倒錯現象很大程度上也是性別比例失橫的產物。

此外,明初對軍戶的婚姻似乎有一些特別的限制。《清浪衛選簿》載:原金吾後衛右所世襲百戶朱武昌奴「二十一年取(娶)京民女為妻,充軍」[94][94]。明制: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95][95]。目的在於防止其與地方勢力勾結,徇情廢法。但衛所官並不臨民,而且處罰極重,顯然不是行用本條律令。明朝政府在法令上對軍戶婚姻的限制發生在正統四年(1439)。其年,接受山海衛指揮同知周俊的建議,「禁各衛所指揮、千百戶與所管旗甲、軍余互相婚姻,徇情廢事。違者比親民官娶部民婦女律論罪。[96][96]」除此之外,筆者沒有發現其他對軍戶婚姻的限制法令。估計明初禁止軍戶與駐地婦女結婚是一條不成文的規定。而且沒有作為祖制保留下來。明初短暫限制軍戶與駐地人戶發生婚姻關係的目的似乎只能解釋為天下初定,需要嚴格控制軍隊,防止其與地方百姓發生直接聯繫,徹底剷除影響統治的土壤。不過這在客觀上肯定會對軍士婚姻造成不利影響。

軍士結婚與否關係到軍士士氣以及軍隊的穩定,理應受政府重視。明廷在這方面也曾做出一些努力,如永樂時「命幼軍無妻者官為婚配,給鈔,資其家」[97][97];萬曆時南贛汀韶等處巡撫謝傑「設義會使得娶妻」[98][98],成化年間黃紱借「詔毀庵寺」的機會「盡汰諸尼,以給壯士無妻者」[99][99],等等。

前輩學者曾舉沐晟的例子,認為把抄沒人戶婦女給與旗軍是把軍戶降到罪隸的地位。沐晟一事發生在永樂四年(1406)。其年,西平侯沐晟被人告發「擅以籍沒罪人婦女給配軍士,男子安置廣西,馬牛給軍屯操」[100][100]。沐晟的行為並非朝廷授意,以其為例,似有不妥。景泰年間,孫原貞等曾建議把溫州、處州一帶起義軍被俘人員「不為常例,候賊平值日,查勘隨征軍士無家小者,將已獲賊屬婦女先盡有功軍人給與為妻」,兵部尚書于謙認為把婦女盡數給與軍人會引起新的動蕩,予以否決,改為建議「賊屬內有隻身婦女無男子隨住者,合無准其所言,查勘原征旗軍人等曾見功勞應該賞賚見無妻室者給配為妻,兩得其便」[101][101]。可見,直接罰配罪沒婦女給軍士為妻並非常例,而且本身帶有賞功的色彩,和賞給功臣勛貴家為奴婢是一個性質。即便如此,也要以不影響社會穩定為前提。于謙的建議才是明朝政府的一般做法。

不過,孫原貞等能提出這樣的建議暗示此前應該已經有先例。畢竟,不論是政府出資,還是設立義會等中介,都要以女方同意為前提,以政府直接掌控的女性給與軍士顯然要方便快捷的多。但是,在婦女地位本來就很低,貧困人戶時常典賣妻女的背景下,認為這種處理方式會影響軍士社會地位則未必。否則,軍士完全可以拒賞,畢竟對軍士是沒有強制性的。而從黃紱離任時,受妻軍士紛紛「攜子女拜送於道」[102][102]來看,軍士是把它看成一種恩賞福利,樂於接受的。

不願與軍人結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其實主要存在於明朝中期重文輕武的社會風氣形成之後的官僚士大夫群體之中。這種風氣在話本小說中有直觀體現。如《二刻拍案驚奇》中女扮男裝的聞蜚娥推辭景小姐求婚的一個理由既是「令甥是公卿閥閱,小生是武弁門風,恐怕高攀不著」。而景太公看中聞蜚娥,堅持與其訂婚,不分文武門楣的理由則是「他」已經「是黌宮名士,指日飛騰」。[103][103]

總之,明代軍戶結婚困難的現象在局部確實存在,但主要原因在於性別比例失衡、部分軍戶生活水準低下,和其軍戶身分沒有直接關係。

摘自張金奎的《明代軍戶地位低下論質疑》


這個問題分為三部分答

首先,明朝軍戶的確存在婚配困難的現象,但主要是男女比例不協調以及部分軍戶窮困所致。也因此,婚配困難的問題不光存在於軍戶,基本明朝的社會底層都有這種現象。比如與軍戶同病相憐的灶戶,「有老死無妻者」。

武陵多戎籍,民家慮與為婚恐累己。男女率年至三四十歲,尚不婚配。(黃)宗載諭之以理,一時成婚者三百餘家。旁縣聞風而成者,不可枚舉。——《明英宗實錄》卷之一百十八 正統九年秋七月 丁丑

時灶丁逃亡數多,鹽課消乏。其存者又多單丁,有老死無妻者,以故饑寒無倚,生育不繼...官為給娶成室家者,凡二千餘人,其未婚配者尚多。——《明憲宗實錄》卷之一百六十九 成化十三年八月 丁巳

其次,軍戶的婚配問題,明廷也很憂心,所以也採取了多種措施試圖搶救,這其中甚至有違法措施,部分邊鎮因而被彈劾。一般來說就是「官為婚配」,當然也有黃宗載這種「諭之以理」的嘴炮。

命幼軍無妻者,官為婚配,給鈔,資其家。——《明太宗實錄》卷一百二十九 永樂十年六月 壬午

刑部右侍郎金純言:「西平侯沐晟不稟命於朝,擅以籍沒罪人婦女給配軍士,男子安置廣西,馬牛給軍屯操。大臣專擅如此,漸不可長,宜正國典。」上曰:爾言故是,然邊遠之事,朕嘗一以付晟,可勿問。——《明太宗實錄》卷五十三 永樂四年夏四月 甲戌

最後,明朝的軍戶制度也的確沒能維持,但婚配困難並非主要原因,而且明廷仍有一些強制措施強行維持。比如用民戶僉補,發罪犯充軍等,而且這同樣也不是軍戶的特權,灶戶也一樣→_→

工部尚書兼詹事府詹事黃福建言三事:「...二言足兵之道...今天下衛所之兵,多有亡故。有丁者追補,無丁者久缺。為今之計,凡腹里衛所缺者,莫若於附近郡縣,十丁以上,田不及五十畝,殷實民戶選補;其邊衛有缺,以各處犯死罪者,以近就近發補,則士伍不空矣...」上覽而嘉之...——《明宣宗實錄》卷之六十五 宣德五年夏四月 丁酉

結語:明朝中後期就逐漸向募兵制轉變了,比如明廷策劃薩爾滸之戰時,時任署理兵部尚書的薛三才在先期制定的調募五萬中,「募兵居其七」。但招募工作很不順利,因為一被納入軍籍就不能脫離,而薛三才甚至說「非甚無聊,誰肯以軍遺子孫」,可見軍籍在當時的地位。但即使如此,軍戶的婚姻問題也未有題主想的那樣嚴重,畢竟我萌後期的軍士仍然可以「鬻子出妻」、「賣妻以苟活」啊╭(╯^╰)╮

先是臣等會議五萬,募兵居其七。今已匝月,遼左召募,尚不滿萬。聞遼人曩時應募者,一隸兵籍,遂同永軍,非甚無聊,誰肯以軍遺子孫。——《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四十三 薛恭敏公奏疏 請剿奴酋酌議兵食第二疏

守戍窮軍,有一年乏糧者,有二年乏糧者,甚有三年乏糧者,向猶典衣以自計,今則無衣可典矣;向猶賣妻以苟活,今亦無妻可賣矣...——《御選明臣奏議》卷三六 新餉苦累難支疏

...各軍始猶典衣賣箭,今則鬻子出妻;始猶沿街乞食,今則離伍潛逃;始猶沙中偶語,今則公然噪喊矣。——《崇禎長編》卷一 天啟七年八月 丁巳


這個題,我簡單說兩句。(有時間再細說)

首先,題主問題是錯誤的,軍戶≠從軍世代當兵。朱元璋設計軍戶制度時,就為了保障世世代代有軍,往往將軍戶的親屬們都編入軍戶,所以最開始立軍戶時,通常是一個很大的家族,但是軍職往往只能在家族中某一小枝中流傳,所以那些不能繼承軍職的軍戶和普通民戶基本無差別,一輩子也不需要當兵,熟悉明史的都會了解像明代的一些著名大臣,都是軍戶出身,比如張居正,葉向高,然而他們祖上幾代人都未從軍當兵。

由上可知,事實上一名軍人,往往有很多後備伇(明人稱之軍戶余丁)一旦軍人絕戶,自然從這些後備力量中進行清勾,所以也不會出現題主所說,很快就沒兵了。


問題在於古代婚配和女孩的意願並沒有直接聯繫啊

一個簡單的例子

肯定沒女人願意纏足,但是為什麼纏足還能持續幾千年?

因為纏足雖然是女人受苦,但是纏不纏足從來都不是女人說了算。

所以女孩不願意嫁軍戶並不能直接推導出沒有人嫁軍戶

《嫁給軍戶的女人》

——————

隋唐起源的東西不叫幾千年?

還真是什麼人都能舉報了


印度的首陀羅種姓世代為奴,而誰又願意嫁給奴隸呢?種姓制度又是怎樣維持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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